1. 重庆职工,独生子女增发待遇,可以增发多少,去哪儿里办
重庆职工独生子女增发待遇政策独生子女户的爸爸妈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通常还是有多多少少的奖赏的,要不按月补助,要不一次性奖金,只不过具体的下发方法还是略有不同,第一步找用人公司,要是没有单位的,就找本地的计生单位,在咱们祖国的确只有极个别省市,会给公司企业退休职工定增离休福利待遇,重庆,海南省,四川省都有着这样的要求。
机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有统一标准的要求,是定增基础养老金计发占比的的5%,机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养老金,是按照工作年限明确计发占比的,35年之上,就可以下发标准工资的90%,如果是独生子女户爸爸妈妈增涨5%的话,就可以按95%计发,2014年10月祖国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以后,针对原先要求的定增占比的方法给予撤销,调整,成为一次性地下发180个月的福利待遇,不会再附加增加养老金,按照重庆的人口数量与计生规章,有关资金的来源是这样的,独生子女户爸爸妈妈奖励金,财政补贴的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纳入成本税前支出,员工以外的其它工作人员由本地市人民政府综合应对,祖国的人口数量计划生育法也要求,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公司承担的,用人公司有承担的责任。
2. 重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后多少钱一个月
答: 重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后200元一个月
3. 重庆1987年办的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还有效吗我在87年买了独生子女养老保险有效吗
社会保险是由社保部门管理。独生子女费有单位的,由单位发放,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部门发放,相互不会发生影响。
4. 退休人将励一次性独生子女费,重庆渝中区的要什么手续
五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退休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及以上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一张,(是否需要记不清了)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办事窗口先进行审核,然后填写表格两份,再将表格带回原单位由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配偶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后,再交给户籍地的居委会(有的是街道计生办)就完事了,一般要每年四月份集中办理一次,四月二十日前截止,耽误了就要等到明年。渝中区批准后,会将奖励划入你的银行卡。请采纳。
5. 重庆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有国家的补助吗
如果子女未满18岁,则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补办独生子女证;如果子女已经满18岁,则无法补办,只能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查档,核实无误后开证明。
携带相关证明,到父母单位办理.
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6. 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具体在哪个部门领
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一般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6)重庆独生子女的养老补贴扩展阅读:
国家为鼓励个人参加计划生育并为计划生育者设立的奖金,目前中国的计生奖金金额较少。独生子女父母凭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种奖励政策。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单位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10元。
7. 重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独生子女扶优政策
重庆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二)扶助标准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具有本市户籍;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二)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二)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满60周岁转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四、独生子女报考本市市内院校加分照顾加分照顾的对象为报考本市市内院校的重庆籍应届、往届毕业生中的农村独生女。凡申请享受我市高考加分照顾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2.本人为独生女;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重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政策的具体解释(一)生育政策界定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现已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而不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可不视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3、夫妻1986年3月15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扶助对象范围。5、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二)户口界定1、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城等,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等,仍以承包责任田和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2、在生育政策过度期内的“农转城”人员从转户之年算起,在本区县内可视为“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可保留五年过度期,期满后不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在此前已取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农转城”人员不再恢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3、一方为有退休工资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等,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均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4、申请人有两种户口状况的,先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口状况,并注销另一个户口。如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认定和注销,则按户口待定处理,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三)子女数界定1、夫妻现存子女数包括生育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2、双胞胎、多胞胎子女,按个数计算子女数量。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若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4、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口界定,其子女数以单亲前夫妻双方的子女数认定,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围的,其子女数按本人实际所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子女数计算。5、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在审查夫妻子女数时,应只审查现存活子女数,不再审查其子女是否生育过和子女之间是否见过面。6、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扶助的,夫妻必须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7、单身男女收养子女后又结婚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违法收养子女的,不属扶助对象。8、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夫妻现存子女数。9、收养的子女包括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10、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了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11、收养的子女是指在收养人家庭入户的、办理收养公证或者收养登记的子女,其它情况不属收养的子女。收养人与其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12、夫妻一方多年下落不明的,审查其子女数时,按一方下落不明前双方所生育的子女数认定。下落不明的一方返家后,应对双方资格重新确认。13、申请人的配偶、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为死亡。(四)年龄界定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年满60周岁或女方年满49周岁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满60岁或49周岁。(五)其他界定1、夫妻现存一个女孩(包括小孩死亡后又依法收养),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60元。2、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纳入扶助范围。3、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4、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扶助范围,已纳入的暂时取消,待刑满释放后恢复。如其配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其配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5、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扶助范围,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一方还未享受扶助的,未生育一方可纳入扶助范围。6、夫妻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且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其配偶为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双方一同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7、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和农村女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对象个人申报时间。在此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农村女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条件的对象,均在当时的户籍所在地申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和农村女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对象的资格确认以申报期内的条件(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的年龄仍按当年满60或女方49周岁)进行界定。六、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政策具体解释1、再婚家庭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以独女本人和实际生育一方家长的户口界定。2、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独女本人和抚养子女一方家长的户口界定,其子女数按抚养一方生育的子女数计算。3、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现存活一个女孩的可纳入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申报范围。
8.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如下:
一、重庆独生子女补助费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重庆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1、夫妇年满60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重庆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必须保证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并且独子的母亲未满49周岁。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5)最后去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或交给单位办理。
四、无工作人员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无工作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申请办理,女职工单位申请,由单位代为办理。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手续:
1)失业证(在单位办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计生办办理需要提供失业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书面申请(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双方单位签意见、盖章);
3)节育措施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8)重庆独生子女的养老补贴扩展阅读:
1、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机构对登记对象进行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对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当场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2、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申请再生育获得批准后,由审批单位发放新版《再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再生育服务证》需张贴女方一寸免冠照片。有效期为三年。
3、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发放旧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此前已经发放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要求更换新证的,原发证单位可以为其换发新证。
4、《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的“10”或“20”分别代表生育“一孩”或“二孩”,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5、《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除第二位至第三位的“30”代表再生育以外,其余编码含义均与《生育服务证》一致。
6、《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重庆市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如因办公设备、网络等原因不能打印的,可暂时由人工填写证件,但发证单位应将相关内容录入系统,以便规范管理。
7、新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式样见附件1、2)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9.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
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
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
(9)重庆独生子女的养老补贴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
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