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滨州铁路附近水域的浮尸是死亡后多长时间才被发现的
8月6日早晨7点,赵某的前男友许某发现她的朋友圈的内容,感觉到赵某要轻生,就马上赶了过去,他发现赵某喝酒了,当时就劝阻她,此时已经在栏杆外面了,然后就跳河了。
许某赶紧拨打急救电话,河水深达4米,她被滔滔的河水冲走了,傍晚18时30分左右,警方捞起了尸体,经过赵某亲属确认是赵某。
滨州铁路附近的水域的浮尸是死亡后18个小时才被发现的。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有如下的深思:
一、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
赵某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从小就被父母宠爱,没有经历过苦难教育、挫折教育,抗击打能力差,以至于将来工作、婚姻生活中,出现一些小的挫折就发生了以上情况,所以应该加强对独生子女的教育,让他们从小经历磨难,成为坚强的“战士”。
在整个事件中,我们应该深思,应该加强对独生子女的道德、思想、品质、抗压能力教育,让他们磨练意志、砥砺品质,成为家庭、社会的栋梁之才。
⑵ 我滨州市阳信县温店镇的村民,儿子强生,五岁了,报上去三年多了还未上上户口,我对象是独生子,我的情况
国家新规定现在可以生二胎了
⑶ 山东省滨州市计划生育优待证有什么用处呢
菏泽信息港牡丹茶座 我市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十项49条优待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惩处力度,日前,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试行),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政治优待、教育优待等十项共49条优待,违法生育将受到政治制约和经济制约政策的惩罚。 政治优待。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征青年在征兵时优先入伍;招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时可优先录(聘)用;优先把申请入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党员培养对象等6条优待。 生育优待。独生子女父母为在职工作人员的,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奖励1000元;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经夫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合同并公证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等4条优待。 节育优待。计划生育对象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和参加孕情监测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负担;农民合法生育两个女孩夫妇、2009年7月1日以后一方在规定时内落实绝育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属实的,发放一次性补助3000元。 教育优待。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总成绩加10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招考新生时优先录用;民政部门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困本科新生救助时,要在一般特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等。 生产优待。广播电视、农业、农机、林业、工商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发布广告、有线电视初装费、生产指导、农机补贴、工商登记等方面减免一定的费用或优先享受服务等。 生活优待。水利部门征收农业灌溉水费、房产部门在各项行政收费时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要增发一定比例的低保金等7条优惠。 就业优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免费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失业、无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时,优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3条优惠。 医疗优待。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参加新农合时,个人应缴的部分全部由政府承担,且报销医疗费用时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30%;民政部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在一般贫困家庭救助的基础上再提高50%-70%的救助金等6条优惠。 特别优待。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子女伤残的政府每月发放夫妇各80元特别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月发放夫妇各100元特别扶助金。 养老优待。年满55周岁,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每人每月发放60元的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等。 另外,违法生育子女的党员、干部、职工等按照相关规定,不得提拔重用,不能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不得录用、招用国家工作人员等;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及利息等。 可以吗,也许滨州市的也是这样呢,祝你好运。
⑷ 滨州市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
菏泽信息港牡丹茶座
我市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十项条优待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惩处力度,日前,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试行),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政治优待、教育优待等十项共49条优待,违法生育将受到政治制约和经济制约政策的惩罚。
政治优待。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征青年在征兵时优先入伍;招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时可优先录(聘)用;优先把申请入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党员培养对象等6条优待。
生育优待。独生子女父母为在职工作人员的,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奖励1000元;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经夫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合同并公证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等4条优待。
节育优待。计划生育对象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和参加孕情监测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负担;农民合法生育两个女孩夫妇、2009年7月1日以后一方在规定时内落实绝育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属实的,发放一次性补助3000元。
教育优待。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总成绩加10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招考新生时优先录用;民政部门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困本科新生救助时,要在一般特困家庭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等。
生产优待。广播电视、农业、农机、林业、工商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发布广告、有线电视初装费、生产指导、农机补贴、工商登记等方面减免一定的费用或优先享受服务等。
生活优待。水利部门征收农业灌溉水费、房产部门在各项行政收费时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要增发一定比例的低保金等7条优惠。
就业优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免费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失业、无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时,优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3条优惠。
医疗优待。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参加新农合时,个人应缴的部分全部由政府承担,且报销医疗费用时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30%;民政部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在一般贫困家庭救助的基础上再提高50%-70%的救助金等6条优惠。
特别优待。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子女伤残的政府每月发放夫妇各80元特别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月发放夫妇各100元特别扶助金。
养老优待。年满55周岁,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每人每月发放60元的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等。
另外,违法生育子女的党员、干部、职工等按照相关规定,不得提拔重用,不能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不得录用、招用国家工作人员等;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及利息等。
可以吗,也许滨州市的也是这样呢,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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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滨州市邹平县生育险交多久可以用
生育保险条件:
1.生育或施行流产手术时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且为其缴纳生版育保权险费连续缴满6个月之后生育,并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生育或施行流产手术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
3.能提供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的。
申领生育保险流程:
由本人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之后,凭下列证件到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产妇《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见原件留复印件;
2.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见原件留复印件,出院时医院出具的有效票据原件,发票(包括产前建大、小卡期间的检查和化验费及住院费);
3.《独生子女优待证》,见原件留复印件。未办《独生子女证》的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待遇。
⑹ 山东滨州第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
⑺ 山东滨州独生子女费是多少
惠民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元共计120元。上班的按月达到工资里,农村的一年一发,在计生专干哪里领取。
⑻ 山东滨州退休的教师为什么没有独生子女奖励基金
山东滨州退休的老师基本都有很高的退休金,所以就没有独生子女奖励基金,毕竟经济待遇已经很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