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退休是否有每月独生子女费补贴
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月就能领独生子女费。
② 上海退休领多少独生子女费什么时候补发
如果你问的是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现在的标准是:5000元。如果是婚后无子女的,为10000元。一般在办理退休当月同时申请,次月随养老金一同发放到退休人员账户上。
③ 上海每月的独生子女费怎么领取,单位不给的话,到什么地方可以领取
不管是在国企、外企或私企工作,都能够享受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如果没有领取到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可以及时向单位反映,反映无效的,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反映,请他们协调解决;如果计生委协调未果,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④ 上海独生子女政策,补贴,怎么拿钱的
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每月补贴30元。
如你有单位(工作),单位应每月发放,如你没单位,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去申请,也会发放给你。
该政策是从2011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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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上海独生子女证办好之后,到老了会一次性给多少补贴
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⑥ 上海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最新修复订的《上海市计划制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来的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根据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⑦ 上海退休是否有每月独生子女费补贴
有。
2016年2月23日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⑧ 上海退休后领取独生子女费需要什么材料
一、受理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2.《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
6、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8)上海独生子女费补贴标准2015年扩展阅读:
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⑨ 上海独生子女死亡补贴问题
你理解错了
有关参考资料: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6〕42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第四条(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七)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第六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第七条(申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委托办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材料留存)
办理机关应当留存申请人提供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的原件,以及其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当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领的,办理机关还应当留存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