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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12 20:18:12

❶ 上海独生子女证办好之后,到老了会一次性给多少补贴

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❷ 上海退休后领取独生子女费需要什么材料

一、受理条件: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2.《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

6、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上海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的规定扩展阅读:

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❸ 关于独生子女费,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关于二胎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征税方面的规定如下:

1、正常生二孩无需退独生子女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针对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明确提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国家卫计委表示,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修订有关规定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对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妇不再要求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独生子女费等不征税。

就公众关心的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独生子女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说,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3)上海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的规定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费的内容: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卫计委:正常生二孩无需退独生子女费

❹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7发多少

2018年,独生子女家庭补贴最新政策,如下:

一、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在孩子18周岁之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

二、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

三、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每个月可付出10元独生儿女嘉奖费。

四、国企工人们所熟知的退休补助,即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

五、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

六、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❺ 上海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发放的5000元计划生育奖励费,具体如何发放

办理退休的时候一起也办理(前提要独生子女证),可以问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的

❻ 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是如何规定的

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有的是在退休之后一次性给予多少额度的补贴。有的是按工资额度的百分比给补贴,具体情况请你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或者你的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

❼ 上海退休领多少独生子女费什么时候补发

如果你问的是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现在的标准是:5000元。如果是婚后无子女的,为10000元。一般在办理退休当月同时申请,次月随养老金一同发放到退休人员账户上。

❽ 关于新修订的2011年6月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问题

上海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奖励标准仅2.5元,30年没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标准仅2300元,15年未变……这些问题在去年引发关注。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昨天在中国上海网站与市民见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父母双方每人每月30元,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标准也提高到每人5000元。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表示,目前本市计生部门正在针对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月奖励费提高11倍

据了解,1979年推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人每月2元,1981年调整为2.5元,此后30年未做调整。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时发现,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措施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标准长期未作调整,不再具有激励作用。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终于将这一标准大幅提高了11倍。根据《若干规定》,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于到何处领取该奖励的问题,《若干规定》提出,有用人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由用人单位支付奖励费,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退休一次性奖励翻番

在去年市人大的检查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2300元的标准15年未变也曾引起热议。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对这一标准也进行了大幅提升。

《若干规定》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在办理退休手续或是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都可以获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记者了解到,原来15年未调的标准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可再获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无子女者一次性奖励翻番

此外,新修订的《若干规定》中,对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的补助也作出了大幅提升。根据规定,不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婚后无子女的市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或是在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均可获得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而该规定修订之前的标准是: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可获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未参加社保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在此次修订中,《若干规定》对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且父母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补助标准未做调整,仍为发生伤残一次性补助不少于3000元,死亡一次性补助不少于5000元。

○记者|吴迪迪|报道

❾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7发多少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1.属于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从领证开始每个月有版10块钱的保健费权。

2.在职职工的单位负责发放保健费,如果无职业则由当地政府发放。

3.独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满了60周岁女的满了55周岁可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4.农村户籍独生子女一次性获得补助金,由当地政府发放。

5.独生子女如果发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请扶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❿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补领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三条(过渡性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在《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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