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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求子女抚养弟妹

发布时间:2020-12-11 18:34:55

Ⅰ 民法中针对哥哥姐姐照顾弟妹的条款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解释:【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兄、姐与弟、妹之间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我国首次有关兄、姐与弟、妹之间扶养义务的规定是1980年《婚姻法》第23条,但该条只规定了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未规定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于是才有了198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该复函认为,兄、姐曾给予弟、妹扶养的,当兄、姐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弟、妹对兄、姐有扶养的义务。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把1980年《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9月1日上述《复函》的内容予以归纳,并在词句上略作调整,成为修订后《婚姻法》的第29条。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有负担能力”的含义
本条中的“有负担能力”与隔代抚养或隔代赡养中的“有负担能力”的含义是相同的,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换句话说,如果兄、姐对弟、妹或弟、妹对兄、姐履行了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就是有负担能力。反之,就是没有负担能力。
(二)“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含义
这里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含义与隔代抚养中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含义是相同的,不再重述。
(三)“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含义
这里主要区别“缺乏”与“丧失”的不同立法用意。兄、姐对弟、妹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将弟、妹扶养长大后,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的条件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而不是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的条件除兄、姐有负担能力,弟、妹未成年外,就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前文已述,这里的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之所以在要求兄、姐承担扶养弟、妹义务时,以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为条件,而在要求弟、妹承担扶养兄、姐义务时,以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为条件,是因为兄、姐本无扶养弟、妹的法定义务,故对兄、姐承担扶养弟、妹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而弟、妹承担扶养兄、姐义务的前提是兄、姐已经将弟、妹扶养长大,所以在要求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时,对兄、姐的条件只作一般规定。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不同于兄、姐对弟、妹扶养的严格条件,也不同于父母对子女抚养的无条件。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本条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因弟、妹需要兄、姐扶养或已将弟、妹扶养长大的兄、姐需要弟、妹扶养而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条的规定。
1.兄、姐扶养弟、妹纠纷,司法实践中的案由统一为扶养纠纷。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类纠纷主要解决弟、妹是否符合由兄、姐扶养的条件以及兄、姐是否有负担能力。
2.弟、妹扶养兄、姐纠纷,司法实践中的案由统一为扶养纠纷。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类纠纷主要解决兄、姐是否符合由弟、妹扶养的条件以及弟、妹是否有负担能力。
【实务难点】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弟、妹,是否有扶养的义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弟、妹,是指弟、妹已年满18周岁,只是因上学或待业而尚不能独立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情况,兄、姐对弟、妹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为“弟、妹未成年”是兄、姐有扶养弟、妹义务的法定条件之一,在弟、妹已经成年的情况下,即便出现了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情况,兄、姐也没有扶养弟、妹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情况出现在弟、妹未成年时,兄、姐已经将弟、妹扶养至成年,弟、妹因上学而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姐有义务继续将弟、妹扶养至完成高中学业。,
2.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因病、残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单身成年兄弟姐妹,是否有扶养的义务?
因病、残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单身成年兄弟姐妹,是指已成年,未婚,因患智力疾病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肢体残疾而没有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对于这样的兄弟姐妹,当出现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情况时,有负担能力的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法律并未作规定。不过,我们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应承担必要的扶养义务。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也肯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有病、残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养义务。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未将这一批复精神吸纳进来,我们认为并不是因为不认可这一精神,而是因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普遍性,所以未予明确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1981年9月1日)(节录)
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荷秀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李培沉、李莉对李荷秀应承担抚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培沉、李莉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1985年2月16日)(节录)
程秀珍自1958年患精神病以后,即丧失劳动能力。因她无直系亲属,其生活全部依靠其兄长程心钊、程心慈及侄子女供给抚养,直至1981年程心慈去世。据此,本院同意你院关于程秀珍应继续由程心钊抚养,并从刘凤秀及其子女所继承的程心慈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程秀珍的生活费的意见。处理时请尽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程秀珍今后的生活。

Ⅱ 我帮父母抚养弟妹长大应该有回报吗

你父母怎么没养,你是男是女,

Ⅲ 兄弟姐妹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吗

冯朝年与石静(女)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石学山、石学良及女儿石梅英。石学山和石梅英成年后各自成家单独居住,冯朝年夫妇和小儿子石学良同住。1991年,冯朝年因病去世。石静和石学良(尚在校就读)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日益困难,于是石静要石学山和石梅英给付赡养费和抚养石学良的费用。石学山认为自己刚成家不久,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担母亲的部分赡养费,无力承担弟弟的抚养费。石梅英认为自己已经出嫁,赡养母亲、照顾弟弟的责任应由其兄承担,拒绝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
石静认为自己对石梅英、石学山均尽了抚养义务,在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将他们抚养成人,使他们安家乐业,但他们反过来在自己年老的时候却不尽赡养义务,看着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于是便将他们兄妹俩告上了法庭。
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
答: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兄、妹在一定条件下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在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论婚否,都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许以任何借口逃避。本案中,石学山借口成家,石梅英借口是出嫁女儿,不愿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违法行为。
其次,兄、姐对弟、妹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的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一般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抚养,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丽兄、姐又有负担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兄、姐对弟、妹就要履行抚养的义务。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石学良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读,而其父已经死亡,母亲又无力抚养,其兄、姐均有负担能力,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石学山、石梅英应对石学良尽抚养义务。

Ⅳ 法律明文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那么为什么有的父母生了二胎就偏心,偏爱弟弟妹妹,这是怎么回事

偏心与抚养的义务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偏心不是不抚养,而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公平公正内不容偏心地抚养。
偏心是一个人的自我感觉,你现在看到父母对年幼者的照顾多了觉得偏心,但你不知道你同样年幼时父母是怎么照顾你的。所以比较要放在相同的年龄段,并考虑当时的经济条件和客观原因。再说,没有绝对的公平,你对弟妹也要发自内心的爱才对。

Ⅳ 父母不经过成年子女同意生孩子,要求自己养弟弟妹妹,拒绝可以吗

父母再生孩子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当然法律意义上也不要求哥哥姐姐来抚养弟弟妹妹!

Ⅵ 22岁女孩拒养2岁弟弟,如何看待成年兄姐抚养未成年弟妹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丽丽是一个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女孩,才22岁,如此的花样年华里本应该尽情的享受青春带来的美好与快乐。但此时的丽丽却无论如何都高兴不起来,因为在这样的年纪当中,她就已经摊上了官司,告自己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亲生父母。

有人说亲情不仅仅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感情,同样兄弟姐妹之间也属于亲情的一种,毕竟血浓于水,姐姐照顾弟弟是天经地义,但是我怎么想这事情都不对劲。

Ⅶ 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弟弟妹妹,担子都落在我这个做哥哥的头上。

虽然是自己的家人,做事不要活稀泥。如果弟妹跟老婆有矛盾了,不要你好我好。专谁对谁错,你属要站稳立场。说话上讲究方法。

做为大哥,抚养弟妹是应该的,如果抚养只是拿钱的话,你就直接把钱给你的父母,不要给弟妹,这点很重要。女人,不喜欢自己老公老给别人钱,当然父母除外的。有事跟老婆多商量。话要好好说,没有不讲理的,你劝服老婆一起伺奉父母,不是更好吗

Ⅷ 当父母去世时家里未成年的长子有义务承担抚养弟妹的权利吗

如果你们的父母都去世了。有的孩子都未成年,当然长子有义务来抚养几个弟弟妹妹啦。

Ⅸ 如果父母离婚,只有爸爸,他不供弟弟妹妹上学,姐姐要供吗

其实姐姐本来没有义务供弟弟妹妹上学,只不过姐姐是最大的,父亲又是个不靠谱的,只有姐姐可以担起照顾弟弟妹妹的责任。当然,你可以找你们的母亲要上学的钱,因为她有责任。

Ⅹ 父母健在哥姐有义务抚养小弟小妹吗

不管父母是否还在,哥姐都没有抚养弟妹的义务。但是同理,不管父母是否还在,哥姐都有照顾弟妹的责任。但在实际日常生活中,这个责任和义务的界限很难划分,只有上了法庭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区别。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而言,赡养和孝顺父母是必须的义务,这个义务很多时候也是以经济上的支持来体现,如果家有弟妹,父母将你的支持给予了弟妹,你说这算是你尽了义务还是责任呢?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太过分,只要是还能够支持,还是帮助多多照顾弟妹吧,毕竟亲情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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