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养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收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在农村,收养子女回也是一个答广泛存在的现实。但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收养子女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收养法》的上述规定,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尤其是被收养人,需要是没有子女,年满30周岁并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人。要是单身男子收养女童,还要保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差距在40周岁以上;要是有配偶的人收养,则要夫妻二人共同收养,而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的,可以不收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收养人也不受40周岁年龄差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也不受没有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②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有什么要求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根据《收养法》第回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答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③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自然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一个人只能有一个父母,不可能有两个父母或者多个父母,否则社会关系将会变得十分混乱,而且缺乏应有的稳定性,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当一个人被他人合法收养时,以他为中心便产生了两种血亲关系,一种关系是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另一种关系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面临这两种血亲关系,法律必须做出选择,只能确认其中一种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受法律保护。从收养关系的本质来看,相关当事人之所以要拟制出一种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目的就在于否认或者说是“回避”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法律承认并保护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并赋予相关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否认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在内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割断”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帮助、照顾等,法律则不予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