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家长有没有侵犯我们的自身权利
前不久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要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很多爸爸、妈妈可能不是太关心这次会议 ,“我是守法公民,又不犯法,用不着太关注吧。”
哈哈,现代社会,你不懂法就OUT了,尤其是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每位父母都应当明白、了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知识,尤其要明白孩子在家庭当中都有哪些主要权利。一不小心,你就可能侵犯了孩子的某项权利哦。
下面带你看懂“父母不可不知的十一项未成年人权利”。
1生命权(孩子生命得以维持的权利)
一个人没有了生命,也就无所谓其他权利。一个法律背景是,胎儿是否存在生命权存在争议。尽管国际和国内立法都以模糊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但毋庸置疑,胎儿是正在发育的生命。胎儿发育至第12周,已显出成熟胎儿男女外阴的形态;到第28周,已基本具备了人的所有生理机能。所以父母要认识到的问题是,保护孩子生命权要从保护胎儿开始。
为保障孩子的生命权,建议父母不要虐待、殴打孩子,不要使用粗暴、恶毒的语言辱骂孩子。这些对孩子身体或心理的伤害都有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对生病的孩子要及时医治,避免因延误治疗而给孩子带来生命危险。
由于目前已经可以用B 超等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于是,出现了一些父母私下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发现是女胎就去引产的情况。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认为,不论是父母主动,还是基于计划生育原因,对大月份胎儿进行引产侵害了孩子的生命权利。
2身体及健康权健康权是孩子的一项重要权利,父母有责任创造条件使孩子尽可能健康成长,包括孩子生病要及时医治,给孩子提供足够营养的食物,让孩子生活在安全的住房内,不得体罚、侮辱孩子,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要保障孩子的身体及健康权,父母不仅不能殴打、伤害孩子的身体,不能买卖孩子的器官、逼迫孩子献血等,在孩子生病时还要及时救助。此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孩子的身体不受到外来伤害;在孩子的身体及健康权益受到伤害时,有作为代理人主张获得赔偿的权利。从健康权角度而言,为孩子提供良好的衣食住行是远远不够的。对更多的家庭来说,当前更重要的是要采取科学、人性的教育方式,保障孩子的心理健康。
3身心自由权对孩子身体自由权的侵害主要是指父母随意限制孩子自由活动。我还清楚地记得多年前中央电视台记者向我咨询的一个案例:母亲强制性地把自己和孩子关在一个小屋里多年,声称如果有人闯进来,她就伤害孩子。我们也多次见过这样的媒体报道,父母将孩子长期关在屋里,甚至用锁链拴住孩子。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体自由权。
内心自由权有时与身体自由权相重合,比如限制孩子外出;但有时也有差异,比如强制、逼迫孩子接受某些观点和做法。如果说教育的本质是尊重孩子的兴趣,那么,这就不仅是一种教育理念了,从根本上说,这是尊重和实现了孩子内心的自由权。
4、姓名权(孩子自主决定姓名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当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则要尊重孩子选择姓名的权利。
有时父母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改为自己的姓或者继父、继母的姓,无视孩子感受,这就侵害了孩子的姓名权。
5隐私权(不希望被外人知道私人秘密的权利)
每个人内心都有自己的小秘密,孩子也不例外,这些小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保护孩子的隐私权,父母要注意避免以下做法:私拆孩子的信件,偷看孩子的日记,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孩子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检查孩子的物品,对外宣扬孩子的秘密,等等。
6肖像权(自主决定是否制作肖像和对肖像的所有权)
肖像权直接涉及孩子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在当前网络和电子摄像产品高度发达的背景下,父母尤其要注意保护孩子的肖像权,不要擅自发布、公开孩子的肖像。因为这不仅是孩子的一项权利,而且擅自发布,可能给孩子的成长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
7受教育权(孩子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的权利)
当前尤其对很多农村父母而言,首先一定要保障孩子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有些父母出于眼前利益,过早让孩子外出打工,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而且因孩子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打工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伤害。我们曾经接触过多起孩子断臂、被电击伤等恶性案件,受害者都是年龄仅为十四五岁的外出打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使夫妻离婚,父母双方也都要担负孩子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孩子上高中,父母必须为其支付必要的教育费用。
父母不能只寄希望于学校教育,孩子的受教育权不仅指学校教育,父母也要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以往我们的普法宣传更多强调了学校教育,而相对忽视了家庭教育。其实,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现实需要来看,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8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权孩子不仅有居住权,不满16周岁的孩子还有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权利。与父母共同居住不仅是保障孩子安全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子女间沟通情感、父母对子女及时教育引导的需要。然而,对于我国目前近六千万的留守儿童来说,这项权利眼下还很难实现。
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我们没有有效地保障孩子的居住权。尽管在分配财产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多获得财产,但在抚养费构成比例中,却没有包括居住的费用。假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租房居住,因为有孩子,必然要租赁较大的房子,支付更多房租。我认为不论是居住自有房屋,还是租赁房屋,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中,都应当增加居住的费用,以有效保障孩子的居住权益。
9休息娱乐权我国1991 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规定孩子的这项权利,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孩子的这项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有权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我国2006 年颁布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增加了孩子的这项权利。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正如瑞典救助儿童会一位专家所言:“儿童作为人类无异于成年人,平等共享相同价值。确认儿童有游戏的权利,亦即表明童年有其本身的价值,童年时光并非纯为长大成人提供训练。”父母们那种让孩子节假日、周末甚至晚上都去上补习班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也严重侵害了孩子休息娱乐的权利。
10继承权(无偿取得近亲属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往往意味着孩子不幸的开始,也就是父母中有人去世。父母一方去世后,孩子失去的不仅是关爱,往往还面临着经济困难。
我们曾经为一名亿万富翁的七岁孩子提供法律援助。父亲中年早逝,留下多个公司和大量房产,价值过亿;孩子七岁,其母早已与父亲离婚,孩子随母亲生活。父亲立下遗嘱,将所有公司股份和房产无偿转让给弟弟,每月给孩子5000 元生活费,等孩子结婚后,叔叔要将5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侄子。但问题是,对盈利的公司,股权意味着财富;对亏损的公司,股权则意味着债务。所以,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十几或二十几年后的所谓50%的股权可能就是大量的债务。因此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代理人提起了诉讼,我们为此提供了援助,希望通过诉讼来主张孩子的继承权。
坦率地说,这个案件背后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律中的一些尚不完善的地方。从父母角度而言,为保障孩子的继承权,应关注以下问题:
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孩子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如果父亲不幸去世,孩子还未出生,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果父母辈去世,对祖父母辈的遗产,孩子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拥有代表去世的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父母死亡后无人抚养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孩子,在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遗产。
11独立财产权孩子的财产权往往受到忽视,父母或者社会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的吃、穿、住、行等所有花费都是父母负责,那么孩子自己哪还能拥有独立的财产?所以也就心安理得地将孩子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由父母自由支配。这不仅侵犯了孩子的权利,也不利于培养孩子独立成长的理念和习惯。孩子独立的财产一般来源于以下渠道:接受亲戚、朋友的赠予,如新年的压岁钱、生日的礼金等;接受继承或遗赠;稿费、表演费等收入;16周岁以上的孩子打工或勤工俭学的收入。
『贰』 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如何界限父母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紧密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 right of the person
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②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③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一部著作或一件发明的创作权和荣誉权永远属于作者或发明者,一般不因他们的死亡而变更。亲权、监护权只要不被法律剥夺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属于具有亲权和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人。人身权受行政法、刑法保护,也受民法、劳动法、婚姻法保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都有保护亲权的专章规定。不少国家对著作、发明的创作权通过民法或者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保护。中国1980年《婚姻法》、1978年《发明奖励条例》和1979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对姓名权、发明权和发现权等都作了保护的规定。
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物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要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里,对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物种类的限制也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除已宣布为国有的财产外,几乎所有的财物都可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在中国,则财物依其属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依其地位与作用,分别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一、概念与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根据本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4、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本条第二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专门规定较高的量刑幅度。
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人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涉着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这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地造成被告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四)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强奸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二者的界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性交的应定强奸罪。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故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叁』 父母侵犯子女隐私权怎么处理
侵犯到什么程度呢?虽说父母侵犯子女的隐私权是犯法的,可是,如果你还未成年,他们同时又是你的监护人,法律只会警告,不会判他们获罪。但你若告到法庭,你们的关系也就完了。以后自己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吧。
『肆』 父母侵犯子女肖像权是否可以上诉
侵犯肖像权是有严格的标准的,要求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将权利人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伍』 家长有权利侵犯小孩的选择权吗
主要是因为你的选择是否是成熟和理智的,一般与智力状况相联系,担不是决对小孩没有选择权的,比如10岁以上的未成年你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状况匹配的民事活动,这就是说未成年人的这些活动或选择,法律是认可的。
『陆』 父母侵犯孩子的隐私权犯法不
侵犯了。
法是一个组织合理运作的总章程,有法比有国更重要,有国比有家更重要,所以,固然法比之于家,那是重中之重,不能以个人情理和所谓的公众标准来评论法,法是为了维持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安定和谐不被破坏,组织合理运作而存在的,怎么能说按自己想法小孩子没有隐私权就说没呢?这是极度自以为是的表现,父母虽然生你养你,但感情是感情,不能以感情来衡量法的伟大,感情只是说说而已,法是总章程,必须遵守,你想告就告吧,不胜诉估计都是那法官有问题(证据确凿情况下),爱是爱,但不能过度自以为将孩子掌握在自己手中,使孩子为自己而活是极度对孩子未来不负责任且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孩子的梦想就应该是孩子的梦想而不是父母的梦想,如果你父母侵犯了你隐私权,你最好把每次的证据都偷偷留下来,例如录音视频什么的,别让父母和老师发现,然后直接跟父母讨论,然他们不要再侵犯你的隐私权,如果他们不相信什么的,或者还继续干,甚至变本加厉,就直接去购书中心买本《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甚至直接拿初中思品书该他们看,让思品老师跟他们商量,再不行,就麻烦你忘记所谓的什么情,忘记“法不外乎人情”这个弱智的道理,想告就告,如果他们报复那就是家庭暴力,前提是你能自己照顾自己,自立,而不是自己独立。谢谢。
『柒』 岳父岳母想叫孩子入他们户口上侵犯亲生父母什么权利
晕
这是
婚姻法里面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另一方面,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如果您不愿意,可以拒绝
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对此有很详细的规定
就算您上诉,法院最多只能庭外调解。
『捌』 父母侵犯孩子的自由权是否有权报警
不要多想了,毕竟小孩子只要没有成年 父母具有监护的绝对权力 只要对孩子进行正常的管理,就不会有任何问题 小孩子还是听父母的话吧
『玖』 父母侵犯孩子权利
不要把问题想复杂了。父母是为你好,怕你玩手机耽误学习,也怕你用手机上网,和一些坏孩子聊天,把你带坏了。这里没有侵犯之说,你和父母多沟通吧,全都聊开了,父母对你放心了,也就不动你的手机了。
『拾』 父母侵犯孩子隐私怎么处理
父母并不是故意要这么做的,如果吵闹会把问题扩大的,我觉得找个大家心情都好的时候好好谈一谈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法律;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有法定义务关心学习与生活,看看考卷
但随意翻书包不一定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