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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独生子女保健费

发布时间:2023-01-25 16:49:25

『壹』 独生子女补贴标准

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少生优生,独生子女开始享受各种奖励、优惠,包括经济补偿、优惠政策等多个方面的特殊待遇。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在土地征收中,独生子女同样也可以享受特殊照顾。

目前,国家和省、市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均无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户给予优惠政策照顾规定。独生子女证拆迁补偿在征地拆迁中,《社居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征地转户在册居民,持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照顾增加一人按建筑面积30㎡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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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生育的其他政策

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又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条例》中规定,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划定农村宅基地时,独生子女享有优先权。各地为了照顾独生子女家庭,也规定落实宅基地的优惠政策,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总体来看,独生子女家庭在宅基地划分上享有优先权,在征地补偿分配上享有多分等优惠福利政策。具体来说,有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在拆迁中,是享受一人按两人的份分配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可具体咨询当地的政府拆迁征收管理部门,或者参看对方的拆迁政策的公示。对于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我国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其中涉及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如市场价格、当地政策等等。当然,对于征地补偿各个地区肯定会事先制定好标准的,并且一般都会符合相应的规定的。

『贰』 独生子女费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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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2016年以后取消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政策,农村独生子女还有补助吗

一、2016年以后取消乡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政策。

什么意义呢?就是说乡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相关政策只针对2016年以前办理的方案生育家庭。缘由很简单,由于从2016年以后国度曾经全面放开了二胎生育政策。放开了二胎政策之后,对于2016年以后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就取消了这项补助。

以上就是乡村独生子女家庭享用的相关政策。

『肆』 独生子女保健费

法律分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男户,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30元;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40元;

每年一次性打卡发放至涉农一卡通中。

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法律依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发放对象。符合《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湘人口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的对象。

(二)发放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每月不低于10元。

『伍』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政策

对于是独生子且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30元;对于是独生女且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40元。不同的地区对此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需要参考所在地的政策。

『陆』 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是持证独生子女享受的医疗卫生保健费用。是对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采取的一种物质奖励措施,也是保障独生子女健康成长的一种特殊经济待遇。按规定,享受这种待遇,须是已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否则,不列入享受范围。标准为:从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日算起发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一般城市为6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发放办法:夫妻双方均系全民所有制职工,各发给50%;如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或为城镇待业人员,由另一方全部发给;如夫妻双方均系城镇待业人员,由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如夫妻双方均系农村村民,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或增划承包地,或降低承包标准,或免交独生子女集体提留,或从集体提留、统筹款中解决,也可由乡镇企业利润提成中开支。

一、办理独生子女证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两张。
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7、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二、独生子女证办理的主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柒』 独生子女保健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保健费是持证独生子女享受的医疗卫生保健费用。是对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采取的一种物质奖励措施,也是保障独生子女健康成长的一种特殊经济待遇。按规定,享受这种待遇,须是已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否则,不列入享受范围。标准为:从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日算起发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一般城市为6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捌』 2016年独生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关于独生子女未有新规定,仍然执行的是《2015年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具体涉及资金的奖励是:1、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2、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3、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玖』 独生子女保健费最新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保健费最新发放标准:(一)政策衔接。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7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7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4.2017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5.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7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工作衔接。 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又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二、独生子女费 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法律依据:《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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