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独生证,一方威海户口,一方是农村户口怎么办理
你好,如果你是要想办理独生子女证!
凡女方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孩子。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四、办事程序
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请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3、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4、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㈡ 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
1、职工到本单位计生部门领取《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一式两份见表样)
2、按表要求填写与审批;
3、交二张一寸照片到本单位计生部门;
4、由单位计生部门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夫妻双方写申请书;
2、夫妻双方户口复印件一份(需要用A4纸进行复印);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4、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5、孩子的户口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6、双方所在单位开具证明(证明需写明夫妻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为计划内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等字样);
7、到社区填写独生子女申请登记表。
此外还需要准备夫妻合影照片4张。
一、首先报好孩子出生户口,符合领证条件者,填写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
由双方所在单位签名并盖公章。
二、持申请表及户口簿、结婚证书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如系外地调入上海换证者,还
需带原来的独生子女证。
三、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持街道所发通知书来校计生办登记证号,最后转劳资料。
㈢ 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㈣ 山东独生子女证办理
1、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 结婚证 原件。 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3、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4、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5、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㈤ 黑龙江的独生子女卡忘了密码在山东威海_山能办理吗
不可以。
首先说2021年独生子女证是不能在异地办理的,只能在你的所在地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异地是无法办理。
㈥ 威海独生子女证怎么办
去你所在地区的计生办
㈦ 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
办理独生子女证首先需要到女方单位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提交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审核时需要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等进行办理,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审批通过后会向申请人发放独生子女证。目前,我国已经停办了独生子女证。
法律分析:1、符合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向本人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㈧ 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是当事人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到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办理。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㈨ 山东省山东省威海市二胎生育证件(生育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威海市二胎生育证件(生育证)办理程序怎样?在威海,生育证由女方 户籍所在地 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许可凭证。《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签字(摁印)的二孩生育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2.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3.现家庭(含子女)近期2寸彩色合影照片(3张)。4.双方各自的生育情况证明(样式见附件2)。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否则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各自父母的独生子女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提供各自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其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样式见附件3),申请人父母均亡故(失踪)的,需在本人生育情况证明中加注“本人系独生子女”。家庭现有子女系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7.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 离婚判决书 (协议书)(原件+复印件);8.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妇女)当前未孕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字盖章)。9.省《条例》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的证明(病残儿鉴定通知书、外海远洋捕捞证明等)。(二)镇级审核镇(街道)计生部门对二孩生育申请应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及所有材料(一式2份)报县级审批。报批前镇(街道)应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附调查说明;所有证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摁印)确认。(三)县级审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制发《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不批准生育告知书。并将所有审批材料一份登记存档,另一份返回镇(街道)存档备查。
㈩ 山东省农村怎么办理独生子女证,办理完有什么优惠补助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10)威海独生子女证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证》享受以下待遇:
1、依据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2、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五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夫妻均为农业人口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六十元。
3、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