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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当生父母

发布时间:2023-01-17 04:32:07

①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自然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一个人只能有一个父母,不可能有两个父母或者多个父母,否则社会关系将会变得十分混乱,而且缺乏应有的稳定性,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当一个人被他人合法收养时,以他为中心便产生了两种血亲关系,一种关系是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另一种关系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面临这两种血亲关系,法律必须做出选择,只能确认其中一种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受法律保护。从收养关系的本质来看,相关当事人之所以要拟制出一种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目的就在于否认或者说是“回避”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法律承认并保护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并赋予相关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否认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在内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割断”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帮助、照顾等,法律则不予干预。

② 从小被领养用赡养亲生父母吗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便消除。但是当事人基于道德义务赡养的,法律也不予干涉。
二、收养的特征是什么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2)养子女当生父母扩展阅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③ 当养子女与生父母相认后,为何与养父母的关系就会越来越远

因为亲生父母就是养父母和被一些孩子心中的一根刺,养父母能够养育这个孩子,其实是对这个孩子投入了更多的感情的。养父母会和孩子疏远其实是有三点原因,第一点就是不想让孩子为难,第二点养父母没有自信,第三点就是孩子的摇摆不定。


最后一点就是孩子们的态度,其实我也很纳闷,在没有亲生父母找上门之前,这么其乐融融的一家,为什么在由养父母出现的时候,孩子在面对养父母的时候如此的尴尬,十几年的朝夕相对敌不过几天的血缘亲情,孩子摇摆不定的态度,伤了养父母的心,因此会和养父母越来越远。
基于上一几个原因,才会导致孩子认回自己亲生父母之后与养父母关系越来越疏远。

④ 合法收养的孩子,她的亲生父母还能要回吗

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就不能要回。《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为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法》还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即收养人在收养未成年人时一定要取得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的一致同意。

⑤ 领养的孩子真的会把养父母当亲生父母看待吗

不会,孩子存在的价值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如果孩子去寻找亲生父母或出生信息,你们是否会...领养的孩子当作亲生孩子,绝大多数养父母都会这样。对人类来说,生育是一种生物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人们的生育观包括是否该要孩子,什么时候要,偏好什么性别,预期的数量,如何生育或获得孩子,通过生育要实现什么和追求什么,生育在自己的生活和生命中占据怎样的位置。对你和你的家人而言,有些问题你们已经考虑清楚了,如你们决定要孩子,并已尝试过各种方法,但你们需要特别考虑清楚:你们需要孩子最重要的目的是什么,孩子会给你们带来什么。这些是孩子存在的价值。其次,还要考虑你们需要为孩子做什么,你们需要付出什么——请注意,付出而不是牺牲。

⑥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关系

法律分析: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⑦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⑧ 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是什么关系

收养 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 监护人 ,无 抚养 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 赡养 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 收养协议 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⑨ 被收养的孩子找到亲生父母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养子女8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⑩ 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第26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收养法》第23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上述法律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合法收养关系确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上述权利亦包括法定继承权。因此收养关系确认后,养子女可以从养父母处享受法定继承权,但却丧失了对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权。

但是,养子女对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则应另当别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合法收养的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是丧失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确实对亲生父母承担了赡养的义务,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

另外,实践中,亲生父母合法送养子女后,仍然会对子女念念不忘,这种血缘关系不会简单基于冰冷的法律条文而彻底断绝,因此,如果亲生父母希望被收养子女继承遗产的,尽可能生前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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