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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奖励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发布时间:2023-01-12 17:37:14

1. 独生子女费到账时间

独生子女奖励大概半年时间到帐。独生子女费是国家为了奖励独生子女家庭而为独生子女的一项福利奖励,不同的省份地区根据本省的经济状况发放的金额不同,发放时间也有所不同。独生子女奖励分为几种,一是独生子女本人满十四周岁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报上级审核通过后,手续齐全在年终就可以到帐;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凡满六十周岁者在所属社区申报后,由上级部门审核查证通过后,资料齐全的在年终一次性到帐!在退休前填写独生子女申请表,按工作年龄的工资算,及工作级别,复印好独生子女证,再和办理退休的资料一送到人社局,经工作人员审核后,经人局的工作人员报送当地财政局,和本单位财务科与财政局对接好后,将你的独生子女费拨款,再到个人账户,大概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一般会在每年刚过完年到4月截止社区会有工作人员通知每个独生子女家庭带上资料,独生子女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社区进行认证,在每年10月前后发放。有些地方独生子女奖励费是每年补助发放一次,每年是1200元,平均每个月100元,一般都在每年的八、九月份发放到账。 每月发10元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的发放日期根据各地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那个月起发到其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为止。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独生子女费退休后一次性给: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
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 独生子女费领取流程
独生子女补助金如何申请发放流程如下:
一、办理条件: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
二、所需材料:
1、《生育服务证》
2、《子女出生证》
3、《存档卡》
三、办理流程: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并加盖公章,男女双方各自存入档案一份。
四、开具领取独生子女费证明:
1、出示《存档卡》;
2、填写“领取独生子女费”证明,并加盖公章;
3、将证明的下联交给以个人存档的人员,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费。【注意事项】:以个人存档人员可开具证明,以单位存档人员不能开具证明。

2. 独生子女费该去哪里领,需要注意些什么

独生子女费需要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办理有关的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次年独生子女费会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我们这里的银行是农村信用社。

需要注意是,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到次年的1月份,不要错过了时间,否则错等一年。另一个要记住的是年龄要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7周岁。

下面是申报所需要的资料:

1、单位证明2份;

2、户口本本人复印件2份;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

4、结婚证复印件2份;

5、孩子户口本复印件2份;

6、独生子女证复印件2份;

7、本人一寸免冠照片3张;

这些手续齐全一次办成。

独生子女费具体到哪里去领,如果你是在职的人员,有单位有工作,退休以后,按照国家的规定,在你所在的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费,一次性的领取,独生子女费有多有少,各个城市不一样。

如果是下岗失业的工人,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具体的办法就是,在街道计生委登记,按照街道的要求,独生子女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的复印件,一寸照片三张,所有的证件复印两张,就可以。

有街道的计生委上报到市计生委,通过审核,审核通过就可以了,特别提示,独生子女证,丢失后需要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具体程序如下,先到单位或居委会开证明信,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夫妻2寸合影4张到街道办事处填表,最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补办。

独生子女费该去哪里领?以我为例。我是一位央企职工。退休前,有单位有工作。我退休的那一年,直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结清。至于退休后。这笔独生子女费还有没有。如果有,又到那里去领。到时候,我还得回厂里资询一下就知道了。

当地街道居委会和村委会,但如果是第一次,会需要审核资格,需要向上级机关批。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政府越来越重视啦!!!

如果还没有退休,就凭独生子女证在单位领,现在一个月多少钱不知道。退休后到了六十周岁了可以领政府给的钱了,一年一领。这种情况主要针对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独生子女父母(50后.60后.70后居多)。

山西省大同市没听说补独生费。

我己是国企退休,独子费是在养老金里面。但女方无工作,城镇户口在那里领,领多少独子费?求各位大神解答。

我们夫妻的单位都破产了、下岗失业了、也没领几年独生子女费、我去社区、街道居委会问、他们说没有发独生子女费奖励、想咨询一下、我应该到那去领这笔独生子女费、

我们原单位已破产,现我已退休,还可领独生子女费吗?

刚好早两天帮邻居领了一次独生子女费,是在乡信用社领的,挺顺利的,至于要注意些什么我也说不了

3. 2017年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国家为鼓励个人参加计划生育并为计划生育者设立的奖金,目前中国的计生奖金金额较少。目前国际出台的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优惠政策越来越多,有许多独生子女父母都得到优惠。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广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新政策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奖励办法》的贯彻落实,12月6日,广州市卫计委在省委党校礼堂举办专题培训班。来自广州市各区、街镇计生分管领导、计生专干;市直各单位以及中央、省驻穗单位计生干部1200多人参加了培训。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朱江平同志作了动员讲话。他指出,《奖励办法》的出台对全面两孩政策体系下的计划生育家庭是一个重大利好。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计生干部必须充分认识此项政策出台的背景,增强政策执行的责任感。本次政策最大的亮点就是在保障奖励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将早期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加发5%以及退休时领取一次性奖励金人员全部纳入按月奖励的范围,实现了奖励政策三种模式的统一。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确保应奖尽奖,实现“不少发一个对象、不多发一个对象、不漏发一个对象、不错发一个对象”的目标要求。

他强调,在政策推行过程中,要认真把握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确实将惠民政策好事办好办实。随后,广州市卫计委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对《奖励办法》作了详细解读。通过培训,计生干部们对奖励政策出台背景、政策亮点和难点有了全面的认识,为下步政策的执行打下了良好的业务基础。

今年1月1日后生育不能申请

根据《办法》,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需注意的是 ,若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请,因为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放开,故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此外,若是离异或丧偶重新组建家庭,以下情况也可申领奖励金:根据《办法》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比如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可在市卫计委网站预申报

按照《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将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提出申请,也可在市卫计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终止该申请。

《办法》还规定,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同时应当及时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死亡。

申领条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到龄”)。

本市户籍居民。

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请,因为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放开,故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申领金额

夫妻每人每月150元。

重点解读

1.奖励对象资格如何认定?

据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奖励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奖励对象的基本要件应是本市户籍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而且应是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或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看真D]以下几种情况都不在奖励范围内:

a.一对夫妻婚内生育了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与他人婚外生育了子女,由于这对夫妻中的一方有违法生育行为,且婚生子女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所以这对夫妻不符合奖励条件。

b.一对夫妻婚内没有子女,其中一方婚外已他人生育了一个子女后离异,婚外生育的一方与该子女的生父(母)结婚且婚后没有再生育,该对夫妻虽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由于生育行为发生时不符合生育政策,因此,该对夫妻不属于奖励对象。

c.一女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离婚后收养了一个子女,因此收养子女的行为发生在非婚状态,所以该女士不符合奖励条件,不能享受奖励。

另外,参照执行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执行时间按相关文件的时点执行:

(1) 符合奖励对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2)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3) 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穗计生发〔2011〕17号);

(4)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1号);(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没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与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该男士的儿子仍是独生子女,所以该男士可以享受奖励政策。)

(5)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卫家庭〔2015〕6号)。

2.奖励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发?

根据新的《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龄的奖励对象和第(1)、(2)、(3)类参照奖励人员,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以下几种情况则有特殊规则:

(1)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广州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和第(1)、(2)、(3)类参照奖励人员,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三归一”对象)。

(2) 第(4)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2月开始计发,2015年2月1日以后到龄的,在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3) 第(5)类参照奖励人员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从2015年5月开始计发,2015年5月1日以后到龄的,从到龄次月开始计发。

(4)符合本市奖励条件到龄后迁入本市(包括军队安置落户在广州人员)的奖励对象,从迁入当月开始计发,但2017年1月1日前已迁入的从2017年1月开始计发(奖励对象在原籍属于按月奖励且当地停发时间晚于迁入时间的,从其原籍停发的次月开始计发)。

3.奖励对象到龄时间如何确定?

《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以此确定奖励对象的到龄时间。奖励对象对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存异的,由其本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4.奖励对象也有退出机制

《奖励办法》规定,有下列5中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奖励,奖励金发至退出当月:

(1) 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2) 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3) 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4) 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5) 死亡。

另外,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应当退回,奖励对象死亡的由其遗产继承人代为履行。

2017年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上调

补助金上调是真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

最新消息,据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确是要涨,不过具体标准还没有确定。

4. 许昌市独生子女父母满60岁,补贴归哪管,大概什么时候发放

1、独生子女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可以直接去户籍所在地领取,也可以持户口簿到村委或者居委领取。该款项会发放到村委或者居委,由他人代为发放到个人手中。

2、如果存在这方面的疑问,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据了解,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每年确保在8月底前奖扶到位。

《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许政〔2012〕48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参照《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豫政办【2005】48号)、《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豫人口【201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条件

(一)关于“具有许昌市户籍” ,指许昌市辖各县(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不含中直、省直)的正式职工;

2、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

“其他单位职工”,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均须持有我市城镇居民户口薄,向户籍地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夫妻户籍不在同一辖区的分别申请)。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外地迁入我市的城镇居民,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满60周岁,并迁入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2013年1月1日后迁入我市的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经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同类型奖励”,是指退休后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的奖励。由原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外市迁入人员在原户籍地是否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4、“迁出我市的城镇居民”,是指2012年12月31日满60周岁后迁出许昌市的城镇居民,未在现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纳入我市奖励范围。

5、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农村居民一方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6、户籍在许昌而原工作单位不隶属许昌市,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纳入我市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二)关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

指夫妻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以及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未曾生育的除外)。

下列情况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生育后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

2、符合计划生育号召、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是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曾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送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生子女,应计入现存子女数。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四)再婚后又离婚的按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子女数计算。

(五)“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是指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申报2013年奖励金,奖励对象应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以上条件不包括: 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单身抱养子女者(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有子女数为一个子女。

二、奖励金的标准及发放方式。

1、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每年发放一次,若独生子女父母亡故的,当年仍享受本年度全额奖励金,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遵遗嘱发给其继承人。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从单位 费中列支,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2、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3、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筹集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乡(镇、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许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批表》(以下简称《申批表》)一式两份(附件1),并上交彩色1寸近照3张。

2、单位确认为奖励对象后,建立个人档案,并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批表》,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立卷存档,并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每年3月15日前,要将《申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进行公示确认后,将审定的《申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批、立卷存档,将个人信息录入“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市属特殊类型企业人员中奖励对象的确认

1、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除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2、原属于在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改制、转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发放;企业已改制、转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提供同级改制办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转制、破产情况及独生子女父母是否享受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已享受奖励金额的证明,纳入市财政落实奖励。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已进入改制、转制、破产实质阶段,尚未完成的,由企业落实奖励并纳入改制、转制、破产成本。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比照市级上属规定纳入当地财政落实奖励。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转为非城镇居民;

(二)当事人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后子女数增加的,取消并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已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

五、关于“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重新申领或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由本人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公示5日,所属街道(乡、镇)核实后予以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六、退出确认与年度审核

各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进行公示。每年4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退出审批表》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确认奖励对象和退出对象分别办理发放和收回“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证”,并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许昌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在每年6月20前报送同级财政,并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量抽查。

奖励金发放工作纳入我市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七、其他

1.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其他城镇居民,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 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2013年1月1日以后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县(市、区)的,仍由原户口所在地落实奖励。

4.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死亡,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规定奖励年龄死亡的,不享受奖励。

八、本细则由许昌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我是长葛的,也是独生子!

我记得十几岁家里就有独生子女证,我爸妈五十岁好像是每个月45块钱,现在60岁每月60块钱吧貌似!(具体多少可能就那样,我也没领过)

拿着户口本到计生办给发的证件,然后给你弄个账户,每年年底把这一年的钱打到卡上,我就知道这么多

想问下不是独生子女,

当时未办证,怎么办?

去自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

5. 湖南省的独生子女政策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9月17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
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
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以下
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
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

1.申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

(四)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
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已兑现”指已领取了5000元奖励,“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如选择每月
80元奖励方式,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
补足至5000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
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
5000元。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2014年1月1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
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企业已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
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
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
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
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
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
案。

3.县级备案。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1日前统一将确认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件5)和《申请表》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之外的本省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报参保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将奖励对象签订的《协议》一式两份统
一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将奖励对象《申请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
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所在单位送达奖励对象。

4.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6)。申请人死亡的,还须核实代办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见附件7)在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15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
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镇级初审上报。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见附件8)。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
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议》一式
两份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
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6月1前将相关信息
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街道送达奖励对象。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关于资金发放与管理

市州、省直管县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结存。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
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10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

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
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
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
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8月5日、10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
象预测规模和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关于对象年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9)。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10)。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6. 独生子女加分怎样才能知道办理成功了

法律分析:根据省招委、省卫计委、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要求,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2、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

7.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三)省、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确认的奖励对象进行合格性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趁立财政、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藉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性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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