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领独生子女补助金
法律分析:
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如果有用人单位,可以向用人单位申领独生子女补贴;如果没有用人单位,那么一般向独生子女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申领。
申领独生子女补助金
(一)领取条件:
领取独生子女费一般需要的证件有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和孩子的户口本,还有夫妻的结婚证、身份证和孩子的身份证证件去相关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费。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法律依据:
《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衍生问题:
独生子女补助金的领取渠道有哪些?
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⑵ 独生子女补贴每年几月份发放
各地的独生子女费基本上是当年3一4月申报,一般会在10一11月发放当年的覅用。所以一般是10一11月。但是按规定18周岁前的独生子女才可以享受奖励金,而过了18周岁就不能享受了。同时,如果父母到了60周岁,可以一直享受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⑶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享有补助,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一)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含中央、部属、省属企业参加我省及我市、县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在职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承担。
(四)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除高新区自行承担外,其余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如下:市财政对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和沣渭新区按4︰6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对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按6︰4的比例分担。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1.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
2.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报经单位及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由单位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审批后汇总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统一报送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3.未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送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由本单位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
(二)企业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在职人员(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手续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2)、《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6),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所在企业统一报送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2)、《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6),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人口计生部门将审批资料统一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并填报《 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件7)。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3),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统一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备案。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
高新区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五、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补助金发放工作,深入扎实地搞好宣传,并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2009年及2010年被补助对象的补助金发放及人员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以后每年度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汇总情况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将汇总情况提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和按比例承担的辖区内城市居民中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补助金。市财政按照各区县提供的上年度符合条件发放人数及负担比例,及时将资金拨付区县财政,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补助对象严格按照初审、复审、确认,公示、告知程序进行。及时做好被发放对象增减核对以及停发工作,每年末公示人员增减情况。对弄虚作假、假公济私、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被补助对象应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补助金的,除追回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其他
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的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制定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在职人员(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单位承担;
(四)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负担办法由各市人民的政府自行确定。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厅局同意后,由本单位负责发放,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程序和渠道由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表1),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备案后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并填报《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表2),省人口计生委将汇总情况提供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障局。企业在职人员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由单位负责发放。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五、其他
(一)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⑷ 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城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子女父母双方本人要提供户口本的原件、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原件、独生子女证的原件,有些地方还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的身份证和父母双方本人的退休证,以上证件还需要提供三份复印件,如果是农村家庭,还需要提供乡镇以及公司的证明三份和奖励申请表三份。其次,户口类型的不同,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发放的单位也不同,农村居民的补贴是由乡镇级的人民政府发放的;城市里有工作的人员是由单位发放的;用人单位委托给人才市场的,是由委托单位发放的;失业人员档案留存人才市场的,是由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发放的,办理地点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⑸ 独生子女费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⑹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如下:
1.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60-120元的补助,一直到小孩14周岁或者成年为止,这称为独生子女保健费。但是各地的标准各有不同,比如贵州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是一次性发放100元-500元的奖励,另外每月再发放5元,发放时间截止到子女满14周岁;北京的发放标准是每月10元,发放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为止。
3.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4.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方案,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地方还是全免的。
5.与此同时,当独生子女父母生病需要子女照顾时,可享有独生子女护理假。截止到目前,已经有数十个省份出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并对独生子女做出了一定的倾斜,比如河南、黑龙江、内蒙古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可长达20天;广西、海南、湖北、广东、山西等地,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则有15天;而福建、重庆、四川、宁夏等地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则有些短,只有10天的时间。
二、补贴怎么领取
按照法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但是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