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怎么领取
法律分析: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补贴领取如下: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
2、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领取条件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1、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2、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⑵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能领多少独生子女补贴
法律分析:父母退休前是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是可以领独生子女补贴的,如果子女是独生子女,就一直有独生子女补贴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⑶ 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对于城镇居民来说,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领取到一定的奖励补贴,当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当地的现实实际情况考虑。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年满60周岁的,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可以拿到一份补贴和相应的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成年,夫妻可以从各自所在单位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相应的奖励费。具体的奖励费用是夫妻两人每人每月5元,算下来一共可以累积得到2160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奖励是每月发放,不可以一次性领取。受一些单位制度等因素的限制, 具体的发放形式各有不同。 四、 退休 补助费 1.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以及事业单位职工的,在退休时,将会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2.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父母在退休时,单位将发放一份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标准以当地去年职工平均 工资 的30%。
⑷ 独生子女补助
⑸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偿政策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第三十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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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青岛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一) 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 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⑺ 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
一、父母退休后如何申请独生子女补贴
父母退休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依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各地不同,一般不少于每人1000元。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三)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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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退休时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取
退休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依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各地不同,一般不少于每人1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补贴领取如下: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
2、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领取条件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1、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2、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⑼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享有补助,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一)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含中央、部属、省属企业参加我省及我市、县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在职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承担。
(四)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除高新区自行承担外,其余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如下:市财政对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和沣渭新区按4︰6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对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按6︰4的比例分担。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1.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
2.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报经单位及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由单位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审批后汇总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统一报送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3.未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送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由本单位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
(二)企业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在职人员(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手续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2)、《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6),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所在企业统一报送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2)、《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6),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人口计生部门将审批资料统一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并填报《 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件7)。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3),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统一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备案。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 年度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5)。
高新区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五、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补助金发放工作,深入扎实地搞好宣传,并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2009年及2010年被补助对象的补助金发放及人员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以后每年度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汇总情况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将汇总情况提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和按比例承担的辖区内城市居民中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补助金。市财政按照各区县提供的上年度符合条件发放人数及负担比例,及时将资金拨付区县财政,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补助对象严格按照初审、复审、确认,公示、告知程序进行。及时做好被发放对象增减核对以及停发工作,每年末公示人员增减情况。对弄虚作假、假公济私、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被补助对象应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补助金的,除追回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其他
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的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制定如下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在职人员(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单位承担;
(四)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负担办法由各市人民的政府自行确定。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
(一)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厅局同意后,由本单位负责发放,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程序和渠道由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表1),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备案后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并填报《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统计表》(附表2),省人口计生委将汇总情况提供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障局。企业在职人员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由单位负责发放。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五、其他
(一)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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