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典关于流产
民法典对女方单方面流产有没有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就是女方单方面流产,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批准。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比如大连市流产产假规定:
女职工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和早产,应凭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证明休假。其中,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休假四十二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休假。
大连产假规定的时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是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有独生子女证,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
3、如果难产、剖宫产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
4、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男方可申请护理假为15天。注意: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㈡ 无法办理独生子女证陪产假怎么办
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回方的权利。劳动答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新地计生法出台后各地方还没有出新计行条例所以应还是按之前的执行与有没有独生子女证没有关系。
㈢ 大连的产假总共是多少天
你好 98天产假是正常生育的基本产假,晚育、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况可再增加休假天数。
目前大连市 晚育女职工的晚育假期还是可以享受。大连女职工目前的基本产假仍然是90天,根据大连本地的生育政策,已婚女职工23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同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在90天基本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60天奖励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次结婚即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即为晚育。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孩子的女职工,目前可休150天产假,如果是难产或者剖腹产,产假再加15天。晚婚晚育一个孩的丈夫可休15天的护理假。如果是多胞胎,女职工的产假可在上述基础上,每多一胎增加15天,但产多胞胎和具有准生证生育二胎的,丈夫没有护理假。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希望对你有帮助。
㈣ 大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2006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发展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协调人口战略、规划、政策以及与人口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 第五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在《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六条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户籍在外省、市的,由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怀孕后,双方户籍在本市的,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办领生育手续介绍信》),按照生育手续办理原则,到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有一方户籍在本市,要求所生育的子女在本市落户的,需到拟落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办理〈婚育状况证明〉介绍信》,到户籍为市外一方的乡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再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双方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户籍在本市一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要求子女在本市落户的,可以持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到户籍在本市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除需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以及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1985年10月1日以后没有变更民族的证明(属于1985年10月1日以后从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和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 (三)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在海岛居住时间的证明;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提供残疾程度的医学证明; (五)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提供《革命烈士证》; (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提供《残疾军人证》; (七)子女因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提供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书》; (八)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提供同胞兄弟的户口簿、无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对不能生育的夫妻给予扶助和赡养的协议书; (九)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个女儿,提供所有女儿和女婿的户口簿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赡养协议书; (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十一)因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提供《收养证》和患有不孕症的医学或相关证明; (十二)合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情形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的死亡证明; (十三)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十四)一方为外国人或归侨、港、澳、台同胞的,提供护照、华侨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前款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收据,从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前款第(四)、(八)、(十一)项的医学证明,是指当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会和工作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前款事项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属于《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避孕药具; (二)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服务所需经费,是职工的,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比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也可以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给;无工作单位也无固定收入的,由当地财政发给。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当地财政发给,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补助费的,从200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本办法施行前,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第十六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由当地财政发给,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四)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 第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退休金发放单位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其他单位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一)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退回已发给的奖励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发给的奖励费不退回。 (二)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婚或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第十九条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以上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同时施行两种以上手术时,假期分别计算,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自主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条病残儿医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一般一年1至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 申请病残儿医学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病残儿父母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病史资料,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还需提交手术证明。村(居)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于鉴定前 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病残儿医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治疗后,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查,经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复查已治愈的,停止治疗;无故不参加复查的,不再按并发症处理。未治愈者继续治疗。 第二十四条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市)区农村村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0.5倍征收。 (二)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至2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的3至4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征收。 (四)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于生育之日起1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5至7倍征收;超过1年在2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6至 8倍征收;超过2年在3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7至9倍征收;超过3年未主动报告或未主动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照计征标准的8至10倍征收。 (五)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 (六)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无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夫妻,比照第(四)、(五)项的规定征收。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男女双方分别计算,按第(四)(五)项规定分别征收。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市,一方为城镇户口,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或同为城镇、农业户口,但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照计征标准高的一方的计征标准征收。 对于2003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权限: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其违反《条例》生育的子女户口拟落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所在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夫妻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户籍所在地已经依法征收的,现居住地不再征收。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应当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在3日内上缴县(市)区国库。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生育子女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前款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单位不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以及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或取得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㈤ 大连生育险报销条件
报销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 生育保险 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报销金额 大连生育保险共有4部分费用待遇,即生育 医疗费 、生育津贴(即 产假工资 )、护理津贴、流产医疗费。 注意:跟生育相关的医疗费在医院交费时一定不要使用 医保卡 。因为 医疗保险 和生育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各有自己的基金,支付相对应的 医疗费用 ,两者互不兼容。 1、生育医疗待遇 产前检查费用:统一为800元。 大连市内四区包括金州、旅顺,顺产情况下报销2200元,难产包括钳引等报销3000元,剖宫产报销4000元。下属县市区住院费用减去1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多报销500元。 2、护理津贴/护理假期 女方晚育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男方有15天护理假 工资 ,如果计划生育二胎的,男职工不享受护理津贴。 3、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产假 具体资料 4、流产医疗费/产假具体资料 5、大连 生育保险报销 金额 报销材料 女职工 生育费报销材料 1、女方医疗保险编号 2、女职工二代 身份证 及复印件(A4正反面) 3、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4、 结婚证 及其复印件 5、生育证及其复印件 6、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复印件(可以不办,但是产假工资就少60天) (注意:3至6号四个证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正反面即可,2至6号五个证件复印件需裁成原件大小) 7、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盖章诊断书 8、出院时医院开具的医疗交费明细(住院现金收据、出院治疗明细以及出院记录,所述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9、初婚二胎需额外提供第一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男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它们复印件)。 计划内流产费用报销材料 女职工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的原件及它们的复印件,诊断书、医疗费现金收据、B超单、病志、出院小结。没办生育证的,可用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委开具的计划内第一胎怀孕证明。 报销流程 1、生育保险待遇经大连市 医保 中心 工伤 生育部审核确认后,生育职工于次月1日至25日到大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领卡。 具体办公地点: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大厦(大商男店旁)二楼储蓄窗口,联系电话:82186229、82186232。 2、领取银行卡,生育职工续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大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 另:如果是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若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次月1日至25日)内没有领取银行卡,请携带上述证件在下一个月的11日至12日(节假日顺延)到大连市医保中心财务部生育保险出纳窗口领取。逾期不领,大连市医保中心将对银行卡进行销户处理。 大连生育(护理)津贴审核支付 大连生育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特别提醒:“大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是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报销地点和时间 结算时间为每月的1日 — 20日 11月前生育、流产的,当年结算;11月1日以后生育、流产的,次年1季度前结算。机关、事业单位需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审核报销需要去申办人单位注册区的生育窗口去审核。 大连市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连市普兰店市中心路一段53号 电话:0411-83185622 大连市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㈥ 不办独生子女证得情况下,能不能享受半年的产假
二胎开放了,无须办独生子女证。
另外带薪产假,国家规定是六个月的。
㈦ 生育保险报销是不是一定要有独生子女证
生育保险报销是不需要有独生子女证。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分娩的生育保险报销: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二)计划生育的生育保险报销: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及《生表一》、《生表二》盖章说明
1、女方有生育保险,男方有生育保险:
(1)、女方有生育费用报销,女方享受生育产假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晚育津贴并需要选择在男方或女方享受、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所有津贴都打到女方帐户上;
(2)、生表一左上角“单位名称”处盖女方单位公章,生表一右下角“男方所在单位”处盖男方单位公章;
(3)、生表二盖的章与生表一左上角所盖公章一致。
2、女方有生育保险,男方无生育保险:
(1)、女方有生育费用报销,女方享受生育产假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晚育津贴并在女方享受、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所有津贴都打到女方帐户上;
(2)、生表一左上角“单位名称”处盖女方单位公章,生表一右下角“男方所在单位”处由男方注明“本人无单位”并在“经办人”栏签字;
(3)、生表二盖的章与生表一左上角所盖公章一致。
3、女方无生育保险,男方有生育保险:
(1)、女方没有生育费用报销,女方不可以享受生育产假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晚育津贴并在男方享受、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所有津贴都打到男方帐户上;
(2)、生表一左上角“单位名称”处盖男方单位公章,生表一右下角“男方所在单位”处盖男方单位公章;
(3)、生表二盖的章与生表一左上角所盖公章一致。
㈧ 2019年大连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和标准
辽宁省正式公布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记者采访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获悉,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至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据悉,为体现公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扩大范围。为了解决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难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问题,新《条例》增加一项规定,即在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同时,为确保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能够真正领取到奖励费,取消了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的规定。
另外,由于生育政策的调整变化,为体现与时俱进,倡导按政策生育,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第十六条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第三十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适当奖励”的规定。
一方离婚、一方丧偶,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是否还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休后,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市民该怎么办?昨天上午,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在线解读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关于失独父母等扶助政策
问:一方离婚、一方丧偶,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均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是否还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若之后又离异了,原先丧偶的一方是否还享受?
答:再婚后各自的独生子女均由双方直接共同抚养,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发给各自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一半。若再离婚的话,则应各自享受全额的奖励费。
问:2010年退休,应该给予的2000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只给了1000元,应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以向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反映情况,计划生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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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最新规定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离婚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吗再婚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费条件
离婚证明有两种,即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前者能够有效证明孩子的归属方,后者则需要到相关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权威公章。
如果离婚时间不足两年,您可以到办理离婚证的区民政部门盖章;如果超过两年,请到区档案局查询并盖章。另外,离异夫妻重新组建家庭后,如果双方都带有子女,则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费”。
没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
另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领取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后,由男方单位(或男方户口所在社区)的计生专干签字并盖章,同时需提供夫妻两英寸合影照片一张。
按照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方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业证和离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双份独生子女费,未抚养方不再领取。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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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没有独生子女证请不到陪产假吗
是否办理独生子女证与请陪产假无关。现在全面放开二孩,独生子女证是不适内合的。重庆已容经取消了独生子女证,根据《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因此建议你,查询本市的计划生育条例,看能请假几天。
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