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平江农村独生子女政策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附: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三)省、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确认的奖励对象进行合格性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趁立财政、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藉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性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农村一、优惠政策 1、县扶贫办每年安排80万元扶贫资金服务于帮扶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发展生产,并俦顾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中的贫困户,每年每户发放扶贫资金500-1000元。 2、县农业局、果业局 一、优惠政策1、县扶贫办每年安排80万元扶贫资金服务于帮扶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发展生产,并俦顾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中的贫困户,每年每户发放扶贫资金500-1000元。2、县农业局、果业局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无偿提供农业、果业方面的信息,每年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不少于四次。3、县教育局按照省政府规定的中小学生杂费标准免收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4、对农村双女绝育户夫妇衽养老保险,保险费由乡(镇)、村、个人按3:3:4的比例分担。5、县民政局第年从社会救济款中划出5万元,救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中的困难户。6、县土地局在审批宅基地时,对农村双女绝育户俦审批,并免收耕地开垦费。7、县工商局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开办门店或人事个体企业的,俦办理营业执照,并免收办照费用。8、县计生局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夫妇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9、乡(镇)、村免云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夫妇一方的10年义务建勤工。10、乡(镇)、村在拍卖荒山、荒坡时,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优先照顾,并免收一半拍卖费。二、落实程序(一)、实行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光荣证》制度。《光荣证》由县委、县政府印制,相关部门盖章。内容凶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基本情况、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享受优惠政策的记载。发证程序:先由乡(镇)计生办负责搞好入户调查,填写《光荣证》发放登记表;再由乡(镇)长、主管领导、计育专干共同签字后,上报县计生局;由县计生局组织人员,逐乡(镇)逐户审核把关,填发《光荣证》。(二)、每年年初,各乡镇要摸清重点扶持的计生户对象底子,并以文件上报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对上报的计生扶贫对象逐乡镇、逐人审核,按照每户实际情况确定扶贫项目及资金发放数额,并以县计生局、扶贫办、县农行文件下发各乡镇。计生帮扶对象持《光荣证》或帮扶资金领取通知书在乡镇工农业所办理扶贫资金领取手续。(三)、县农业局、果业局、计生局每年年初对计生户提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下发各乡镇,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培训对象,县农业局,果业局派员授课,乡镇计生办填写《光荣证》记载,并做好培训记录。(四)、每学期开学时,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子女凭《光荣证》在学校办理免收杂费手续。
2. 独生子女有什么补助政策
2018年,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领到这6大补贴。如下:
一、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位置。
二、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想要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
三、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每个月可付出10元独生儿女嘉奖费。
四、国企工人们所熟知的退休补助,即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
五、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
六、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2)湖南省邵阳县农村独生子女条例扩展阅读: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720元;
(2)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2400元;
(3)农村双农户的独生子女,婚前如遇划分宅基地和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按双份享受;
(4)独生子女高考成绩名列全市文理科类前三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5)独生子女未成年时不幸死亡,夫妻无再生育能力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计划生育救助金;
(6)乡镇村另行制定的相关扶持配套政策。
3. 农村独生子女国家政策
按照规定,新政策之下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首先必须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包括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其次,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最后,奖励对象还需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此外,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具体确认程序,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地卫生与计生委咨询。湖南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湖南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新规定新奖励标准约为原标准3倍据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曹跃斌介绍,目前,全国有23个省份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但奖励标准各不相同,有的是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有的是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有的是前两种方式并行。我省此次实施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之前奖励标准的约3倍,也是目前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省份中两个标准最高的省份之一。此次奖励人群覆盖范围更广。我省在1979年制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之初,是以城镇职工作为奖励对象,不包括无工作单位的城镇纯居民。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城镇居民。此次新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沿袭了这一政策,同时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度直接受益人群约91万余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另据了解,自2005年起,我省已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此次奖励政策也更公平。为体现公平性,我省此次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论居民的职业差异和职务高低,都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都一视同仁地得到政府的同等奖励。
4. 农村独生子女国家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国家政策:
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
二是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独生子女
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换句话说,没有一个亲兄弟姐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亲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一定作用。独生子女除了有亲子关系外,没有亲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但是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能学会交朋友。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实施的控制人口增长过快的一项政策。
5. 农村独生子女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样的呢?
以前我也多次回答关于“农村独生子女”户补贴问题,考虑到有些农民对国家政策了解不够,现在细叙一下:
这里“独生子女”政策是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其独生子女家庭已向当地政府己经自愿申请“独生子女”户的家庭,并且已颁发“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下图是国家颁发的证件图样
有了这个证,你就能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和补助;包括农村“双女户”。
当是,2016年国家‘’二胎‘’政策放开后,己经过合法申请;再生二孩的家庭,其二孩子女落地后;“独生子女”政策优惠政策自始终止,以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补贴金,不需要退的。也就是说:2016年元月一日后,国家已废除“独生子女”政策,将来一个孩子也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了,可以生二胎;生三胎违法。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其子女凭独生子女证从1岁到16岁,可在所在地村委会每年领取独生子女补贴费,现我地每人每月20元;一直领到16岁止。
其它独生子女优惠根据所在地政策去申请,如子女上学,宅基地、养老优惠政策等……
你若夫妻六十岁退休后,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夫妻每人每年补贴960元,专款专折发放;(放心村长不敢动的)“双女户”每人每年可领取1200元。在你办理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时,在村委(社区)填表申请,一年一发;别过了期限。
这个“独生子女”补贴,是遵照:国家计划生肓法而制定的,补贴多少有当地政府下文通知。
6.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
一、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
7. 湖南省的独生子女政策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9月17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
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
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以下
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
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
1.申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
(四)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
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已兑现”指已领取了5000元奖励,“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如选择每月
80元奖励方式,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
补足至5000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
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
5000元。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2014年1月1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
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企业已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
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
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
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
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
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
案。
3.县级备案。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1日前统一将确认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件5)和《申请表》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之外的本省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报参保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将奖励对象签订的《协议》一式两份统
一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将奖励对象《申请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
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所在单位送达奖励对象。
4.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6)。申请人死亡的,还须核实代办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见附件7)在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15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
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镇级初审上报。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见附件8)。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
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议》一式
两份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
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6月1前将相关信息
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街道送达奖励对象。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关于资金发放与管理
市州、省直管县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结存。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
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10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
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
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
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
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8月5日、10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
象预测规模和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关于对象年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9)。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10)。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8. 独生子女的补助有什么要求
独生子女的补助需要什么要求(具备条件)?
独虫子女家庭补助其父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申请“独生子女户”,并经所在地“卫计委”批准,发“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②:2015年12月31日前,家中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未生养,从民政部门抱养一个子女,并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③:农村居民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二胎,都是女孩,并响应号召,不在生育“结扎”的“双女户”并领证的。
以上都具备“独生子女”补贴
其补贴一:
其子女从出生到16岁,每年每月都有(2010年前男5/月,女6元/月保健费补贴)每月20元/月保健费,有单位的在父母双方单位领,无单位的和农村户在所在地社区、村委一年一领;都有,这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立法奖励。
其补贴二:
父母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退休时有5%的增资;随月工资发放,终身享受。
其补贴三:
父母是企业工人进入社保的,等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到所在地社区申请一次性补贴奖励,每人2000元。
其补贴四:
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60岁后,每人每年领取“独生子女”补贴960元;农村“双女户”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
其补贴新政:见下(我地已在摸底登记,请你们仔细阅读,可放大)
这项新政策已将农村独生户,双女户的年龄补贴提前几年,请农村的父母对照条件,仔细阅读;这也是我地(安徽宣城市刚执行的新补贴政策)请放心,这是真的政策;不是忽悠大家,良心人、说良心话、做良心事;把国家的好政策及时分享给广大读者,请大家耐心等待当地新政出台公布!
谢谢!欢迎讨论,或发表个人见解!
一、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20元,发到子女满18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
二、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老人,每人每年960元奖励!
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父母,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金。
三、子女残疾或死亡,给予父母扶助金每户每月1220元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的夫妻,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680元的特别扶助金;女方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育关怀抚慰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无自理能力的,享受五保户待遇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五、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政府出钱补贴养老保险和新农合
对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 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六、农村困难家庭寄宿有补助,小学4月每天,初中5元每天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
七、农村义务教育,连教科书都免费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存车费、饮水费等项目一律取消;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农地圈微信公号:quandier,三十万新农人聚集的活跃社群
东方花雪
2018年度的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工作开始基本都已经开始受理了,符合条件的群众都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申请办理。申请对象、办理时间地点及发放标准都在这里!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发给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960元,直至亡故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发放标准
国家为了照顾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了相关的补帖政策。具体要求是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承诺一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按要求拿到了独生子女证,实行了以下的补帖政策:1是独生子女专项奖励。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补帖60元,直到子女18周岁为止。2是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凡符合相关条件办有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之后领取专项养老金每人每年960元的补帖。3是伤残补帖。独生子女的父母如果伤残,可以领取伤残补帖每人每年270元。4是死亡补助金。独生子女父母任何一方因故死亡,可以领取死亡补助金360元。2018年新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的农村家庭,最高可领补帖1000元以上。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来的补帖还会水涨船高,给独生孑女农村家庭带来更多的优惠政策!
独生子女补助有什么要求?
很简单只有一个条件就是独生子女父母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那一刻起,就能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有了独生子女证,我们该去哪里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呢,根据独生子女补助的内容,独生子女父母的工作性质的不同、户口的区别,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1、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有的地方是16周岁或者18周岁。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父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职工由单位支付;私人企业员工,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2、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独生子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补贴。 有的地方规定的是在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可以一次性领取。
一次性奖励由工作单位发放,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3、增发退休金或养老金 。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4、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养老是一个大问题,不少独生子女已经结婚生子,除了赡养父母,还要照顾家庭,生活压力不小。所以国家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还有养老补贴。
需注意事项:
1、2015年12月31日之后全面二孩政策是时候,只生育一个小孩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同时不再享受独生子女补贴。
2、办理独生子女证是有时间限制的,要求在孩子14周岁以前,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下才能办理。
3、独生子女证损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但是只能回原办理地补办。
不过对于独生子女补贴的标准各地不一,需要自己去社区咨询,但是一定要记住是凭证领取。
我是有独生子女证的退休职工,女儿二十四岁了,我五十岁退休,每月80元,按月打到社保卡上。
请问现在是一个孩孑已十五岁以前没有办独生子女证,现在可以办吗?
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每年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子女满18周岁,并且可以领一次性奖励金1000元或2000元(只有农村家庭有),2000元标准的是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生育二孩,而放弃生育的情况。这个需要到当地计生部门填写申报表,递交材料。夫妇双方年满55周岁,可以领取广西区计划生育奖扶金720元每人每年直至60周岁。年满60周岁则领取国家奖扶金1440元每人每年(谁到年龄谁先办),领取奖扶金,需到当地计生部门填写申请表,递交材料。
9. 农村户口办独生子女整有什么优惠政策
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1、每月补贴。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养老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3、专项补贴。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4、扶贫帮助。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