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B.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解除
法律分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C.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关系
法律分析: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D.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自然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一个人只能有一个父母,不可能有两个父母或者多个父母,否则社会关系将会变得十分混乱,而且缺乏应有的稳定性,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当一个人被他人合法收养时,以他为中心便产生了两种血亲关系,一种关系是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另一种关系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面临这两种血亲关系,法律必须做出选择,只能确认其中一种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受法律保护。从收养关系的本质来看,相关当事人之所以要拟制出一种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目的就在于否认或者说是“回避”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法律承认并保护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并赋予相关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否认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在内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割断”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帮助、照顾等,法律则不予干预。
E. 养子女和亲生父母还有关系吗
只要一对夫妇收养了养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内关系,容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养子女成年后要对养父母尽赡养的义务,相互之间可以继承遗产。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一经收养关系的成立就完全断绝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了抚养或者赡养的义务。当然,由于养子女和生父母一方家人仍然具有自然血亲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如果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禁止结婚。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
F. 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
2、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G.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什么时候消除
杨子宇和父母的关系不必要清楚的,因为他们的关系一直都是会存在着的。
H. 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
2、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I.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直接存在抚养和赡养的关系,养子女且与其近亲属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养父母子女之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按照规定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之后,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一样就是一样的。那么,《民法典》中规定,不允许近亲属之间结婚,此时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也是适用该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J.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候消除
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登记完成后自然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养子女需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建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密切关系的规定。寄养子女与生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止。
(10)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扩展阅读:
收养依据
收养有许多法律依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我国规范收养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通过的第一项法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法(修正)》,修正后的《通过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措施为中国公民的孩子”,外国人登记在采用“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灵活措施或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解释内容,评论,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和规范公民的收养行为,都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