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各地如何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降低养育成本、增强生育信心
人口问题,“国之大者”。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关系千家万户。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消息公布之后,全国已有多个省份相继召开会议传达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要求、做部署。
据《河北日报》消息,6月4日,河北省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会议指出,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口事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生育政策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对我省人口状况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加快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要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构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支持 社会 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强化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建设,不断提升农村养老工作水平,加快打造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要深入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对全省育龄妇女及生育意愿进行全面了解和研判,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小学三点半后课后服务全覆盖,全面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出河北少儿、老年人口总量增加的特点。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河北0-14岁人口的比重提高3.39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10.24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提高6.85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提高5.68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仍在继续,已经接近国际上深度老龄化的标准。
河北省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阚立新此前表示,河北全省0-14岁少儿人口比2010年增加2995930人,体现了新生人口数量的回升。特别是3岁、4岁组人口数量,也就是2016、2017年两年出生的人口明显高于前后年份,说明生育政策集中释放了部分生育压力。另外,出生二孩比重升高,一孩比重下降。生育政策调整增加了河北省出生人口,对于优化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压力、补充劳动力供给将产生好的影响。但受育龄妇女总量减少、生育意愿下降等因素影响,2018年以来,河北省出生人口规模呈现逐渐下降趋势,低生育水平将成为常态。
吉林:增强适龄夫妇生育信心,提高总体生育水平
根据《吉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吉林省总人口为24073453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减少3379362人,10年间减少12.31%,年均减少1.31个百分点。9个市(州)中,仅长春市常住人口有所增加。
6月4日,吉林省委书记景俊海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会议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抓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贯彻实施,有效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要研究修订《吉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探索 建立增加与生育相关的假期制度;
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精准实施普惠性保障措施,把好事办好办实办下去;
要加快建立政府、 社会 、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社区和吸收 社会 资本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引导和鼓励 社会 力量开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等服务机构,合理降低家庭生育和养育成本;
要统筹教育资源配置,合理降低教育费用,解决入园难、入学难等问题;
要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护生育妇女就业和发展权利 ;
要全面落实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家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以及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现行的奖励扶助制度和有关政策,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坚决摒弃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 社会 风气,增强适龄夫妇生育信心,提高总体生育水平。
广东:切实降低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切实增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6月3日,广东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强调。
据《南方日报》报道,会议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对改善 社会 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我省相关工作,推动广东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要强化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健全生育政策配套支持体系,切实降低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完善老龄事业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结合广东省特点,完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配套政策,构建老年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发展老龄产业支持政策,营造老年友好 社会 环境,切实提升老年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澎湃新闻注意到,6月4日的深圳市委常委会会议,也强调了“增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
会议还指出,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做好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等的废改立,强化各项支持配套政策 ,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 社会 政策配套衔接,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积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持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湖南:统筹好学位、床位等扩容配套和均衡布局
“要加大对三孩生育政策的系统解读,统筹好学位、床位等扩容配套和均衡布局,提升公共服务、 社会 保障及托育、养老等相关产业发展水平,有力有序推动新政策落实落地。”
6月4日上午,湖南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会议还强调,要注重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完善生育休假、生育保障、就业公平等多重保障机制,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 社会 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各领域各行业适老化转型升级,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6月4日,邻省贵州的省委常委会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会议强调,要坚决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 健康 支撑体系以及老龄工作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推动各领域各行业适老化转型升级,切实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另外,要积极做好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各项准备工作,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 社会 政策配套衔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坚决治理早婚早育、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 社会 风气。
早前,国家卫生 健康 委有关负责人就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介绍道,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 社会 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 社会 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 社会 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 社会 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校对:丁晓
『贰』 独生子女保健费最新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保健费最新发放标准:(一)政策衔接。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7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7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4.2017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5.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7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工作衔接。 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又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二、独生子女费 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法律依据:《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叁』 独生子女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是在1979年。
在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国家对于独生子女是这样界定的: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以上就是为您解答的有关独生子女政策哪年开始实施的问题。我国虽然实行计划生育,但并意味着不允许生育。也因此,对于国外允许的代孕行为,我国是禁止施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肆』 6月3o日国家终止办理独生子女证是真的吗
是真的——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
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
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补领新证不受2016年6月30日的时间限制。
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伍』 2019年河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标准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领取二孩生育证时需要退回独生子女奖励的人员范围,应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选择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即退回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前提,应当是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奖励。而“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单独”夫妇是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生育政策后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在此之前,他们不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更不存在知晓自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能性。他们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系基于对《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适用所有独生子女夫妇的规定所取得的,属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信赖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因而是合法权益。根据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及“信赖保护”的法律原则,他们在生育政策调整前领取的奖励费可以不退回。《条例》修改后,这些夫妇符合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选择生育第二个子女,也就符合了退回独生子女费的前提条件。
《条例》的两次修订分别在2011年11月25日、6月3日公布施行。因此,在适用时,应根据修改决定生效实施时间来划定节点,即“双独”夫妇、“农村独女户”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单独”夫妇在6月3日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不需退回。之后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仍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这与国家卫计委今年初发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的规定并不矛盾,并且兼顾了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国情和民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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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及奖励政策如下:
一、办理机构: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发放对象:
①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②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③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④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
②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③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①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②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③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④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豫计生政字〔2001〕16号文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规范》)
从2009年开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意见》指出: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以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陆』 2022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22年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如下:1、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18周岁;2、父母年满59岁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3、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一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4、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根据法律法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法律依据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柒』 独生子女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法律分析: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是在1979年。在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捌』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内计1万元的容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不过各地的标准不一样。
『玖』 国家对独生子女的补偿2022年
一、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二、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