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独生子女政策坑了谁
法律分析: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B. 独生子女政策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独生子女政策其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x0dx0ax0dx0a一是少年性别比例失调。在传宗接代等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人为破坏性别比例的事件屡屡发生,导致人的性别比例失调,有资料显示,男孩与女孩的比例是1.15:1。按照这个比例,2025年后将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即在“四二一”(“四”指孩子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二”指孩子的爸爸、妈妈;“一”指孩子)家庭结构下,中国将会出现1200万个“男光棍”,到时候将不只是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而将成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危机。x0dx0ax0dx0a二是中国提前进入老年社会。从2005年开始,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已经进入了老年社会。西方发达国家进入老年社会是“国先富、人后老”,我国是“国未富、人先老”,社会养老成本和家庭的养老负担都很大。由于社会保障滞后,我国亏欠已经退休的两代工人阶级的养老成本达2万亿元,现在只能勉强维持。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下,20年后每个家庭的孩子都要结婚成家,届时需要赡养的老人将是7~8人,养老负担重、成本大。所以,我国提前进入老年社会必将带来新的更多的社会问题,孕育着新的社会矛盾。x0dx0ax0dx0a三是未来劳动力不足。有人指出:我国近几年经济高速增长是人口红利在发挥作用,但经济发展与劳动力供给是周期性的辩证的,即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价格低——产品成本低——产品的市场优势明显——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供不应求……。现在,东南沿海发达省份已出现劳工荒,用不了十年,内地省区也会出现劳动力短缺状况,这与独生子女政策不无关系。x0dx0ax0dx0a四是青少年教育难度加大。现在,独生子女进入了上大学的年龄,这些孩子在家受到两代或三代人的溺爱,加大了学校对他们的教育难度。到了大学后,他们表现为高傲、自负、不合群、容不得人、心理脆弱,很容易产生各种心理障碍。这需要我们关注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使他们具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C. 中国独生子女政策是否应该叫停
政策首先是长远的利益保证,人口是真正的大问题,没有制约人口无限制增版长的有效手段,最后就权会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大灾难,如果中国人还是一味相信多子多福,为一姓一族之利而尽量繁衍,就必须以计划生育之政策加以制约
D. 你对“独生子女政策”有什么看法你认为这是成功还是失败
独生子女政策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女性地地位,我认为这是成功的
弱化、轻视女性是中国长久以来存在的陋习,如果只是靠宣传来提高女性地位不知要多少代。而独生子女政策断绝了部分家庭一定生出儿子的念头,使父母只能全心投入独生女的培养。而且在独生子女政策实施时,实施较严的是公务员、国企和大城市,属于当时社会生活条件较好的,因此这些家庭的女性得到良好的教育,可以做一些更有价值的工作。
E. 我国独生子女政策是不是完全错误的
现在开放了,可以生二胎
F. 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和个人危害都很大,且其本身的施行也是极度不公平合理的,为什么不取消
估计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取消啊,一般人口较少的地区会放开这一政策。不取消估计是因为人口密度过大,城市化太快,社会就业压力等原因吧
G. 为何不承认独生子女政策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政策现如今已经废止,独生子女政策的实行是为了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的问题,现如今我国出现人口老龄化的趋势,独生子女政策已经不符合我国国情。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废止,人们也就不承认独生子女政策了。独生子女养老负担重。独生子女政策本身缺陷备受质疑独生子女政策实施后,中国人口总数的确有所下降。但政策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一直备受质疑。独生子女家庭属高风险家庭在所有的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家庭是风险最大的家庭。一旦遭遇非常事件导致孩子夭折或者严重的伤病残,风险家庭就转化为残破家庭和困难家庭,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和帮助就很难摆脱困境。它们的存在时刻提醒着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和人道关怀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