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怎么收回赠与房产
父母收回赠与的房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收回。当发生以下情况,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房子收回:(1)子女不履行抚养父母的义务;(2)子女未按赠与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3)严重侵害父母或父母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为子女的名字,正常情况下是不能收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予合同的基本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Ⅱ 人民法院判决居住人不予腾房的几种情形
这类案件大多数情形下,法院都会判决实际居住人将房屋腾退后返还给所有权人,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会判决腾房,有一些案件,法院也会驳回房屋产权人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笔者根据自己实际接触到的案例,大概归纳了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会驳回房屋产权人的请求。
一、被告(房屋居住人)没有其它居住房屋,不具备腾房的条件,法院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这类案件一般是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被告已无其它住房,如果判决被告腾退房屋,将会严重影响到被告的生活及健康。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告基本生活的角度,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房屋居住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故法院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这类案件一般是法院认定被告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所以被告无需腾房,被告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大都是基于回迁安置的回购房。比如说,家庭成员之一基于拆迁事由购买了回迁房
,而其它家庭成员又在回购的房屋内居住,双方发生纠纷后,
购买回迁房的产权人起诉居住人腾房,这类纠纷要与一般的房屋纠纷区分开来。
回迁安置房的性质实际上是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房的承租人以及户籍在拆除房屋内的居民,共同安置使用的房屋。虽然回购房屋的产权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其他户籍在拆除房屋内的居民对回购的房屋也享有居住权。这类房屋不能单纯以房屋的产权证来确定房屋的权属,其他的安置人员对回购房屋同样享有居住权和部分产权。
其他的安置人员对此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于实践当中比较复杂,必须要结合有关的拆迁政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在这里就不再展开论述。
三、法院以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起诉被告(房屋居住人)腾退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处理了一起子女起诉父母腾退房屋的案件,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于家庭矛盾,子女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合理解决,原告起诉被告腾房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主张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以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起诉被告(房屋居住人)腾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近几年的房价节节攀高,好多卖房人撕毁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欲收回已售房屋,卖方欲收回的房屋主要是限购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宅基地买卖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以原被告买卖房屋行为已近10年,现原告起诉被告腾房欲收回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驳回了原告起诉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从判决结果上可以看出主审法官是从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及保护买方利益的角度,来做出这样的判决。
以上四点是笔者从事多年的房地产诉讼业务,总结出来的经验。由于案件是复杂的,并不是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人民法院都会以笔者所列举的理由来驳回原告的腾房诉求。就像案例一,被告没有房屋居住的话,法院也可以判决原告另行给被告租赁相应的房屋,来安排被告的居住问题,从而让被告腾房。
所以腾房案件的诉讼策略非常关键,合适的诉讼方向、与法官的良好沟通方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Ⅲ 父母以不孝收回房产
父母以不孝收回房产
父母以不孝收回房产,父母老了以后一般都是会给房子过继给自己的孩子,随着老龄化社会的逐渐来临,养老问题成为众多老人关注的焦点,虽然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地完善,但是总会有照顾不到的地方,下面是父母以不孝收回房产。
在我国,一般来说,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就不能撤销。因为白纸黑字,信用无价。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有些人赠与的前提是被欺诈,或者被蒙骗,或者被胁迫,那这些情况下发生的赠与行为,如果不允许撤销,也不符合司法的公正精神。
那我们有法就说法,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或者说在什么条件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点,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三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那么具体到本案,父亲对儿子并无过错,如果硬要说父亲有过错,就是对儿子太好了。父亲的溺爱导致了儿子不懂得知恩图报,也不懂得赡养义务,更不懂得什么叫父子情谊。
最终,根据本案的事实,因儿子将父亲赶出家门,导致父亲流落街头老无所依,这明显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形。最终法院撤销了父亲对儿子的房产赠与,儿子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将房产过户到父亲名下,否则法院可强制执行。
最后,赵律师提醒大家两点:
第一点,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句话通俗解释下就是,本案中如果父亲被赶出家门超过一年了还不去法院起诉儿子,要求撤销房产赠与,那就超过诉讼时效了。所以碰上这种事,千万不要为情所困,一再拖延,而是一定要及时起诉,第一时间起诉。
第二点,关于老人对子女房产和财产的赠与,一定要慎之又慎。为了避免儿女不孝,要么赠与的时候,在赠与协议里附加条件进行牵制;要么干脆不急着赠与,先立遗嘱,等自己百年之后再在给子女,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亲人反目,促进家庭和谐,
刘某早年丧偶,一把屎一把尿地将儿子养大。刘某老了后,为了能让儿子有所依靠,于是将自己唯一的房屋赠与给了儿子,将房主的名字改成了儿子。
然而令刘某想不到的是,儿子一拿到房子,就对自己的父亲越来越怠慢,非常不孝顺。儿媳妇对自己非打即骂,甚至还不给他吃饭。一天,刘某与儿媳发生口角,儿子二话不说便扇了刘某一巴掌。之后,还把刘某赶到门外,让他在街头露宿了一夜。
刘某赠与儿子房屋,其实也是希望自己老有所养,如今儿子、儿媳那么不孝顺,让自己心灰意冷,于是刘某上诉至法院,希望能够撤销赠与,让儿子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那么刘某能够要求儿子返还房屋吗?
本案涉及赠与的撤销问题。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的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不允许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有失公允。但是,如果对此不加限制,同样有违诚信原则。
本案中,刘某将房产赠与儿子,房产已经归儿子所有,因此刘某已经丧失了对房产处置的权力。然而儿子虐待刘某,甚至将其干出了家门,已经构成了“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况,因此刘某享有撤销权。
在法院的支持下,刘某重新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他的儿子和儿媳妇要好好反省一下自己了。
可怜天下父母心,把财产留给孩子是人之常情。不过在赠与之前,应学会使用有效方法制约子女,比如与他们签订附条件的赠与,或者直接立遗嘱。等到自己百年之后,再将房屋过户给孩子。否则这就容易适得其反,早就一些没有担当、不懂孝道、肆意挥霍、慵懒无为的膏粱子弟。
【案情介绍】
张大爷在市区有一套老房子,2009年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房屋统一进行了拆迁,张大爷分得了两套房子,随着张大爷年龄逐渐增大,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2012年张大爷与其子小张签订了《家庭老人赡养协议书》。
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其子小张所有,其中一套小张简单装修之后给张大爷居住直至终老,每年支付张大爷养老金1.2万元,承担以后医疗等相应费用,两人签订协议之后,张大爷搬进了新房,小张也支付了养老金。
但是,小张却拒绝支付张大爷养老金及相应的医疗费,无奈之下张大爷只能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的房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小张承担养老送终的目的,《家庭老人赡养协议书》中约定了小张承担的相应的义务,系附条件的赠与,自2018年开始,小张未履行任何的赡养义务,对张大爷不闻不问,不支付赡养费及相关的医药费。
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家庭老人赡养协议书》的相应内容,给张大爷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中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小张返还张大爷的两套房产。
【律师解读】
生活中以房养老的情形非常的常见,子女获得房产之后不赡养老人的事件也时有报道,不管是基于养老协议还是基本的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最高的标准,树立爱老、敬老的风气,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才有可能避免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Ⅳ 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子还能收回吗
你好,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 因为经过房屋登记而生效。 父母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撤销赠与,但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补充: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父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 追问: 原先拆迁前,是私房,那时没有产证,后分得的房屋产证上父母自愿写子女名字,但事后父母否认,声称自己不知道产证上没有自己名字的事情,那之前也能算做赠与吗? 回答: 那属于侵权 不属于赠与 补充: 父母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两年内 起诉子女 要求返还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 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 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Ⅳ 父母起诉子女收回房屋诉松书怎样写,房产权是父母亲的,子女户口未入,正闹离婚,法院也受理了,传票至女
如果女儿已成年,来有正当理由可以起诉源,诉状也没什么特殊要求,按正常格式即可。 如果女儿未成年,母亲是法定监护人,而在诉讼中母亲又是法定代理人。因此,如果有正当理由必须起诉的,也应先按程序变更监护人以后才能起诉。 仅供参考!
Ⅵ 父母赠送房子给子女想收回要怎么做
父母把房子赠送给子女以后,可以跟他们商量看是否能把房屋回收回去
Ⅶ 父母收回子女房窝协议怎么写
你说的应该是过户,因为给子女的房子,一般都已经在房主上显示是子女的名字,所以就是子女的合法财产,收回是不太可能,必要的时候还要采取法律手段
以下给你的是过户协议书格式,请参考
甲方(卖方):
立契约人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地产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得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房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同时将该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套住房的现有证件及相关手续转给乙方,房屋转给乙方时,其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三、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提供过户过程中的一切便利,若因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造成房产不能正常过户,甲方应无条件将购房款如数退还给乙方,有甲方将房屋收回,但是,收回房屋应该依据收回时的市场差价补偿乙方。
四、甲方应该保证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没有任何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到位。
五、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有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六、房屋转让后,自转让之日起,有关因使用该房产涉及的水、电、暖等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契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证 人: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Ⅷ 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可以反悔要求法院收回吗
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可以反悔,撤销赠与。如果过专户,有如下情形,才属能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Ⅸ 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可以反悔要求法院收回吗
可以。在房产过户之前可以任意撤销。或者被赠予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