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侵犯孩子的隐私权犯法不
侵犯了。
法是一个组织合理运作的总章程,有法比有国更重要,有国比有家更重要,所以,固然法比之于家,那是重中之重,不能以个人情理和所谓的公众标准来评论法,法是为了维持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安定和谐不被破坏,组织合理运作而存在的,怎么能说按自己想法小孩子没有隐私权就说没呢?这是极度自以为是的表现,父母虽然生你养你,但感情是感情,不能以感情来衡量法的伟大,感情只是说说而已,法是总章程,必须遵守,你想告就告吧,不胜诉估计都是那法官有问题(证据确凿情况下),爱是爱,但不能过度自以为将孩子掌握在自己手中,使孩子为自己而活是极度对孩子未来不负责任且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孩子的梦想就应该是孩子的梦想而不是父母的梦想,如果你父母侵犯了你隐私权,你最好把每次的证据都偷偷留下来,例如录音视频什么的,别让父母和老师发现,然后直接跟父母讨论,然他们不要再侵犯你的隐私权,如果他们不相信什么的,或者还继续干,甚至变本加厉,就直接去购书中心买本《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甚至直接拿初中思品书该他们看,让思品老师跟他们商量,再不行,就麻烦你忘记所谓的什么情,忘记“法不外乎人情”这个弱智的道理,想告就告,如果他们报复那就是家庭暴力,前提是你能自己照顾自己,自立,而不是自己独立。谢谢。
⑵ 自己孩子患有重大疾病时,父母享有知情权吗
从法理上讲,父母确实享有知情权,但是,医生也许出于父母的精神负担过重,善意的隐瞒,作法也可以理解,
但在父母强烈要求下,则必须告以实情,否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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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父母看孩子隐私判几年
侵犯隐私权一般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后者规定的更为具体,特别规定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这里的“引导”“预防和制止”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其中包含了防微杜渐的意思。然而,不可否认,父母要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对子女日常行为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而知情权的满足必然要求父母查看子女的相关信息。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决不能是绝对的。其实,这也是由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状况决定的。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分属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阶段,意味着他们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有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容易受蒙骗和利诱做出不当或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未成年人不享有完全隐私权的基本依据。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等;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⑷ 自己孩子患有重大疾病时,父母有知情权吗,具体怎么说的
有完全的知情权,无论是医院或者是妇幼保健院等任何卫生保健部门,如果查出来孩子有任何轻重疾病,第一时间就应该通知其父母。
⑸ 没有抚养权对孩子有知情权吗
法律分析:没有抚养权对孩子是有知情权的,我国民法典规定,未取得孩子抚养权一方是有探视权的,为了更好地保障对方探视权地顺利行使,如果相关事宜产生变化地,理应及时告知对方,比如孩子的住址发生变化会影响探视权的行使的,对方有知情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⑹ 孩子被限制自由后父母有知情权吗
肯定有知情权,但知情有范围尺度
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的人身安全及健康情况有第一知情权
但如果是年满18周岁的子女在违反法律法规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话,父母尽可获知子女的人身安全及健康情况,其它情况必须有执法机关酌情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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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小孩犯罪了,爹妈对案件没有知情权吗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监护人或者父母有知情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⑻ 保护孩子“隐私权”不能忽视家长“知情权”
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面前拥有完全的“隐私权”是不切实际的。比如现在的互联网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未成年人聊天、交友甚至网恋等情况非常普及,由此发生离家出走乃至上当受骗的情况屡见报端。家长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及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引导,是非常重要的。
调查显示,有69.1%的家长偷看过孩子的日记。不少父母认为,看孩子的日记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孩子的思想,便于发现问题,有助于父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可见,及时掌握孩子的内心世界是家长普遍采用的教育方式。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需要,父母查看孩子的日记、短信、聊天记录等信息,有其正当性。当孩子的“隐私权”和家长的“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显然后者的意义更为重大。
有法律专家就表示,当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监护人的知情权冲突时,应首先适用利益比较原则进行衡量,体现利益小的权利应当让位于体现利益大的权利。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责任,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身心健康、生命安全,维系着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则与其尊严、自由相联系,这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心理感受,在利益上显然与前者不能比拟。家长善意地查看孩子的隐私,和其他人恶意地侵犯有着本质不同。
当然,未成年人作为有自尊心的个体,理应有自己不受侵犯的个人空间。所以应当防止家长知情权的滥用,造成孩子的不愉快,甚至伤害孩子的感情和自尊心。但这可以通过有效地沟通等方式进行解决,而不是法律介入。(摘自北京日报)
雨检关工委“微信家长课堂”第十四篇
⑼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日记享有知情权么
不享有
理由如下:
1.任何民事主体应当享有隐私权;
2.父母窥视孩子或被监护人的日记、信件等,应当是属于侵犯隐私权,而不应理解为享有知情权,这不是知情权的内涵所谓;
3.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由此知,这里所谓的“知情权”,是不囊括看他人日记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