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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父母或子女对对方监护权

发布时间:2020-12-09 18:40:43

1. 父母离异,一方死亡,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1.假设其父取得了监护权,孩子继承的赔偿金和房产,由取得监护权的其父,代管,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可以实际控制那部分钱财。

2.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监护权,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理由可以是其父亲曾因金融诈骗而入狱十年,期间其后一直未尽父亲责任,目前没有固定收入,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而且离婚后没有支付过一次抚养费,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跟其父生活。当然还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相信胜诉概率很大。

2.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就是成年人了,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专为能力,是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据此,如果您父母离婚是不需要确定监护人的。但是需要确定抚养问题,法律规定孩子高中时期的费用是需要父母支付的,因此该期间的费用仍需要您父母共同负担。

您父亲说离婚后他不再是您的监护人了,说什么可以不负担我的生活费了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父母都有义务抚养孩子,而监护人则指的是监护人义务,例如如果孩子打伤了别人,这时候需要监护人替孩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那么就有具有监护权的一方承担该责任。

另一个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就是需要将孩子带在身边生活照顾。

如果您是要上大学的,则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您父亲是无需承担您大学期间的额费用的,因为您已经成年,需要自己负担该笔费用。也就是说中国父母为孩子上大学的花费都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都是道德层面上的无私的奉献。

3. 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有规定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需要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作为监护人的父和母,应当平等、合作,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这里需要说明两个具体问题。一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监护权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双方的监护权仍然是平等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父亲已死亡或缺乏监护能力,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依法应由母亲行使,这是法定监护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由亲子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干涉母亲的监护权多出于传统的封建宗法观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亲属,并且往往见之于母亲带着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场合。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4. 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内容是什么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版定,父权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5. 父母可以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吗

一般情况下,父母不能够主动放弃对子女的监护权,但如果因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 如何才会剥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27.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7. 父母可以放弃监护权吗

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般而言,父母是不能放弃监护权,除非父母死亡、被监护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监护权才消失。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情形有: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但是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是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8. 什么是子女监护权,父母离婚对子女监护权有无影响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专》第三属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9. 法律上对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具体解释

首先监护就是监督保护的意思。监护制度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对监护和亲权未加区分,而将父母视为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款尽管成为成年人的父母为“监护人”,但未将父母列入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监护人的顺序,表现为立法对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区别看待。因此父母监护权的产生以不同于其他充当监护的人。父母的监护职责本质上具有不可撤销和不可更改性,只有在父母因自身原因(如无行为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或对子女不利的才允许伯顿父母的监护权利。因此,在以下情形下,父母并不丧失监护权利:1.父母分居或离异;2.父母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而委托他人充当一段时间监护人的。
因此,离婚并不但表不是监护人的一方失去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所以离婚后父、母各方仍然承担和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义务和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个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视权制度的缺失,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支持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立法得以法制化,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下面让我们分析一下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探视权具体情况。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依据这条规定,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调解、判决或裁定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 父母双亡后子女的监护权

基于以上情况,那么这个未成人的监护权首先考虑归其成年兄姐。如果没内有兄姐,或者兄姐无能容力监护,那么可以考虑如大伯等亲属。但是由大伯来监护,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大伯自己愿意;二,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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