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和已成年的孩子共同购买住宅需要怎么样的条件
首先,需要父母和孩子同时具备购房资质;
其次,在办理按揭贷款时,购房合同上所有买房人的征信都需要符合贷款条件。
⑵ 已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无房且和父母共同居住可否免征房产税
是的,因为没有房产,买房属于第一套房,不收取房产税。
房产证征收标准:回
对拥有答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⑶ 未成年和父母共有一套房,成年后申请贷款买房算首套房吗
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不超过2套,成年后可独立购买1套房。有些银行规定,这套房贷款利率可以享受首套房优惠。
所谓的“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
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3)父母成年子女共同购房扩展阅读:
一、界定标准
房产局执行个人购房标准,财政部房产新政规定,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这一契税优惠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一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
查询首次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受理个人首次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以购房人为单位,基于购房产权信息系统的界定标准,规定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或者有产权登记,但是产权来源是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都属于首次购房。
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将给予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标准还规定,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二、相关案例
小明和小红名下有一套住房,他们打算以儿子小小明的名义再买房。
要知道,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属于一个家庭,银行会审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情况,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也会查父母名下的住房、贷款情况,他们这样操作,依然会被算作二套房。
为了堵住父母借子女名、或者子女借父母名买房的缺口,有些城市专门出台了政策,比如成都,规定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能作为单独家庭购房,也就是说,父母跟成年子女在一个户口本上,属于一个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同时受限购政策影响。
这样看来,不管是卖掉房子、还是还清了贷款、亦或是假离婚买房,在“认房又认贷”的限制下,都很难再享受首套房的政策。
而且,随着市场的不断沉淀,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城市,针对假离婚、借名买房等躲避限购的手段,出台更为细分、严厉的政策。因此,建议大家买房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的限购政策,做好应对准备。
⑷ 子女和父母共有两套房产,子女成年后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自己购房吗
可以的,如果不是自己的公积金,那就要父母名义贷款买房才可以
⑸ 成年未婚子女与父母共同买房的房产权归谁
房产证和购房发票是您的,产权就是您的。如果父母手里有当年购房时的您的借条,就按照占比。
⑹ 成年已婚子女可以和父母共同买房吗
可以共同买房,但是算作是两个家庭。
⑺ 父母和子女各有一套住房,再共同买房算几套
子女已有一来套,算买第二套;源
父母也已有一套,也算第二套
如果写父母和子女名字,各一半产权的,也是属于第二套的。
第二套认定,是按照家庭为单位的,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子女已成年,子女第一次买房是首套,可以从房管局取得无房证明,也就是常说的首套住房证明。
⑻ 父母已有二套房,成年子女首购房由父母出资的能否共有登记
你都说出了限购政策,明显就是不可以。要问就问房管局,问出台政策的机构怎么解释。
⑼ 新政下成年子女贷款购房还款有困难,父母是否可以为共同还贷人
可以的,按复揭贷款可以父母共制同还款。但是有条件的。一、必须是在购房合同中有你父母的名字二、必须是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作为共同还款人出现。如果购房合同中没名字的话,后续就很难做,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有名字,而贷款合同中没的话,可以去银行申请一下,有的银行可以增加共同还款人的。
⑽ 我的户口和父母在一起,但是我买房子,也算二套房吗,
一、如果父母名下无房,子女购房属于首套房;如果父母名下已有房产,子女购房则属于二套房。
二、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详解: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详解: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10)父母成年子女共同购房扩展阅读:
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新出台的二套房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均按照二套房贷计算。
认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公布《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