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存续期内,女方父母出资委托女儿代持股份的收益,属女儿个人财产吗她父母辞世后该股份女婿有份吗
不属于女儿的财产,女儿只是代理人,父母辞世女儿可以合法的继承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的话!至于女婿应该没分
㈡ 子女代持房产父母离婚过户是否还清贷款
必须还清贷款才能过户,不管房子是谁的,也跟离婚没关系
㈢ 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在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在赠与合来同中确定自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给婚后的子女买房(实际上是赠与)分为两种情形: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赠与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赠与所得的房产,且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㈣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按揭,房子登记在一方父母及子女名下,这个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及子女名下回的,属于答父母及子女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但是,如果是你父亲全额付款,你没有参与还贷,共同按揭,是没问题的。如果你也参与按揭还贷,那你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套房是按家庭为单位的,你已经有一套部分产权,你丈夫出资购房,就属于第二套房。除非,你从父亲那套房产权中除名。
㈤ 规避离婚分割可以将存款交父母代持吗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先不说实际离婚时的财产情况是否适用婚姻法,单就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不让父母参与,如果有孩子,也可以空口无凭立字为据都给孩子或者给孩子大部分。实际上你这种思想要不得,现实中有几个人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无私奉献啊,无非是喊喊口号而已,谁不是为了自己、为了家而不顾一切赚钱,重点强调家。婚姻和家庭是重叠的,相信你能够想清楚一旦进入家庭正常发展阶段,这个发展是永无止境的,以前的有钱人就是最好的证明,这时候人民群众应该关心的是离婚后某一方怎么离开这个家,某些情况下是必须离开的,没有商量、犹豫的余地,离婚不是分家,离婚不是灭家,导致这两种情况在事实上出现了就不是离婚了,这样的离婚就不可取。现在知道存款不一定非得分割了吧。使用法律也注意一下法律的适用范围,发现超过范围立刻反映给法院,要求法院不使用。不惊动法院,你们愿意给钱是另一回事,但是孩子可以阻止
㈥ 按新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婚后男方父母替子女买房付了首期,买房后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产证上写的是
写2个人的名字 就是2个人的房产
恭喜楼主呀
要是指写一个人的名字 就是男方个人财产 女方只能得到点补助 具体补助多少 可以想象出来的
㈦ 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问题……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予
付房款时,该钱版从父母的卡权中支付,保留付款凭证!!!
然后父母签一个出资协议,约定由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其子名下,其子是代持有,该协议有效的
关键是付款凭证,一定要保留好!!!!!!!
㈧ 父母用儿女的名字购房,签代持协议,房屋实际产权人是父母,需要公证吗费用是多少
房产代持协议,本质上也只是一种合同。不是一定需要公证才有效。合同只要符合有效要件,即可生效。公证可以,但不是必须。公证费看标的额。
㈨ 婚后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属于共同财产么
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实际上是赠与)分为两种情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父母在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㈩ 婚姻存续期内,女方父母出资且委托女儿代持股份的收益,属女儿个人财产吗女婿有权处置和享受该收益吗
如果是父母委托女儿代持股份,那收益是父母的。如果父母委托你并且给你委托费,那是夫妻共有的。如果父母是赠予你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享受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