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市办理独生子女证需什么证件
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程序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行为,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夫妻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二) 夫妻有生育能力;(三) 女方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第三条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户籍证明;(二) 婚育情况证明;(三) 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重庆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生育能力鉴定结论。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应由夫妻双方分别申请。有工作单位的,申请由双方所在单位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报申请人单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六条 公民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生育或者收养行为的,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注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毁坏的,可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审批材料、应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归档,长期保存。第十条 本程序规定由重庆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程序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 重庆市渝北区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专生育,并且属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 办理独生子女证需要哪些证明
所需材料:
(一)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放环证(附带透环B超结果证明书)证件及复印件、亲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
(二)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三)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四)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注:2019年1月1日,重庆市政府发布并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重庆市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扩展阅读: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夫妻一方因出国不在本地或死亡的,可由另一方给予办理。
(二)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户籍在我省的居民,符合领取条件的,我省居民一方可在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办理,但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
(三)夫妻双方无法提供《收养证》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以事实认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后,予以办理。
(四)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原证件继续有效。
(六)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可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其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九)独生子女年龄在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颁布时,已超过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事实认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十)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 重庆市渝中区独生子女证在哪里办理,需要哪些证件,怎样办理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证程序
一、办证对象到街道或村计生办填生育服务证申请表,街道或村专干签意见(是否初婚、无子女)加盖公章
二、另一方不在本镇的,必须到本人所在的镇级计生办出具婚育状况证明,证明该同志是初婚,无捡抱养和非婚生育子女。
三、办证对象带上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婚育证明,女方照片两张,到计生办填写生育服务证。
二孩生育服务证办证程序
针对(离婚再婚,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是初婚,无子女)情况
一、离婚方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二、凡是户口不在本镇的一方要出具镇级计生办婚育状况证明。
三、带上结婚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四、以上材料准备好后,要求照顾生育二孩的对象与村专干、村长、社长一道,与计生办联系,写调查材料,村长来时带上公章,材料写好后,交区计生委审批。
五、审批后,通知对象交女方照片两张,到镇计生办领取生育证。
独生子女证办证程序
一、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填写独生子女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是否只有一个子女,要加盖公章。
二、另一方不在本地的,将申请表填好后,带回所在户口地找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加盖公章。
三、带上户口薄和男女双方黑白照片(2吋)各一张,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
如要办理独生子女证,可到单位计生办或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5. 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
法律分析:1、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位置。2、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想要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3、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每个月可付出10元独生儿女嘉奖费。4、国企工人们所熟知的退休补助,即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5、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6、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05
7. 重庆市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8. 重庆再婚办理独生子女证要满足什么条件
1.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无子女或再婚无子女,有子女一方与原配偶信息可以办理;2.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无子女或再婚无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均不能办理;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按各自符合条件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