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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和亲生父母相处

发布时间:2022-09-28 12:53:36

⑴ 过继后与亲生父母关系

这个是因人而异的,如果我个人背过去后,我要明白被过继的原因,如果那个时候真的是养活不活?那么以后还是可以继续来往的,如果只是为了了生儿子,那么这样的父母不认也罢

⑵ 孩子过继后,与亲生父母法律上的关系

法律分析:仍具有法律关系。

一、被收养的孩子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失去了父母,变成了孤儿的孩子。

2.无法查找到亲生父母的被遗弃的婴儿或者儿童。

3.因为有特殊情况导致亲生父母没有能力去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孩子的一方应该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1.收养人无儿无女。

2.有充分的能力对被收养人进行抚养和教育。

3.年龄要满足30周岁。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实施后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还要求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⑶ 子女过继

法律分析: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关于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等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都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发生过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故有必要对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合理的界定。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应依据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过继发生的时间以及过继时的约定来确定。

关于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的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上可知,有效的子女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⑷ 过继后与亲生父母关系

法律分析:过继后与亲生父母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⑸ 继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继子女从小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抚养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分析,也就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⑹ 过继后与亲生父母关系

过继后与亲生父母没有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⑺ 过继子女要扶养亲生父母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子女过继以后,就与原来的亲生父母没有法律关系了,是不需要扶养亲生父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⑻ 过继子女需要赡养亲生父母吗

不需要。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过继给别人的孩子,就是把孩子送给别人当儿子了,现在这个儿子已经不是你的儿子了,他是别人养大的,应该替养父养母养老送终,现在再去替亲生父母养老,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毕竟为孩子的成长抚养操劳的是养父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恩不如养恩。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过继手续应该采取以下流程:
1、过继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4、过继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⑼ 过继后与亲生父母还是直系亲属吗

法律分析:属于是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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