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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父母随迁子女

发布时间:2022-09-28 10:10:32

㈠ 父母户口能随子女迁吗

可以。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1)苏州父母随迁子女扩展阅读:

1、凡老人申请来时投靠子女的,需向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

2、凡被批准来广州市落户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㈡ 苏州户口迁移条件

苏州迁户口条件:
1、人才落户的,只要是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都可以申请落户;
2、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可以随亲属落户;
3、在当地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落户。
【法律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㈢ 苏州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条件

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3号)的规定,父母投靠子女相关政策如专下:男性超属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标准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其中市区家庭户口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为市区家庭户口(前期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

㈣ 苏州落户2021新政策是什么

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等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4)苏州父母随迁子女扩展阅读
一、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户籍准入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二、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
(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三、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四、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㈤ 超过18岁怎么随父母迁户口苏州

不可以。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当地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只有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入户,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子女,是不能随迁的。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㈥ 苏州工业园外地孩子十八周岁能和父母一起迁入苏州户口吗

不可以,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当地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只有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入户,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子女,是不能随迁的。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
第十八条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㈦ 苏州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苏州户口政策规定最新迁入条件:

第一类:由苏州公安机关受理的:

1、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

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

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房入户。

3、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

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4、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5、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6、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7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

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第二类:通过苏州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第三类:苏州市或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第四类:由苏州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除吴江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㈧ 苏州户口迁入条件

一、苏州户口转入条件是什么?

苏州户口迁入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7)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1)至(3)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二、迁移户口办理材料

1、购房落户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房屋产权证

(3)户口簿(经核查不能准确反映迁移人真实户籍情况的需提供户籍证明)

(4)参保证明(参加园区社保的,扔需提供园区公积金纸质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非同户人员须提供)

2、投资落户

(1)身份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参保证明(参加园区社保的,扔需提供园区公积金纸质证明)

(4)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证

(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非同户人员需提供)

(10)独生子女

苏州户口转入包括很多种情况进行的转入,户口转入的如果是投资落户的办理材料包括身份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参保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的不同的材料。

㈨ 苏州市城市户口迁入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
(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㈩ 持有苏州户口但没有房产,孩子怎么上学

摘要 记者从苏州市教育局了解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可持户口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含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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