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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独生子女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2-09-27 18:16:31

❶ 江西省准生证申请网站

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系统-首页是江西准生证申请办理的官方网站。该网站归属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运营,其可以提供一孩、二孩生育登记以及证件办理工作。

依据其官方网站发布的生育登记流程可知,其办理准生证的具体流程是公众网上登记、填写上传资料;工作人员审核,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当事人前往窗口打印计划生育服务卡。

一、江西省生育证办理条件: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2、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4、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二、生育证办理所需材料:

1、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2、如经审核需要提供医疗、保健机构不孕或者不育症诊断证明书或收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须由申请人提供。

以上内容参考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系统-首页、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系统-网上登记流程、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系统-生育登记须知

❷ 江西独生子女中考加分政策2022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一、加分对象
1、申请加分的考生本人和父母双方的户籍均在农村;
2、属农村独生子女,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父母双方均确实只有一个孩子(含抱养)的农村家庭子女;
3、属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子女,父母双方确实只有两个女孩(含抱养)且不再生育的农村家庭子女。
二、优惠内容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参加初中升高中或高、中等职业院校考试,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计入总成绩后,由教育部门择优录取。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申请审批表;家庭户口簿;学校出具的申请对象属于应届考生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县(区)级计生部门核准后出具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申请对象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村(居)计划生育协会证明;申请对象父母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上环或结扎)证明或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不再生育合同。
如果属于农村独生子女对象,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县(区)级计生部门核准后出具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如果属于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子女,需要有父母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上环或结扎)证明或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不再生育合同。
独生子女加分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对象及其父母均为农业家庭户口;
2、有《江西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申请审批表》并相应盖章;
3、村(居)计划生育协会证明;
4、有申请对象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5、申请对象属于应届考生。
法律依据
《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考优惠加10分”是指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参加初中升高中或高、中等职业院校考试,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计入总成绩后,由教育部门择优录取。

❸ 去单位办理单独家庭放弃生二胎奖励要带哪些证件

1、应带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劳动合同、独生子女证、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等证件及资料,向用人单位 申请即可;
2、为便于说明,以江西省的独生子女奖励对象确认程序为例,供参考: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

❹ 江西省独生子女奖励网上可以领吗

独生子女奖励网上不可以领取。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3.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申办独生子女奖励需要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

❺ 江西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具体流程步骤是什么

申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回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答请表》,如实填写; ②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③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注:出生证明,准生证,〔还要加盖父母双方单位的章〕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父母双方原件,复印件〕父母及小孩合影,到所在乡政府办理,更准确的应先给您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打电话咨询。

❻ 退休领取独生子女费需要什么手续

一、受理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2.《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5、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6、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❼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域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
3.乡(镇)级初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工作经费。
3.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4.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6.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政府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

❽ 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条件

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主要有四项:一是给独生子女父母发放奖励费,二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给予经济补助,三是子女享受护理假,四是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给予帮扶。发放标准在《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来综合权衡制定,所以市与市之间,甚至县与县之间有细微差别都是有可能的。
一、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3.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二、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法律依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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