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独生子女政策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独生子女政策其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少年性别比例失调。在传宗接代等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人为破坏性别比例的事件屡屡发生,导致人的性别比例失调,有资料显示,男孩与女孩的比例是1.15:1。按照这个比例,2025年后将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即在“四二一”(“四”指孩子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二”指孩子的爸爸、妈妈;“一”指孩子)家庭结构下,中国将会出现1200万个“男光棍”,到时候将不只是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而将成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危机。
二是中国提前进入老年社会。从2005年开始,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已经进入了老年社会。西方发达国家进入老年社会是“国先富、人后老”,我国是“国未富、人先老”,社会养老成本和家庭的养老负担都很大。由于社会保障滞后,我国亏欠已经退休的两代工人阶级的养老成本达2万亿元,现在只能勉强维持。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下,20年后每个家庭的孩子都要结婚成家,届时需要赡养的老人将是7~8人,养老负担重、成本大。所以,我国提前进入老年社会必将带来新的更多的社会问题,孕育着新的社会矛盾。
三是未来劳动力不足。有人指出:我国近几年经济高速增长是人口红利在发挥作用,但经济发展与劳动力供给是周期性的辩证的,即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价格低——产品成本低——产品的市场优势明显——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供不应求……。现在,东南沿海发达省份已出现劳工荒,用不了十年,内地省区也会出现劳动力短缺状况,这与独生子女政策不无关系。
四是青少年教育难度加大。现在,独生子女进入了上大学的年龄,这些孩子在家受到两代或三代人的溺爱,加大了学校对他们的教育难度。到了大学后,他们表现为高傲、自负、不合群、容不得人、心理脆弱,很容易产生各种心理障碍。这需要我们关注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使他们具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㈡ 你们感觉独生子女好吗为什么
其实独生子女并不好,因为你想一想,从小就一个人自己生活,没有兄弟姐妹,一个是觉专得孤单属,虽然可能,物质生活上会得到满足,但是精神方面有欠缺。
长大了以后你是独生子女的话,你得承担更多的义务,因为你要照顾的是4个老人。
㈢ 独生女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
独生子女的好处:受到父母的重视和宠爱,得到父母全身心的投入。
独生子女的坏处:不太会照顾人比较自私、赡养压力会比较大,独生子女一般无法理解手足情深、成长的过程相对孤独一些。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亲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一定作用。独生子女除了有亲子关系外,没有亲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但是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能学会交朋友。
(3)独生子女政策利弊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政策:
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
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㈣ 独生子女的利弊
独生子女的好处是可以独享父母的爱,缺点是在父母老了以后要承担很重的责任。
独生子女在家中常常感到自己是被人热爱和欢迎的,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和安全感,这是幼儿心理健康良好的基础。因此多数独生子女情绪愉快,性格活泼,朝气蓬勃,容易树立积极向上的心理,有利于激发探索世界的主动性、积极性。
独生子女在经济上、物质上往往得到优先的、可靠的保证。在营养、服装、图书、玩具和学习用品各方面的条件下,一般比非独生子女优裕。就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一对夫妻也因为只有一个子女,总是尽量满足孩子发展的基本需要。
(4)独生子女政策利弊扩展阅读: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㈤ 独生子女有哪些利弊
对于独生子女的关爱,爸爸妈妈们的情绪也应理智对待,不可过多也不可过少,父母们但凡掌握好了亲情的尺寸,张弛有度,我相信,即使没有兄弟姐妹的陪伴,他们也能快乐成长。
㈥ 独生子女的弊端有哪些反映出哪些社会问题
独生子女的订单主要就是在于孩子在小的时候可能会备受家里的照顾,但是这种孩子在长大之后往往也会丧失主见性,父母也容易,对自己唯一一个孩子寄托非常多的期望,导致孩子出现很多心理问题。当孩子长大成人之后,独生子女承受的压力也是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作为唯一的孩子是需要照顾起承担父母的责任,而且所有的人生重大决定都是需要自己一个人来做,即使在自己父母一天天老去之后,所有的事情都需要独生子女来扛下。而且独生子女也会比非独生子女家庭更更加的感觉到孤独,有些可能连最基础的人际交往能力都不会。
最后父母为了子女考虑的话,小编还是建议生两个孩子才比较好,这样才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㈦ 独生子女享受待遇
独生子女证有的好处:
1、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2、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3、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一、独生子女有哪些补助政策
1、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2、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3、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4、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5、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二、独生子女父母户口可以跟随子女条件如下:
1、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外省、市、(县)无子女;
2、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3、人事档案中可以体现出父子/女或者母子/女关系
4、子女长期在落户地居住。
三、独生子女和多子女家庭都有哪些利弊?
1、独生子女更能集中资源培养孩子
2、独生子女家庭很多问题太无奈
3、多子女家庭更热闹
4、多子女家庭里的账算不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㈧ 独生子女弊端有哪些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缺乏同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小朋友一起生活的训练和锻炼,不懂得分享和轮流,父母的宠爱可以说全被唯一的孩子所占有,家中的玩具、点心或衣物都属于他一个人,容易滋长不合群、自顾自、独占一切的思想、感情,同情心与责任感也显的比较薄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㈨ 独生子女家庭优缺点
自开放二胎政策以来,很多父母都选择要二胎,一方面会希望要有个人给孩子作伴,再一方面,会觉得以后孩子的压力就不会那么大了,至少有人能一起分担照顾老人责任。所以现在很多人,生了二胎之后会自带优越感,有时候甚至还会可怜独生子女家庭,但其实独生子女家庭,真的有想象的那么惨吗?
虽然独生子女家庭和二胎家庭各有各的优势,但是网友们的讨论却从未停止过。
网友一:觉得独生子女孤单的,都是非独生子女,有趣。
网友二:算了吧,本人独生女一枚,压力压得气都喘不上,家中本就穷,这些年也就只是凑合能过,根本没存款,老人也没买保险,是没多余的钱买,妈妈还是糖尿病,你说压力如何?现在坚持生了两个小孩,不想小孩以后像我一样,从小没人帮忙,老是受欺负,长大了,两姐弟也有个帮扶,万一老人生病过世,帮忙跑的人都没有。我相信,自己是独生子女的,大部分不愿意让孩子也是独生子女了。
网友三:我就说我自己的家庭,我是女孩,比弟弟大四岁,我爸爸工作很辛苦,砌了新房子,自己还没住一天,就去世了。家里的房子肯定是给弟弟的,他们几十万的存款也是给弟弟的,妈妈身体不好,一年住几次院,办手续、照顾、送饭都是我两口子全包。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眼不见为净,所以我坚决不生二胎,对孩子不公平,没有人能真正一碗水端平。
其实不论是生二胎也好,只生一个也罢,全凭自己以及家庭成员的选择,还有自己的个人意愿。宝宝的多少和家庭的责任有关也无关,世界上没有一片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一个完全相同的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那么,您是怎么看待二胎问题的呢?
我是幸运的锦鲤妈咪,在生娃带娃的路上过关斩将。关注我,学习最实用的孕产、育儿知识,有关于这方面的困惑,也可以给我发私信哦。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为您解决一点困惑。
㈩ 独生子女的弊端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的弊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国民素质,影响国防.因为独生子女,娇生惯养,意志力薄弱.因为独生子女从小在赞美中成长,长大后受不了挫折受不了批评,据调查自杀的多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内向,交际能力不强.下岗的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因为他们的谋生能力差.当家庭出现了大事时,独生子女没人帮助出主意,当家庭遇困境时,没人分担.我不是批评我们社会上的独生子女,总之,为我们的社会担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