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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独生子女数量

发布时间:2022-09-24 01:33:54

㈠ 四川人口2020总人数口是多少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达9374万人,全面二孩政策效应充分释放,生育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人口素质稳步提升,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人口分布更趋均衡,重点人群有效保障,人口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态势基本形成。

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到2020年将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在提高人口保障能力方面,将健全多层次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受灾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政策支持力度。

(1)四川省独生子女数量扩展阅读

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方面,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38%,将建设一批百万人口大城市,50万—100万人口中等城市,10万—50万人口小城市,以及10万人口以下的县城。

在大力提升人口创新发展能力方面,到2020年将支持引进100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引领创新发展的高端人才,新增高技能人才50万人,完成300万新市民培训。

全面提升人口质量,到2020年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覆盖率达95%以上。全面普及高中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建成6个全国文明城市,实现地级市省级文明城市全覆盖。

㈡ 全面放开了二孩的生育政策,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从2015年逐渐全面放开了二孩的计划生育政策,这标志着在我国从80年代初倡导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相关政策进到历史时间。因为老年化越来越厉害,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大众的生育意愿显著降低,尤其是在大城市,很多大学生都不想生孩子,造成在我国人口增长率创历史新低,老年化的越来越厉害,给社会社会经济发展增添了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三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政策。行政机关、社团组织、事业单位职工里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公开增发发5%的退休养老金,但加急后占比不能超过100%;企业员工里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依据相关规定公开增发养老保险金。2014年10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改革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2年10月1日前所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企业员工、个人参保人,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公开增发自己指数化月均值缴费工资0.1%的养老保险金。

总的来说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实际上全国各地的相关规定都是一样的,条文也差不太多,但是很多人因为搜索不便,再加上较为零散不系统软件,这儿收集到的也主要是条文,涉及到多数人合法权益内容,具体现行政策最好是询问本地计生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㈢ 四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

法律分析:近日,四川省财政厅下达四川省2020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据悉, 此次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对每年120元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的补助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25元,对其余地方的补助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15元。2020年,共计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省级补助资金2797.5万元。

法律依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第五条 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㈣ 四川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贴新规定

法律分析: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法律依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㈤ 邛崃市城填独生子女多吗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多。80后百分之95都是独生子女。根据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中关于对“现存子女”计算问题的解释:“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比如: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分开计算,符合条件方可享受奖励政策;如果再婚后一方是独生子女,另一方不是独生子女(系多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则不符合奖励政策。

㈥ 为什么四川独生子女多

因为四川是慢节奏生活,人的思想较开放,说白了就是爱玩,子女不在多,有一个足够了

㈦ 四川一带独生子女多吗成都地区呢

成都市区的80后基本95%都是独生子女(这个同意
FEALJOEYMENG的)
但是郊县的以及四川其他市县的还是有很多家庭一家有多个子女,包括80后.(我们班上很多同学就都是有兄弟姐妹的
亲生的哈)

㈧ 四川省独生子女政策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版方只生育一个权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二十一、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㈨ 四川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

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政策衔接。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7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7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4.2017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5.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7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工作衔接。

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又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㈩ 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以上的表述就是有关独生子女费的具体新规定。自从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数量在逐步增加,我国的人口增长速度也有了一个明显的减慢趋势,但是老龄化趋势依然在增大。成家之后,两个人要赡养两对父母,由此看出,独生子女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无疑是一个不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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