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与户口在哪有关吗
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与户口在哪没有关系。确权以户为单位,和人口无关。 1、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父母不是集团经济成员子女扩展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参考资料:网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纪要
⑶ 父亲不是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儿也不能是经济组织成员吗
父亲不是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儿也不能是经济组织的成员吗?是的,新生儿也不可以。
⑷ 子女有没有继承父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的,如果有家庭成员死亡,承包人仍然存在,不会有继承问题,其他家庭成员会继续承包,比如一个三口之家,如果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租用的土地不会造成继承问题,但必须由丈夫和孩子租用。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由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数量是按人口来分配的,因此,只有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死亡,才可能出现允许继承的问题。
在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现状下,人地矛盾更加突出,这是不公平的,因此,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最终解决无地人口的地球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要解决人地矛盾,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执行,当然,如果承包人的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承包地的,可以优先考虑继承人的承包地。
⑸ 孩子的母亲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孩子是吗
不一定。
集体经济,是我国当代朝廷所规制的在“集体经济所有制”的制度下生产资料的经济所有制形式中的劳务劳动及其经济分配关系。
这种关系,是在朝廷的意志下,强行剥夺了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组建的固定行政区域下的自营经济形式的劳务劳动及其经济分配关系,仅对当事人的个人有经济制约效果,对子女或其他人则无效,其子女成.年后需要自行选择这样的关系时方可生效。
所以,当母亲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孩子长大后做出了其他劳务劳动经济分配选择时,那么孩子则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⑹ 父亲是农民,母亲是教师,子女享受村集体经济成员吗
父亲是农民 ,母亲是教师 。子女是否享受 村集体的经济成员 ,这主要看子女的户口是否是农村户口 。如果子女的户口和爸爸在一个户口本上的 ,是农业户口 ,他们就会享受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如果他们的户口是和妈妈在一个户口本上的 ,属于城镇户口 ,他们肯定就不能够享受村集体的经济成员 。只管现在已经都是居民户口 ,但在农村还是有过去的那种讲究的 。
⑺ 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与户口在哪有关吗
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与户口在哪没有关系。确权以户为单位,和人口无关。 1、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3、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⑻ 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个经济体组织,父母去世可以继续耕种父母的责任田
责任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但不专能随意买卖和挪作使属用的田地。
我国对于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原来是农业户口,现在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将来父母不在人世时,因为现在已经不是该村集体的成员了,所以不能再继续承包只有村集体成员才能承包的土地,继承权合同到期后就停止了。责任田由农民承包,收益人为农民,也就是说要有农村户口的人方能有资格承包责任田。因为和村集体是承包关系,因此,农田无处分权,只有使用权。
⑼ 继子女具有继父母方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吗
一,继子女能否参与继父母村里的分红:
1,要看继子女的户口,是否在继父母户口所在村;
2,如果在的,还要看继子女的户口是不是村里的体制内户口;
3,如果以上两者都是肯定的,那么继子女就是继父母户口所在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4,就可以享受该集体的利益分配(分红),及其他分配;
5,只要以上两者,有任一不符合的,一般来说,就不能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及其他分配。
二,以农村为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2,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3,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⑽ 父母是农村户口经济集体组织成员子女是非农户口而又没赶上村土地调整这能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农村的户籍父母是而子女不是农村户籍,所以没有这个土地调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