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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独生子女退休补贴

发布时间:2022-09-20 04:02:53

A. 南昌办独生子女钱银行卡什么时候办

每年8.9月份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相关知识: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标准
1、 父母双方为失业或一方为农户
2、 孩子在14周岁以下
3、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办理程序
1、双方户口本
2、光荣证
3、双方失业证
4、结婚证
5、离婚的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6、丧偶的死亡证明
7、带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申请表
8、已经领取过一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家庭,每年8——9月份,将失业证年审后,带失业证和户口本到所在社区再次申请当年的独子费。不再申请的家庭将视为已就业或户口迁出,自动放弃领取独子费

B. 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标准及资金第五条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各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办理。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编制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市、县(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七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家庭收入及计算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经营的净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失业保险金;
(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以及生活补助费(含职工遗属补助);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五)存款及其利息、有价证券及其红利、购买彩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第九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优待金;
(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四)独生子女费;
(五)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七)按照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给予特困户的帮扶金;
(十)保障对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减免部分;
(十一)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二)对特困户、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的慰问款物。第十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按照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二)外出从业人员收入难以确认的,按照从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的失业职工,扣除该失业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结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家庭人口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四)无房户(含租住私房)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屋的,按照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超面积部分的购房款或者建房款,从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屋的当月起,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家庭人口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五)因城市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人员,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家庭人口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六)因国家征用土地办理农转非的人员,获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房屋、树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结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家庭人口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高出部分的30%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有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者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者裁决的规定计算;
(八)家中固定电话(扣除月租金)超过10元或者月用电超过70度的,超出部分的费用计入家庭收入。

C. 江西纯女户有什么补助

法律分析:纯女户政策各地情况不一,具体以当地发布的政策为准,建议咨询当地政府,亦或者是当地的民政局。国家对农村双女户家庭实行的优待政策有:优先为女孩户免费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2.对实施节育手术的女孩户,计生服务中心优先派出计划生育专用服务车辆,免费接送。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D. 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条件

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主要有四项:一是给独生子女父母发放奖励费,二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给予经济补助,三是子女享受护理假,四是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给予帮扶。发放标准在《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来综合权衡制定,所以市与市之间,甚至县与县之间有细微差别都是有可能的。
一、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3.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二、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法律依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E. 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卫生、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和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标准第八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九条家庭成员均为老、弱、病、残等,且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全额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尚有一定收入或者一定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非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差额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三章家庭收入和财产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受雇或者任职而取得的劳动收入。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产生的孳息,特许权使用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接受的遗产收入和赠与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和赔偿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第十二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以及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三)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

(五)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六)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费、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七)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八)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九)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困难户发放的物价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走访慰问款物;

(十)政府发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补贴和下拨的救灾、扶贫款物;

(十一)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享有的扶助金、残疾人专项补贴、归侨生活补助费、福利性养老补贴;

(十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F. 江西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哪些人将会受益

今天咱们继续来说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相关问题。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全国各地的标准都不一样,今天我们主要来看江西省对这两项补贴的规定是怎样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说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仅仅只针对企业退休的人员,也就是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那部分群体。

抚恤金的新标准则不再和平均养老金有关系,而是和丧葬费一样,与城镇居民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系,领取的金额也不是以10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一般来说是9个月,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9个月,这个额度每年也是随着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出意外的话,抚恤金每年都会涨。总的来说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新标准比老标准更人性化,随着大家的实际收入的变化而变化,领取的金额也更多。

G.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农村独生子女补助金多少钱

摘要 .2021江西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

H. 江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1年

I. 独身子女证我是在江西开的退休了可以在上海领取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可以。独身子女证我是在江西开的退休了需要在当地所在的工作单位领取,不可以在上海领取。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一次性领取,由单位登记报计生委审核批准然后由本人单位发放。

J. 南昌市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时间

你好你是想问南昌市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时间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南昌市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时间是8月1日。具体标准因地而异。南昌市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时间是8月1日开始发放独生子女补贴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奖励费,二是退休时一次性奖励金或补贴,三是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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