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教 : 父母亲 都去世 儿女都是第二继承人 。
不是。儿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版:死者的配权偶、子女、父母。
你说的情况,父母都已经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所有子女、还在世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儿子在父母之前去世,儿媳在儿子去世后赡养了公婆的,才有继承权,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其他子女的继承权是相同的。如果儿媳在儿子去世后没有赡养公婆,就没有继承权。
另外,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儿子的子女(孙子或孙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和孙女共同继承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
B. 父亲死了第一继承人是谁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
没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共回同继承,平分或答者协商分割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C. 第一继承人中父母去世遗产怎么分配
由其余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如果父母已经去世,就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由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本案不适用。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D. 房主去世,谁是房产的第一继承人
来房主的配偶、子女、父母源是第一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 房产继承,第一继承人中父亲去世,父亲的那份怎么分配
子女先于被继承抄人死亡,属于袭他的份额由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A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A某父亲遗产中归A某的一份
本案中,A某死亡,房子二分之一是共同财产,另外二分之一是遗产,配偶子女(三人)父母各六分之一,也就是房子的1/12。A某父亲死亡,这1/12都是遗产,由A某母亲和A某三兄妹继承,也就是各1/48。现在份额就是A某配偶7/12,A某母亲5/48,A某的两兄妹各1/48,A某的三个子女各13/144。(把分母都作为144验算,A某配偶占84份,母亲占15份,两兄妹各3份,三子女各13份,84+15+3×2+13×3=144)
就是这么分,因为有不愿意放弃继承的人(如果在没分割以前就放弃继承,放弃部分会依法继承,又得另外算不说,还会让不放弃继承的人多分,所以不能走放弃继承的方法),所以按比例继承以后,愿意放弃的就赠送过户,不愿意放弃的就买卖过户
F. 父母去世有五个子女其中一个去世他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子女现有父母过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属于其的财产份额。父母过世内后,子女过世,其子女容继承其从父母继承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