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知道独生子女能去当兵吗
可以当兵的,因为每个公民都有法定义务服兵役的,独生子女只要符合征兵的条件,是可以应征入伍的。
② 2021年军人可以生几个孩子
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第二胎;第一胎儿子有先天性疾病的可以生第二胎。如果是战士,复员后成为自由职业者,可以随便生!如果是军官的,在部队不能生第二胎。即便是转业到地方,男女双方有一方是公职人员的不准生第二胎。军人生孩子的待遇参考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第二十五条 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 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军婚条件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 婚姻法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3. 婚姻法 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而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2)解放军独生子女比例扩展阅读】
4.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5.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 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 规定 ,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 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 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③ 请问部队的军官可以要几个孩子
无数
④ 现役军人中有多少是独生子独生女
很多,计划生育是从80年代开始,90年后的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刚好90后开始入伍当兵。所以说部队有很多独生子女
⑤ 现在去部队当兵的独生子女多吗要是独生子女在部队出了危险怎么本人想去当兵想去锻炼下不怕苦
现在城市兵90%都是独生子女。至于安全方便你打可以放心。除了比较艰苦的地区和比较危险的兵种,其他据对很安全,如果倒霉出意外那是运气问题。
⑥ 部队对独生子女有啥政策吗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当兵没有什么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⑦ 解放军多半为独生子女 外军关注其是否能打仗
独生子女是要娇气些,但部队是个大熔炉,是锤炼人的好地方。经过几年的锤炼,独生子女的娇气会消除,变成能打胜仗的战士。外军的担心是多余的。
⑧ 请问谁知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没有细则呀.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更新时间:2005-5-18 16:10: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 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 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 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 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 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三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军队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⑨ 现在有人说解放军都是独生子女,战争爆发时会贪生怕死,影响战斗力,您是怎么样看待这件事的呢
不关军队的事,。 我相信军队的热血还在。 关键在于我们的党 已经没有了曾经的魄力, 毕竟享受惯了 。 那句玩笑话说的 死不可怕, 可怕的是人死了钱还没花完
⑩ 军人独生子女费怎么发放
法律分析:军人独生子女费的发放为定期补贴,补贴的金额按照地区有所不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一次性发放,在办理独生子女证之后一次性发放所有的补贴。第二种是以增加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这一种补贴方式一般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之后发放。计划生育的补贴一般为定额,不会有金额上的差距,不同地区只会在补贴方式上有所差距。没有正常收到独生子女费的家庭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若办事处不予发放,可以向地区计生部门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