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陕西西安农村双女户的优惠政策
有点,我听榆林的朋友说过,你可以去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计生委,等政府机关咨询一下,因为我不是很清楚,以下资料只是查询结果,为了保险,我建议你去亲自问问以免误事。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陕西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到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监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❷ 陕西农村户口办理独生子女证有什么奖例
独生子女的父母有以下福利: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农容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❸ 陕西独生子女已经享受社保福利待遇不能享受拆迁优惠具体指什么社保福利
一般来说, 有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在拆迁中, 是享受一 人按两人的份分配拆迁补 偿的,当事人可具体咨询当地的政府拆迁征收管理部门,或者参看对方的拆迁政策的公示。
《2015年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规定:
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以湖南长沙为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条例》中规定,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❹ 回家对儿女户的优抚政策有哪一些
1962年,裴某(女)因结婚将其户口迁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太公庙村,并一直在该村生活,其丈夫为非农业户口。因夫妻二人只抚养了黄某一个孩子,1980年3月,裴某领取了《计划生育优待证》,该证载明:凭证按期到本单位领取儿童保健费,本证只限持证人的子女享受优待至十六岁。黄某长大成家后,一直未和母亲分户。只是在2012年换发户口本时,户主由裴某变更为黄某。
因太公庙村所属的土地被当地政府征收,该村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2013年1月,太公庙村委会在征地款分配方案中规定“独生子女已成家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太公庙村第七村民小组两次发放征地补偿款,未给裴某、黄某增加土地补偿金份额。裴某、黄某将太公庙村委会和第七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增加支付一人份的土地补偿款。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太公庙村委会公布的分配方案系经民主议定程序作出的,对本村村民具有拘束力。黄某虽作为裴某的独子,但已成家,按本村的分配方案,其不属于应增加一人分配数额的范围。一审判决驳回裴某、黄某的诉讼请求。裴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裴某领取的《计划生育优待证》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均属于国家和政府优待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一种证明。《计划生育优待证》上载明持证人的子女享受优待至十六周岁,陕西省独生子女享受优待一般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子女已成年的不再享受优待。因此,太公庙村分配方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某、黄某不服,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就本案太公庙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中规定的“独生子女已成家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是否违反相关法规的问题,有人认为,太公庙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系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且裴某持有的计划生育优待证上载明“本证只限持证人的子女享受优待至十六岁”,故分配方案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也有人认为,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计划生育优待是指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优待,并非指独生子女个人,农村独生子女户享受多分一人份额指的是独生子女父母,而非独生子女。太公庙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取消了独生子女家庭应得的优待,与《条例》规定相悖,应属无效条款。
对此,笔者认为,《计划生育优待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是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国家相应优待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本案中,黄某成年后并未分户,仍与其母裴某共同生活,应认定裴某和黄某为独生子女户。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的份额。依据上述规定,该优待是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并非指独生子女个人,与子女是否成年无关,裴某符合享受优待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虽然太公庙村制定的分配方案的议定程序正确,但其有关内容与陕西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侵犯了独生子女户享受优待的权利,应属无效。
再次,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给予独生子女家庭优待,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提高政府公信力。最早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那一批农村夫妇,如今大多已丧失劳动能力。由于农村的养老和社会保障水平低于城镇,农村主要还是靠子女养老,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一般重于多子家庭。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为社会作出了奉献,政府理应履行承诺给予优待,让他们活得更有尊严。故对于他们的合理诉求,法律应体现温情关怀。
2017年12月21日,陕西省检察院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2019年5月23日,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由太公庙村第七村民小组于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裴某、黄某3.19万元征地补偿款。(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❺ 陕西省独生子女补助金是多少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 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 ,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 ,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前款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
(一)在发展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其子女被职业技术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享受“雨露计划”政策或者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6、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城镇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7、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 不低于一百元 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8、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 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9、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休假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 不低于二百元 的补贴,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列支。夫妻一方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护理假。
独生子女证发放对象: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双方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该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二)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且在16周岁以内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四)夫妻丧偶后不再婚,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五)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不再婚,且该子女不满16周岁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❻ 农村独生子女划分宅基地有何优惠
各省的规定不一样,不知你是哪里的,请参考一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的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四)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
(五)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独生子女免收杂费,对双女户的两个女孩各免收百分之五十的杂费,免收的杂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这是陕西省的规定,条例中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不过其他地方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申请宅基地时有相关优惠政策,比如北京市。宅基地一户一宅,如分户,可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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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陕西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奖励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四千元的奖励,所需费用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条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十一条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第五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贴。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的护理假。
第五十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推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第五十五条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❽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
一、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
❾ 2022年独生子女奖励,各地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是什么
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一定作用。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但是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能学会交朋友。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实施的控制人口增长过快的一项政策。
二、的独生子女补贴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作用。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
独生子女在遗传体质方面与非独生子女无大的差异,但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特殊,容易养成其性格上的特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