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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父母收养子女好吗

发布时间:2020-12-08 08:42:27

1. 我们是失独家庭,请问收养子女时,收养方有高龄限制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2. 企业职工失独家庭退休后又收养一孩,是否还能领取独生子女

这种情况仍然是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这是法律规定的

3. 失独家庭再领养孩子需 提供哪些材料

一、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二、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4. 朋友是失独家庭,想领养一个孩子,可这个孩子是第二次被送养,现在这个孩子跟原来养家是非亲属关系

朋友是失独家庭,想领养一个孩子,可这个孩子是第二次被送养,现在这个孩子应该是跟原来养家是非亲属关系

5. 山东失独家庭合法领养孩子有五万元的补助金吗

潍坊有一次性补助5000到10000不等的说法。但50000的说法是没有的。

2013年7月起,对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同时将结合物价等因素,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为切实解决失独计生家庭面临的养老、医疗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日前潍坊出台《关于做好失独计生家庭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今后潍坊将强化对失独家庭的经济帮扶。在失独计生家庭(已申领独生子女证)失去子女30日内,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按不同情况,补助金分5000元和1万元两个档。自2013年7月起,对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在之前,按照不同情况,国家扶助金标准最低为80元每人每月和100元每人每月两个档。同时将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综合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及物价等因素,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特别扶助金金额。

对尚有生育能力且有生育意愿的失独计生家庭,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生育证件,免费为其开展生理检查、优生监测、孕期保健等服务,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医疗单位,免费提供实验室检查及试管婴儿培育等系列信息咨询服务;对有收养、领养子女意愿的失独计生家庭,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依法、方便、快捷地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还提出,失独计生家庭所在社区(村)、单位要建立巡访制度,特别是对年老多病的失独老人要安排专人定期巡访;引导动员当地驻军、大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经过必要的培训指导后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亲情牵手”活动,给予其精神慰藉。此外,将住房条件差、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纳入住房保障;将年满60周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纳入五保范围,同时可按其意愿实行集中供养。

6. 失独家庭己法收养子女国家有补贴吗

国家规定失独家庭是可以收养子女的,政策规定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版女可获5万元补助等相关内容权,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对失独家庭采取怀柔政策,逐步解决失独家庭老无所养、病无人陪、死无人送的境况。

7. 家庭有哪些补助政策,失独家庭收养子女的规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自2008年就全面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内的特别扶助容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没有合法收养孩子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5周岁以后就对夫妻双方发放特别扶助金。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分别按照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和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的标准进行扶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一些没有机会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夫妻,也可以考虑依法收养子女。意见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请阅读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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