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岁的女儿为何反对爸爸再婚
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属于未婚的年轻人,亦属于丧偶或未 婚的中老年人。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
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老年公民而言,只要符合法定结婚条 件,他们就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这是法律赋予老年
人的神圣权利。
子女反对丧偶的父母再婚,是非法干涉他人 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同父母无权干涉子女婚姻自由一样, 子女也无权干涉丧偶父母的婚姻自由。你同谢老师一样,经
历了中老年丧偶的不幸。在共同的晚年交往中,彼此感到愉 快、幸福,再次找到相扶相助的伴侣,这应该是值得庆贺的 喜事。
你的女儿反对你俩结婚,并无端地指责谢老师的行为,轻则是不礼貌、不道德的行为,重则就是违法,甚至犯 罪行为。作为子女不应剥夺丧偶父母追求自己晚年幸福生活 的权利,而应设身处地为老人想一想。你们可以一道耐心地做你女儿的思想工作。
作为女儿应该支持父亲再婚,因为你不能长期的陪伴在他的身边,到老的时候应该有个伴陪在身边,有个头疼脑热的,好有个人照顾,作为女儿你应该想到这些。
如果确实无法说服她,也没关系,你 与另一个人完全有权走到一起,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手续,成 为幸福的一对。
② 子女能反对父母再婚吗
法律分析:不能,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是违法行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③ 如果孩子不同意父亲再婚
法律分析:孩子无权干涉父母结婚自由,男女双方结婚完全出于个人的自愿。如果孩子一直不同意,可以和孩子沟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④ 为什么成年的子女,更抗拒父母再婚
因为成年的子女他们认为,父母已经是年纪大了,不适合再结婚。现随着现化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了,而恋爱不再是年轻人的专利,有一些老年人他们也流行起了黄昏恋。有人说爱情是不限国际,爱情是不限年龄,只要有爱的存在那么,这个世界上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可是在现实的生活里面,如果真真正正的爱走在一起是很难的,尤其是老年人,之前有看了很多文章和网上的一些节目,都是在讨论黄昏恋带来的后果,尤其是子女的反对,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三、相爱很容易,但是走进婚姻之后是需要一个摩擦的过程,尤其是老年人的婚姻更是如此,老人如果结婚之后,就会面对儿媳,还有跟儿媳住在一起的各种问题,要住在一起就会有各种的矛盾发生,如果本来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对于年轻人压力会更大。
⑤ 子女能否反对父母再婚
子女不能反对父母再婚,自然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⑥ 孩子不同意父亲再婚,怎么办
本身孩子已经非常敏感了,家长这个时候千万不能再刺激他们,相反的要从心底里打消他们的疑虑。这时候父母需要告诉孩子,带回来,你的父母还是你的,这个人不需要你完全的接纳,或者说现在就要接受,更不需要你去叫他爸爸妈妈。千万不要去逼孩子。
天下所有的孩子都是痛恨离婚的,他们渴望得到父母的爱,以为父母离婚使他们失去了这种爱,特别是在单亲家庭生活了一段时间的孩子,更是对继父母充满了嫉恨的心理。
在孩子的眼中,家庭的破裂已经使他们得到的爱减少了一半,而如今继父母又闯入他们的家庭,是家庭的“侵犯者”,是剥夺了他们那点残留的爱的“敌人”,因此他们产生了各种奇怪的,令人无法理解的想法。
⑦ 儿子反对父亲再婚是否是合法的
儿子反对父亲再婚不合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也就是说,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⑧ 为什么一些儿女们反对自己的老人再婚
如今还有一些上了年纪五六十岁甚至七十多岁的老人,因丧偶而想再婚,这时就会遭到子女的强烈反对,除感情上他们难以接受父母的再婚,另外身边发生了许多这样不幸的事例,要么人财两空,要么不欢而散,使他们对父母再婚忧心忡忡心有余悸。他们主要担心的是对方动机不纯,为财而来;半路夫妻,难以到头;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等。我同学的父亲,是个医生,不到四十岁,因妻子生病去世而选择了再婚,当时子女也是坚决反对,毕竟两儿一女,都没有成家,最小的还在读初一,可是父亲一再坚持,他们也无可奈何。最终她父亲找了一个二十多岁的黄花大姑娘结婚了,还生了一个女儿。时光流转,岁月如梭,一晃三十多年过去了,子女们也陆续长大成家了,连最小的女儿也参加了工作。本该到了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可他得了中风,不能行走瘫痪在床,这时最需要这个后妈的精心照护,可她倒好,别下卧床无人照料的丈夫,跑到她女儿那里去了,而且一去就是6年,连丈夫去世了都没有回家。我妻子的大姑父原是市劳动人事局的副局长,五十多岁时因妻子患食道癌去世,不到半年他就要续弦,六个子女都异口同声地反对,可他一意孤行,找了一个有儿有女的寡妇,虽然比他小8岁,但没有工作,好在她的子女都已成家,没有带来过多的负担。由于妻子的大姑去世不久,尸骨未寒,他姑父就急着续弦再婚,不仅伤害了儿女的感情,更加引起了大姑娘家人的不满和愤慨,一气之下大家都与他断绝关系,不再来往。70多岁时,姑父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那位后妈立马弃他而去,与自己的儿子生活在一起,并卷走了姑父的一笔养老金,结束了这段长达二十多年的黄昏恋。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半路夫妻虽有许多不幸,但再婚也有不少幸福的案例。我姨夫就是再婚幸福之中的一员。姨夫是位中学教师,姨妈是一位裁缝,生有四儿一女,原本家庭生活水平在农村属中上游,算是较幸福的家庭。可八十年代中期姨妈因癌去世,当时5个子女除大女之外其他几个都未成年,还在上学,姨夫瞬间倍感压力山大,不仅经济上有压力,家里没有女主人,日常家务也是杂乱无章,大女儿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与我母亲(母亲已退休)合开了一个小餐馆,其实我母亲是想帮助他们一家减轻经济压力,我母亲向来就是这样一个热心肠的人。几年后,子女陆续长大,都长年在外搞疏通,除小儿子未成家外其他的都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姨夫也即将退休,经济上不再有压力,可一个人在家倍感孤独,生病也无人照顾,这时我外婆家的邻居媳妇,也是个裁缝,因丈夫脑溢血去世多年,为了扶养儿子照顾老人一直未改嫁,当老人去世儿子成家后,也想找个老伴共度余生,毕竟也只五十来岁,经人撮合姨夫和她走到了一起,反正都知根知底相互认识。这个姨妈(我们尊称)心肠好,为人热情,不仅对姨夫体贴入微,对姨夫的子女也视同己出,二十多年来与姨夫风雨同舟,不离不弃,姨夫的晚年生活过得算是称心如意。所以,子女对老年人再婚应持理性态度,不能一味阻止,要当好老年人的参谋,避免老年人择偶选错对象这是关键,每个老人都想有个好伴与其度过幸福的晚年。不知大家有何感想?但是最最关键的是,财产继承权亊,其实只要老人再婚前,各自将自己婚前财产,去法律公证部门,作好公证手续,明确有双方儿女继承即可。老年人再婚,是他/她们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希望儿女们支持老年再婚,让俩位老人在一起,共度幸福愉快的晚年生活。希望大家可以采纳我的意见
⑨ 十八岁儿子反对母亲再婚。母亲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婚姻自主的权利(婚姻自主含: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在法律角度称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成年人对父母依法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成年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能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注 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用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