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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光荣证套

发布时间:2020-12-08 07:22:47

1. 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一个意思

不是一个证,独生子女证是证明书,另一个是荣誉证书吧,我觉得是,你可以问问开此证明的地方。持有者是你的家长,希望可以帮到你。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几本

只有一本的,由独生子女的父母共同持有。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的凭证。
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
(三)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一)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
本条第(四)、第(五)项可不受年龄限制。

3. 怎么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哪

独生子女补办可到发证单位领取表格,父母双方单位、居委会写出介绍信、内表格盖章。带上身份证、户容口复印件、结婚证、父母双人照片到发证单位补办。 1、补办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者,复印件上应有出证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写明:法律效力同原件。 2、个人申请,说明丢失原因。 3、夫妻双方单位出示的现在婚育状况因故离开单位的由本人现单位或村委会出示证明,并注明何时由原单位转入现单位,社区出示的证明需附本人下岗证明或失业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什么区别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独生子女证是否相同 听语音
2013-12-25 5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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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独生子女证的区别,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证有何区别呢?如何办理这两个独生子女的相关证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向夫妻任意一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
2、受理申请的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⑴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⑵婚后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
⑶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⑷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调解给原配偶抚养,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⑸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再婚的;
⑹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决、调解给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⑺婚后5年未育,按法定手续收养一个孩子的。
《独生子女证》
1、领取《独生子女证》,一般由女方向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男女双方常住地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初审后,送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证。
2、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十元。
3、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凡参加统筹医疗的,免缴原由家长负担的部分;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规定范围全额报销。

5.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什么用

持证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这些是好处哈,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有微调。

6.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哪领取啊,什么步骤!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专户属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02年9月1日前称《独生子女证》(有地区称《独生子女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7.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什么一定要上节育环

我的转贴希望能帮到你以及如你一样在焦急等待的女同胞。
说明:贴中的寄生===计 生。

我是这样拒绝上环的……

对于上环问题,我一直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经过一番考虑,觉得还是有必要把我应对寄生委工作人员的经过写下来,仅供与我持同样态度的姐妹们参考,其中或许有些不恰当的措辞,大家看过就算了,有用得着的就用吧~
我是2007年4月顺产生的宝宝,于是,3个月后,居委会的大妈们很准时的敲开了我家的门,通知我要按规定去上环,不上就罚款等等,我提出要看相关文件。第二天,一位大妈送来了《家庭寄画生愈资料袋》,内有《XX区寄画生愈基本知识宣传手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寄画生愈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寄画生愈管理办法》、《XX区育龄群众应知应会测试题》以及一些宣传单。
我认认真真的把资料看了几遍,并在网上查阅了国家人口与寄画生愈法及相关材料,心里已经有了七分把握……
过了几日,早上7点,大妈们又来了,也许是第一次上门看我不是太配合,这次来了好多人,包括社区居委会主任,XX区寄生委主任等领导级人物。
“文件看了吗?”
“看完了,认认真真的看了三遍。”
“好,这是我们XX区的寄生委主任,这是……(介绍了N个领导),你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领导亲自上门为你解释。”
好好好,我正求之不得,跟领导说话,说得明白,呵~~
屋子小,进不了太多人,所以只进来了四个,其它人站在门外,估计也有四五个人,事后听楼上的阿姨说,楼下还有两部车和几个人,这么算来,一起得有十来号人了,规模不一般啊。
费话多多,言归正题,我主要阐述了以下观点:
1.首先,我明确我的态度,我不上环!对我来说,上环是非常不适当的方式,首先从心理上无法接受,就象电影里所看到的外星人在人脑内植入芯片一样,残忍!第二,身体上无法接受,上环再怎么不痛苦,也终归是一个小手术吧,做手术,哪可能有不伤身的呢?!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寄画生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我很自觉的使用避孕套),……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我使用避孕套,已经达到了预防的目的)。……已生愈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注意是应当,不是必须,是首选,不是必须,我可以不选这个,我可以选其它避孕方式)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寄画生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处以罚款。(注意有效二字,有谁说避孕套不是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
4.任何地方法规都不能超载和凌驾在国家法律之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寄画生愈管理办法》第二条:法津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寄画生愈法》,我们可以理解:1、寄生人员可以指导寄生,但无权强求;2、公民可以选择适宜自己的方式;3、国家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提倡而已;4、没有任何条文说长效就是上环,有效节育措施就只有上环一种。
6.对于你所说的所谓“使用避孕套男同志会觉得没有快感,所以要女同志去上环”,我说句不恰当的话,这叫“把男人的快乐建立在女人的痛苦之上!”
7.公民有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相比之下,避孕套有效率达95%以上,无任何后遗症,可以预防性病和艾滋;而上环有效率只有90%以上,针对不同个体有不同程度的后遗症(各种炎症、妇科病等),不能预防性病和艾滋。
8.说句不好听的,不上环并不代表我就要生第二胎,上了环也并不代表就绝对生不了第二胎。
9.国家寄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 江亦曼 写过一篇《寄画生愈依法行政》的文章,里面提到:“行政部门即不能超载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行使管理权,也不能不认真履行法律赋予行政部门的职责。但我们过去确实把很多本来属于公民的权利性条款规定成公民的义务性条款。如选择什么样的避孕方法本来应该是公民的权利,但各地条例往往把它规定为公民的义务,要求公民必须“一孩上环,二孩结扎”。……为了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法律中应该规定必要的制约措施,但不能超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都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10.居委会给的《XX区综合治理超生问题宣传单》中,有一条:“《管理办法》规定不落实长效措施和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实际上,《管理办法》规定的是“有效”,而宣传单中写的是“长效”,这属于误导群众的宣传,按规定是要受到行政处分的!
11.寄生人员的工作的确难做,这个我非常理解,但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没有触犯任何的法律、政策,我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谈话持续了半个多小时,最后以无言以对而告终,不知领导们回去商讨的结果如何,总之到现在为止,大妈们没再来叫我去上环。但愿我就是XX区寄画生愈大汇战里的那颗“老鼠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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