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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独生子女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17 02:26:03

A. 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2

法律分析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四、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B.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养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发放的奖励费。
黑龙江省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或优待政策如下: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此外,独生子女父母还能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以及农村安排宅基地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后可以增发5%的退休金或向原单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贴。具体规定如下: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C. 黑龙江新计生条例: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

黑龙江新计生条例: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以下是我整理的黑龙江新计生条例: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细读黑龙江新计生条例,可知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

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黑龙江省重新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重点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产假、护理假、婚假等内容重新作出明确规定。

黑龙江省进入人口零增长阶段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黑龙江省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当前黑龙江省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开始进入零增长阶段。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劳动力平均年龄提高,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生育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婚前医检可享婚假25天

按照取消晚婚、晚育假规定后不做减法的原则,同时考虑婚检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儿缺陷的发生,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有关奖励和扶助政策继续有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六种情形可生第三胎

条例还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基础上,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具体指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针对特殊情况经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此外,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作出了有利于再婚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规定。在“五小民族”的基础上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再生育的规定都成为本次条例修改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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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什么

1、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2、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3、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准备的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件申请表原件;
2、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户口本;
4、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原件。如《备案表丢失》,需提供企业留守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E. 2022独生子女新政策补偿费

2022年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首先,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书领取到补贴,补贴的金额因地区而异。其次,独生子女具有教育补助,补贴金额也是因地区而异。最后是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这要经过审核批准,年满60岁后申请,具体条件需要自行询问当地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F. 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1

法律分析:一、针对2016年1月1日前在本市出生的独生子女,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5元奖励,到孩子年满14周岁为止;

二、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以女方为准),给予每月80元奖励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年满49周岁(以女方为准),分别给予每月720元和590元的补助。

法律依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第十条 1、针对2016年1月1日前在本市出生的独生子女,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5元奖励,到孩子年满14周岁为止;2、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以女方为准),给予每月80元奖励扶助金;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年满49周岁(以女方为准),分别给予每月720元和59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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