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双倍算谁的
法律分析:湖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陕西: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福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浙江: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河北: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河南: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山西: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宁夏: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湖北: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安徽: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江西: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其他一些以上名单中没有的省份则只是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可以优先照顾,并没有列出具体应当怎么享受,那么这些地区就看具体进行征地拆迁的所在区县的相关规定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㈡ 农村建房独生子女宅基地政策
无论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只要是独生子女都能享受五项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就是保健费、父母退休补助费、承包补助费、分配土地补助费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其中有两项我认为在农村比较常见,与独生子女家庭悉悉相关,在此特别详细展开作个说明:一种是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每户平均增加30%以上的份额;一种是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要给予照顾。
针对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补助,2018年有很大的变动,在此特别提醒农民朋友们。本来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2018年以前危房拆迁农民只能得到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2018年开始改变了补偿规则,实行双向补偿政策,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
这样一来,农村宅基地补助也同样要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时,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
危房改造补助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得到了比以前多的补助,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有条件领取的农民朋友们赶快领去吧
㈢ 独生子子女土地补偿
法律分析:目前,国家和省、市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均无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户给予优惠政策照顾规定。独生子女证拆迁补偿在征地拆迁中,《社居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征地转户在册居民,持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照顾增加一人按建筑面积30㎡进行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㈣ 独生子女在村里面能享受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家庭主要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
二是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三是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
四是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
五是“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㈤ 卖地分钱独生子女享受什么政策
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少生优生,独生子女开始享受各种奖励、优惠,包括经济补偿、优惠政策等多个方面的特殊待遇。独生子女征地补偿在土地征收中,独生子女同样也可以享受特殊照顾。
目前,国家和省、市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均无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户给予优惠政策照顾规定。独生子女证拆迁补偿在征地拆迁中,夫妻双方均为征地转户在册居民,持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照顾增加一人按建筑面积30_进行补偿安置。
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又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条例》中规定,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划定农村宅基地时,独生子女享有优先权。各地为了照顾独生子女家庭,也规定落实宅基地的优惠政策,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总体来看,独生子女家庭在宅基地划分上享有优先权,在征地补偿分配上享有多分等优惠福利政策。具体来说,有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在拆迁中,是享受一人按两人的份分配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可具体咨询当地的政府拆迁征收管理部门,或者参看对方的拆迁政策的公示。
㈥ 农村独生子女一户一宅政策
法律分析:申请分户当事人已成年(满18周岁)且独立 成年后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很多事情都需要满足成年这一条件,否则根本连申请资格都没有。而成年并不代表能够独立,这里的独立不仅仅是指经济独立,也指生活上的独立。 二、不是独生子女 在农村,宅基地等一般是直接子女来继承的,虽然土地不可继承,但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如果独生子女分户,在继承后就不再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了。因此,独生子女是不允许分户的,必须家里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在子女成年成家后,才可以其中申请分户,且至少有一个子女不能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㈦ 集体土地征收独生子女怎么分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时是否增加补偿费由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自己制定的。依各省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㈧ 独生子女土地补偿分配
法律分析: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该项内容,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有的地区的实际政策是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可以咨询当地政府征收部门,或者查询当地发布的补偿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㈨ 农村独生子女宅基地政策法规
法律分析: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