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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体力劳动

发布时间:2022-09-15 16:32:04

Ⅰ 哪个瞬间让你感受到独生子女的心累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步入老年,那些80后、90后的独生子女,他们开始承受巨大的给父母养老的压力,最近三胎政策的放宽,二十一世纪的独生子女也逐渐变少了,上个世纪的独生子女们就体会到的现代的孤独与压力

个人认为独生子女压力非常的大,因为未来父母只能靠你自己养,如果你结婚了,对方也是独生子女,那就意味着两个人要照顾两边的父母,而且再以后,如果双方都忙于工作的话,倘若一方的父母得了病需要照顾,那就必须有一个人离开工作去照顾父母。相反,如果不是独生子女,就会有兄弟姐妹帮忙照顾父母,这样也会放心。

Ⅱ 深圳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

法律分析:深圳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每月160元左右,即一年可领大约1920元。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Ⅲ 持有独生子女证退休工资有啥不同

退休以后,有独生子女证的,可以取到独生子女费的补贴,这个补贴是国家给的,有单位的,到单位去领取,没有单位的,到劳动者所在社区去领取。持《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职工退休时享受加发5%基本养老金优惠,但须持《独生子女证》到发放该证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于持外地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则由现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后,持原《独生子女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科换证,并由换证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一、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5年至30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20年至25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二、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20xx年的;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20xx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Ⅳ 我国90%的独生子女从未做过或很少做家务劳动,孩子平均每天只有0.2小时(12分钟)的劳动时间。 看法

据目前独生子女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90%的独生子女从未做过或很少做家务劳动,孩子平均每天只有0.2小时(12分钟)的劳动时间。
家务劳动不仅是一个人起码的生活技能,且关系一个人未来的事业发展和家庭幸福,看上去很简单的道理,却常常难于付诸实践,家长总是容易把学习成绩放在第一位。

做家务与学习有关系吗?

目前,不少教师对学生写字又慢、又难看感到非常棘手和困惑。据医学家和教育学家分析,有些孩子从小不干活,其肌肉和韧带发育不好,双手灵活性、臂力和握力都很差;而幼儿无力的小手却早早地开始写字,易形成握笔的错误姿势,造成孩子写字困难又厌学。

中学老师们反映,从小坚持做家务的学生学习比较勤奋自觉,而较少做家务的学生学习被动。来看家教咨询的实例:小立是正上初二的男生,他身体健壮,待人热情,喜欢动漫和体育。小立小学时成绩在班上中上等,上了中学却走下坡路,竟然出现单元考试不及格……

小立从小有老人照顾,他不用做任何家务劳动,父母认为这很正常,孩子应专心学习,让他干那些零活是否太浪费时间了?经与小立接触,发现他有几个
问题,一是注意力不易集中,做功课时喜欢听音乐、画动漫小人;二是时间观念差,下学后与同学踢球常忘了时间;三是学习上无计划,考前突击复习;四是自控能
力差,订了学习计划也难以做到。

做家务劳动确实与学习习惯和学习态度有密切关联。小立从小不做家务,在学习上就比较被动、懒惰、缺乏条理性,自制力较差。成绩较差的中小学生一般都不是智力问题,而是学习态度和习惯问题,常要从做家务和生活自理做起,才能改变他的学习状况。

家务劳动对孩子有什么益处?

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华裔科学家朱棣文,2000年初被奥巴马任命为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再次吸引了全球华人的目光,人们不禁要问:“他的父
母是如何教育他的?”其实,朱棣文兄弟三人都是美国名校毕业的博士。朱棣文的父母教子非常成功,其中不能不说到朱妈妈教三兄弟学会做饭,而学包馄饨是他们
的“下厨启蒙”。

从小学会了烹饪的朱棣文,在中小学时经常带着自己做的各式饭包上学,诱人的香气引得不少美国同学羡慕,他也会将美食与同学们分享。朱棣文后来把科学实验也称为“做饭(cooking)”,他认为只会念书的孩子,如果连简单的饭菜都不会做,怎么可能懂实验?

朱棣文说,动手做饭跟做实验一样,可以训练一个人的专注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你打开冰箱,拿冰箱中仅有的材料下厨,能做出一顿美味可口的饭菜,就
是在有限的资源中求变、求好。这种经验和能力,对他在科学研究中解决所面临的瓶颈问题,对科学的思考有很大助益。所以,朱棣文主张孩子从小学会下厨、做家
务。

将朱棣文所体会的从小做家务的益处做一个简单归纳,即:

①养成自觉劳动习惯,锻炼动手能力;②学会遵循程序做事,有条有理;③训练了注意力的稳定和分配能力,培养专注做事的好习惯;④学习管理方法,形成良好协调能力;⑤对家庭尽责,养成做事认真的习惯;⑥求变求好,培养了创新的思维和能力。

如何引导孩子做家务劳动

家长们应该相信孩子具有自我反省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孩子喜欢自己劳作,自己生活,从劳作中得到快乐,从动手中获得各种知识,学习各种技能。孩子能做到的,就让他自己做,自己事情自己做,才是对孩子的尊重。建议父母这样指导孩子做家务——

1.以学会生活自理和必要生活技能为目标,引导孩子理智做家务,不感兴趣的事情也可尝试和逐步学会;将做家务作为学习过程中的休息和调整,而非负担。

2.开始时,成人和孩子一起做家务劳动,帮助孩子掌握正确的做法。

3.家务分工合作,全家人都有各自任务,使孩子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4.家人常互动,可相互评价做事的成果,孩子有发言权,会懂得改进自己的工作。

5.孩子的劳动应受到尊重、鼓励和肯定,父母的积极态度可起到正面推动的作用。

6.帮助孩子形成家务劳动的习惯,善于与家人分担、分忧,而不以某种借口消极怠工。

家务劳动是维护家庭生存和日常生活运行的必要程序。每个人对家务劳动,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的孩子也不例外。孩子的能力和思维的发展,
正是从做简单家务和生活自理开始的,这里才是真正的“起跑线”。因而,许多国家在相关的立法中,都规定了孩子做家务劳动的时间,对不同年龄的孩子,从
20、30分钟到1、2小时不等,并将此纳入对中小学生的评价中。
孩子的聪明在手指尖上,会做家务的孩子双手灵巧,思维敏捷,能力全面,必将为您的孩子未来的事业发展和家庭幸福奠定坚实的基础。

Ⅳ 2019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和新标准

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 规定 出台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焦点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

政策:新《 条例 》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二

“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

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焦点三

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不能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9月26日确定为新《条例》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

1在实施日期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2在实施日期当日以及在实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应从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2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实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补足2000元。

9月26日成“二胎福利”分水岭

同时,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节点

12月3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9月26日确定为《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日期,能否享受新《条例》规定的福利政策,将以该实施日期作为判断节点。

按《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享受与“一孩”同样的产假待遇。其中,在9月26日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该待遇;9月26日当天及以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尚未休完产假的,可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领取,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从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因而不需补发;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9月26日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补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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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报告 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 制度 。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 意见 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 办法 》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 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 通知 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条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九条夫妻因患不孕症要求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应持有准许生育的证明。施术单位对无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六条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 通报 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批准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孕情诊断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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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辽宁省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怎样的

辽宁省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指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指 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具体规定如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 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章规定以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Ⅶ 教育独生子女要养成勤劳节俭的作风,有什么好处

在社会上很多独生子女的性格都非常的娇惯,这对于他们今后的发展而言是非常不好的,所以尽管是独生子女,父母也一定要注意教育的问题。可能独生子女在家里面会受到更多的宠爱,因为父母只有这一个孩子,所以希望将所有的最好的东西都给这个孩子。这样的想法是很正常的,可是要明白如果一味的对孩子过于娇惯的话,很有可能会将孩子培养成一种奢靡浪费的作风,这是非常不好的。在生活当中尽管是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也一定要注重教育要让他们养成勤俭节约的作风。

要注意勤俭节约

除了这些之外,父母可以在日常生活当中尽量的满足孩子的需求,但是不要养成孩子奢侈的性格。无论处于怎样的家庭当中,都应该保持勤俭节约的作风,这样才有利于今后的发展。在吃饭的时候也要让孩子注意营养均衡,不可以随意的挑食。无论在哪里吃饭都要将自己碗中的饭吃完,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浪费。

Ⅷ 独生子女的特点

1979年我国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的数量与日俱增。目前许多城市幼儿园的幼儿中,独生子女年所占比例在90%以上。独生子女的大批出现,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的自然增长速率,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在教育方面,也出现了"独生子女问题多"、"独子难教"的思想倾向,有些人甚至把一些独生子女夸大其词的称为"中国的一群小皇帝"。现代的孩子患有"四、二、一综合症",这是片面的。据部分专家、老师在部分盛市抽样调查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独生子与非独生子,同样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成长。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位置特殊,家长对这种特殊性缺乏认识和心理上的准备,因而带来一些值得探讨的新问题。一、独生子女的独特性(一)独生子女智力和才能发展方面的优势第一、独生子女生理条件比较优越,"集父母气血之精华",从遗传因素方面保证独生子女在脑力、体力、智力方面的优越地位。第二、独生子女家庭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尽量满足他们身体、心理发展的需要,保证了独生子女的充足的营养和智力开发用品,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第三、家长对"独苗"教育比较重视,精力与条件都充足。家长总是挤出时间带孩子参观、野游、做游戏、教孩子学习、供给智力开发的各种玩具,故独生子智力早熟、兴趣广泛、知识面宽。第四、独生子女享有父母充分的爱,在充分爱的阳光中成长的幼儿个性发展是健全的。正如一位儿童心理、卫生专家提出的那样"爱比维生素还重要"。因此,多数幼儿容易形成活泼、开朗、大方、敢说、敢想的性格特点,有利于幼儿智力和才能的发展。(二)独生子女在社会性行为方面的问题根据上海市、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调查,发现独生子女在社会性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比例高于非独生子女23-40%。这些问题并非独生子女所有,非独生子女也存在,独生子女占60%,非独生子女占30%。以上比例说明,独生子女产生社会性发展方面的问题并不是普通问题,只是少数幼儿存在的问题;不仅独生子女存在此问题,而且非独生子女也存在;独生子女社会性行为问题,并不是"独生"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家庭教育不当的结果。1.错误的教养态度造成幼儿不良的性格和行为。过多的食品、过多的营养,造成幼儿消化不良,而且还形成幼儿挑食、偏食、不爱惜食物等不良习惯。过分的照顾,认为孩子小,事事都包办代替。让孩子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结果养成孩子四肢不勤、不爱劳动、懒惰、无能、吃不得苦、意志薄弱、处处依赖家长,缺乏独立性的不良习惯。过分的疼爱,使孩子成为家庭中的"支配者"。大人处处围着孩子转,什么事情都依顺孩子,甚至孩子提出无理要求,也采取迁就纵容的态度。有的孩子稍不称心,就大吵大闹,逐渐养成孩子"一切以我为中心"的任性、专横、执拗的坏脾气和不良习惯。过分的保护;孩子是好群爱玩的,家长怕孩子不安全,受委屈,将其封闭在家中加以控制和保护。由于家庭环境的寂寞、活动单调,容易形成孩子的孤僻、胆小不合群性格特点、缺乏待人处事的勇气和智慧,社会适应能力差。过分的"灌";许多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又错误的认为孩子掌握知识越多越聪明,又不懂得早期教育的方法,给孩子灌进许多"食而不化"的知识,当孩子会认几个字、会背几首诗歌时,又在人前人后,盲目夸孩子。长此以往,养成孩子高傲、盛气凌人、自以为是的个性来。2.家长对独生子女生活环境的影响应有足够的认识。如前所述"独生"的环境对幼儿成长有许多积极因素,但我们还应辨证地看到他不足的方面。困独生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经验,容易形成感情的"自我中心"。容易养成不善于团结,不善于同情,不善于竞争,不善解人意,缺少协作,不尊重人,缺少助人为乐的品质和行为。另外,缺乏在同龄人相处过程中的逆境锻炼。如有矛盾时,如何辩解、争吵、闹意见、最后互相迁就、妥协、和解,从中认识到自己和别人的区别,懂得别人也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从而逐渐从"以我为中心"的硬壳中解脱出来。同时由于他们在家庭中缺乏所模仿的相互交往的儿童、只能和大人交往、向大人学、容易形成他们说大人话、做大人事的早熟倾向,过早失去孩提的天真。事实上成人的世界对于他们来说,是难以理解的,他们成人化的行为,不论在和儿童或成人交往中,都会产生困难,而不得不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若家长能了解这些,就能主动地利用"独生"环境的积极因素,克服独生环境造成的问题,促使独生子女健康发展。3.传统思想作怪妨碍孩子个性全面发展。封建的传统思想使人们留下了"多子多福"以宗亲关系观念,为的是将来老有所养。一个儿了不听话,还有二儿,二儿不行,还不小儿。"独苗"就无退路,必须教育好,对孩子寄于过高的期望,采取了操之过急方法,大有拨苗助长之势。孩子的时间,被"前途教育"占满了,家长都想把孩子当成实现自己理想的胚胎。今天妈妈这样要求,明天爸爸又那样要求,造成孩子无所适从。孩子谁也得罪不起,从小承受过重的精神压力。结果有三:一是顺从型。你们说什么我做什么,唯唯喏喏,变成一个毫无主见之人。二是小滑头。爸爸在照爸爸说的做。妈妈在按妈妈说的做。四面讨好,八面逢迎。三是逆反型。谁的话也不听,你说你的,我做我的,你骂我不做声,你打我躲,你犟我比你更犟,长大了就出家门流浪于社会。以上是孩子在社会性行为、道德、品质上反映出来的问题,都是教育不当造成的,并非必然出现的。只要家长认识到独生子女成长中有利和不利的条件,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克服不利条件,根据孩子不同年龄段的特点,施以良好的教育,孩子就可以少出现、甚至不出现以上所指的那些问题。二、科学教育独生子女由上述,所谓独生子女问题,本质上是教育问题,尤其是家庭教育方式。要防止独生子女受到社会影响,可以出现的问题,就必须采用科学教育的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他们。这是家长最重要的,最神圣的责任。目前,不少家长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有效的经验,他们的做法归纳以下几点:(一)改变传统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家长要树立"为国教子思想",改变不正确的教养态度。要做到此点,家长首先要克服自身的"异常心理",不要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认识到孩子是未来事业的接班人,关系到国家的兴旺,民族发展,按国家对人才培养规格去做,才能站得高、看的远、放得开,收得拢。家长对独生子女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爱而不宠,养而不娇。诚然父母对孩子的家是应该的,爱子女不但是人之常情,而爱的本身也是一种教育。但是爱子女不但是体现在对孩子生活上,物质上的照顾,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上,使孩子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健康成长。长大成为对国家、对"四化"建设有用的人才。为此,对孩子严格管教,精心培养才是真正的爱。相反,对孩子娇、惯、纵容是有害的。俗话说:"严为爱、宠为害",有位教育家说过,"毁于盲目父母的人,比毁于危险的小儿疾病的多。"这是值得我们引以为戒的。在家庭中,孩子应当是民主、和睦的团结互助的关系,家长应尊重孩子的意见,兴趣和自尊心,要改变以长者自居的传统观念。克服专横的家长作风,不能因孩子年幼而随意轻视、嘲讽、侮辱、体罚他们。同时家长应放手让他们逐渐具有对自己负责的能力,不再包办代替。有困难要帮助、有了进步要鼓励,才能增长孩子的自信、自控、自尊的性格。(二)摆正独生子女与成人的关系独生子女的许多不良习惯是由于以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引起的。许多独生子女感到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孩子,处于独一无二的优越地位,理应是家中的"特权者"。所以,从孩子一出生,家长就要注意,千万不要将孩子置于家庭的特殊地位。不要让孩子在思想上形成"以我为中心"的意识,做父母的要在思想上深深的铭记这一点。平时孩子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尽量不要使孩子产生特殊感。要使孩子感到他虽然是家中的独子,但是没有独特的地位和特殊的权利,和家庭的其他成员一样处于平等地位。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从日常小事抓起。例如:家里吃饭,要使孩子懂得让大人先坐,吃东西时,要让孩子养成分份的习惯;看电视时,不要让孩子一人独占座位;家里来了小朋友,应教育孩子把玩具给大家一起玩......长期坚持,就会使孩子养成与别人相处的习惯,使孩子不会感到自己在家中的特殊地位了。(三)用群的功能弥补"独"的缺陷鼓励孩子到儿童社会中去。儿童社会性的发展,不是靠成人说教,而是通过他们相互交往发展的。儿童良好行为是从"模仿开始的,而模仿的最好对象是儿童伙伴",这种作用是成人替代不了的。因为成人的许多言行是孩子难以理解的,因此成人创造条件和机会让孩子与同龄人交往,克服因缺乏儿童伙伴的孤独感。大多数的孩子是好群体生活的。特别是游戏。通过集体教育他们尊重他人,不执拗任性,与小朋友友好相处,互相商量,谦让、分享玩具,关心小弟弟、小妹妹、家长切不要因爱子太深,怕孩子吃亏,将孩子封闭起来;或者偏袒孩子去责怪别人,这样做只能害了自己的孩子。(四)要舍得孩子吃一点苦独生子女大多身上存在着娇气。娇气十足的孩子将来是难有所作为的,要克服这种娇气,家长光在口头上教育孩子"要艰苦朴素","要吃苦耐劳",往往成效不大。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实际生活中,让孩子吃一点苦,因为吃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孩子身上的"娇气"。因此,在孩子的生活,物质方面,家长不要提供太好的条件。例如,在吃的方面,除了保证孩子必要的营养外,不要让孩子吃的太好,太精。对孩子的零食更要节制,尽量不让孩子养成吃零食的习惯。在穿的方面,主要是让孩子穿的整洁、大方、舒服。让孩子从小培养正确的审美观。千万不要让孩子穿得花枝招展。有的父母不惜代价给孩子穿着打扮,把孩子打扮得洋不洋,土不土,怪模怪样。这样做不但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而且会玷污孩子纯洁的心灵,使孩子从小受到不健康思想的侵蚀。在孩子的学习用品玩具方面,不要总是给孩子买新的。要鼓励孩子用旧东西制做各种学习用品和玩具,使孩子养成勤俭朴素的好习惯。另外,家长还要督促孩子多做一些家务劳动,特别是孩子自己的事情,尽量孩子自己去做,这样既能培养孩子的吃苦精神,又能锻炼的生活自理能力。有的时候,家长还可以有意识地设置一些障碍和困难的环境,比如去锻炼。如大冷天早晨,带孩子一起去菜场排队买菜,使孩子体会到大人的辛苦。这种有意识地让孩子吃一些苦的做法,对教育好独生子女是非常必要的。从小让孩子吃一点苦,正是为了使孩子将来经得起各种艰苦环境的磨炼。(五)对孩子教育坚持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如果成人对孩子的教育坚持一致性,孩子感到教育的合理性、坚决性,就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的家庭由于成人之间彼此不一致,为了孩子的教育问题,常常引起大人之间不愉快,甚至争吵不休。我国有句谚语"吵闹多的家庭孩子也会变坏"。所以家长应互相尊重,有分歧也不可当着孩子面前表露出来,事后再商讨统一认识,这样有助于增进父母感情,在孩子面前没有感情的家长,是无法教育孩子的。家庭成员对孩子的要求。态度前后也要一致。此一时、彼一时,不能高兴时就无原则,一味宽容;不高兴时就一概禁止,斥责。不能说话不算数,前后矛盾,家长说错了。应当认错,甚至道歉,为孩子树立知错改的好榜样。家长的威信会更高,教育效果也就强了。思考题:1、独生子女有哪些特点,形成独生子女的特点原因有哪些?2、在教育独生子女方面,你有何经验教训?

Ⅸ 独生子女有什么特点

1979年我国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的数量与日俱增。目前许多城市幼儿园的幼儿中,独生子女年所占比例在90%以上。独生子女的大批出现,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的自然增长速率,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在教育方面,也出现了“独生子女问题多”、“独子难教”的思想倾向,有些人甚至把一些独生子女夸大其词的称为“中国的一群小皇帝”。现代的孩子患有“四、二、一综合症”,这是片面的。据部分专家、老师在部分省、市抽样调查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独生子与非独生子,同样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成长。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位置特殊,家长对这种特殊性缺乏认识和心理上的准备,因而带来一些值得探讨的新问题。

一、独生子女的独特性

(一)独生子女智力和才能发展方面的优势

第一、独生子女生理条件比较优越,“集父母气血之精华”,从遗传因素方面保证独生子女在脑力、体力、智力方面的优越地位。

第二、独生子女家庭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尽管满足他们身体、心理发展的需要,保证了独生子女的充足的营养和智力开发用品,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家长对“独苗”教育比较重视,精力与条件都充足。家长总是挤出时间带孩子参观、野游、做游戏、教孩子学习、供给智力开发的各种玩具,故独生子智力早熟、兴趣广泛、知识面宽。

第四、独生子女享有父母充分的爱,在充分爱的阳光中成长的幼儿个性发展是健全的。正如一位儿童心理、卫生专家提出的那样“爱比维生素还重要”。因此,多数幼儿容易形成活泼、开朗、大方、敢说、敢想的性格特点,有利于幼儿智力和才能的发展。

(二)独生子女在社会性行为方面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调查,发现独生子女在社会性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比例高于非独生子女23-40%。这些问题并非独生子女所有,非独生子女也存在,独生子女占30%,非独生子女占60%。

以上比例说明,独生子女产生社会性发展方面的问题并不是普通问题,只是少数幼儿存在的问题;不仅独生子女存在此问题,而且非独生子女也存在;独生子女社会性行为问题,并不是“独生”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家庭教育不当的结果。

1、错误的教养态度造成幼儿不良的性格和行为

过多的食品、过多的营养,造成幼儿消化不良,而且还形成幼儿挑食、偏食、不爱惜食物等不良习惯。

过分的照顾;认为孩子小,事事都包办代替。让孩子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结果养成孩子四肢不勤、不爱劳动、懒惰、无能、吃不得苦、意志薄弱、处处依赖家长,缺乏独立性的不良习惯。

过分的疼爱,使孩子成为家庭中的“支配者”大人处处围着孩子转,什么事情都依顺孩子,甚至孩子提出无理要求,也采取迁就纵容的态度。有的孩子稍不称心,就大吵大闹,逐渐养成孩子“一切以我为中心”的任性、专横、执拗的坏脾气和不良习惯。

过分的保护;孩子是好群爱玩的,家长怕孩子不安全,受委屈,将其封闭在家中加以控制和保护。由于家庭环境的寂寞、活动单调,容易形成孩子的孤僻、胆小、不合群性格特点、缺乏待人处事的勇气和智慧,社会适应能力差。

过分的“灌”;许多家长“望子成龙”心切,又错误的认为孩子掌握知识越多越聪明,又不懂得早期教育的方法,给孩子灌进许多“食而不化”的知识,当孩子会认几个字、会背几首诗歌时,又在人前人后,盲目夸孩子。长此以往,养成孩子高傲、盛气凌人、自以为是的个性来。

2、家长对独生子女生活环境的影响应有足够的认识

如前而述“独生”的环境对幼儿成长有许多积极因素,但我们还应辨证地看到他不足的方面。困独生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经验,容易形成感情的“自我中心”。容易养成不善于团结,不善于同情,不善于竞争,不善解人意,缺少协作,不尊重人,缺少助人为乐的品质和行为。

另外,缺乏在同龄人相处过程中的逆境锻炼。如有矛盾时,如何辩解、争吵、闹意见、最后互相迁就、妥协、和解,从中认识到自己和别人的区别,懂得别人也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从而逐渐从“以我为中心”的硬壳中解脱出来。

同时由于他们在家庭中缺乏所模仿的相互交往的儿童、只能和大人交往、向大人学、容易形成他们说大人话、做大人事的早熟倾向,过早失去孩提的天真。事实上成人的世界对于他们来说,是难以理解的,他们成人化的行为,不论在和儿童或成人交往中,都会产生困难,而不得不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若家长能了解这些,就能主动地利用“独生”环境的积极因素,克服独生环境造成的问题,促使独生子女健康发展。

3、传统思想作怪妨碍孩子个性全面发展

封建的传统思想使人们留下了“多子多福”以宗亲关系观念,为的是将来老有所养。一个儿了不听话,还有二儿,二儿不行,还不小儿。“独苗”就无退路,必须教育好,对孩子寄于过高的期望,采取了操之过急方法,大有拨描助长之势。孩子的时间,被“前途教育”占满了,家长都想把孩子当成实现自己理想的胚胎。今天妈妈这样要求,明天爸爸又那样要求,造成孩子无所适从。孩子谁也得罪不起,从小承受过重的精神压力。结果有三:一是顺从型。你们说什么我做什么,唯唯喏喏,变成一个毫无主见之人。二是小滑头。爸爸在照爸爸说的做。妈妈在按妈妈说的做。四面讨好,八面逢迎。三是逆反型。谁的话也不听,你说你的,我做我的,你骂我不做声,你打我躲,你犟我比你更犟,长大了就出家门流浪于社会。

以上是孩子在社会性行为、道德、品质上反映出来的问题,都是教育不当造成的,并非必然出现的。只要家长认识到独生子女成长中有利和不利的条件,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克服不利条件,根据孩子不同年龄段的特点,施以良好的教育,孩子就可以少出现、甚至不出现以上所指的那些问题。

二、科学教育独生子女

由上述,所谓独生子女问题,本质上是教育问题,尤其是家庭教育方式。要防止独生子女受到社会影响,可以出现的问题,就必须采用科学教育的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他们。这是家长最重要的,最神圣的责任。目前,不少家长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有效的经验,他们的做法归纳以下几点:

(一)改变传统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家长要树立“为国教子思想”改变不正确的教养态度。要做到此点家长首先要克服自身的“异常心理”,不要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认识到孩子是未来事业的接班人,关系到国家的兴旺,民族发展,按国家对人才培养规格去做,才能站得高、看的远、放得开,收得拢。

家长对独生子女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爱而不宠,养而不娇。诚然父母对孩子的家是应该的,爱子女不但是人之常情,而爱的本身也是一种教育。但是爱子女不但是体现在对孩子生活上,物质上的照顾,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上,使孩子在德、智、钵、美、劳各方面健康成长。长大成为对国家、对“四化”建设有用的人才。为此,对孩子严格管教,精心培养才是真正的爱。相反,对孩子娇、惯、纵容是有害的。俗话说:“严为爱、宠为害”,有位教育家说过,“毁于盲目母家的人,此毁于危险的小儿疾病的多。”这是值入我们引以为戒的。

在家庭中,孩子应当是民主、和睦的团结互助的关系,家长应尊重孩子的意见,兴趣和自尊心,要改变以长者自居的传统观念。克服专横的家长作风,不能因孩子年幼而随意轻视、嘲讽、侮辱、体罚他们。同时家长应放手让他们逐渐具有对自己负责的能力,不在包办代替。有困难要帮助、有了进步要鼓励,才能增长孩子的自信、自控、自尊的性格。

(二)摆正独生子女与成人的关系

独生子女的许多不良习惯是由于以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引起的。许多独生子女感到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孩子,处于独一无二的优越地位,理应是家中的“特权者”。所以,从孩子一出生,家长就要注意,千万不要将孩子置于家庭的特殊地位。不要让孩子在思想上形成“以我为中心”的意识,做父母的要在思想上深深的铭记这一点。平时孩子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尽量不要使孩子产生特殊感。要使孩子感到他虽然是家中的独子,但是没有独特的地位和特殊的权利,和家庭的其他成员一样处于平等地位。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从日常小事抓起。例如:家里吃饭,要使孩子懂得让大人先坐,吃东西时,要让孩子养成分份的习惯;看电视时,不要让孩子一人独占座位;家里来了小朋友,应教育孩子把玩具给大家一起玩……、长期坚持,就会使孩子养成与别人相处的习惯,使孩子不会感到自己在家中的特殊地位了。

(三)用群的功能弥补“独”的缺陷

鼓励孩子到儿童社会中去。儿童社会性的发展,不是靠成人说教,而是通过他们相互交往发展的。儿童良好行为是从“模仿开始的,而模仿的最好对象是儿童伙伴“,这种作用是成人替代不了的。因为成人的许多言行是孩子难以理解的,因此成人创造条件和机会让孩子与同龄人交往,克服因缺乏儿童伙伴的孤独感。大多数的孩子是好群体生活的。特别是游戏。通过集体教育他们尊重他人,不执拗任性,与小朋友友好相处,互相商量,谦让、分享玩具,关心小弟弟、小妹妹、家长切不要因爱子太深,怕孩子吃亏,将孩子封闭起来;或者偏袒孩子去责怪别人,这样做只能害了自己的孩子。

(四)要舍得孩子吃一点苦

独生子女大多身上存在着娇气。娇气十足的孩子将来是难有所作为的,要克服这种娇气,家长光在口头上教育孩子“要艰苦朴素”,“要吃苦耐劳”,往往成效不大。

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实际生活中,让孩子吃一点苦,因为吃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孩子身上的“娇气”。因此,在孩子的生活,物质方面,家长不要提供太好的条件。例如,在吃的方面,除了保证孩子必要的营养外,不要让孩子吃的太好,太精。对孩子的零食更要节制,尽量不让孩子养成吃零食的习惯。在穿的方面,主要是让孩子穿的整洁、大方、舒服。让孩子从小培养正确的审美观。千万不要让孩子穿得花枝招展。

有的父母不惜代价给孩子穿着打扮,把孩子打扮得洋不洋,土不土,怪模怪样。这样做不但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而且会玷污孩子纯洁的心灵,使孩子从小受到不健康思想的侵蚀。在孩子的学习用品玩具方面,不要总是给孩子买新的。要鼓励孩子用旧东西制做各种学习用品和玩具,使孩子养成勤俭朴素的好习惯。另外,家长还要督促孩子多做一些家务劳动,特别是孩子自己的事情,尽量孩子自己去做,这样既能培养孩子的吃苦精神,又能锻炼的生活自理能力。

有的时候,家长还可以有意识地设置一些障碍和困难的环境,让去锻炼。如大泠天早晨,带孩子一起去菜场排队买菜,使孩子体会到大人的辛苦。这种有意识地让孩子吃一些苦的做法,对教育好独生子女是非常必要的。从小让孩子吃一点苦,正是为了使孩子将来经得起各种艰苦环境的磨炼。

(五)对孩子教育坚持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

如果成人对孩子的教育坚持一致性,孩子感到教育的合理性、坚决性,就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的家庭由于成人之间彼此不一致,为了孩子的教育问题,常常引起大人之间不愉快,甚至争吵不休。我国有句谚语“吵闹多的家庭孩子也会变坏。”所以家长应互相尊重,有分歧也不可当着孩子面前表露出来,事后再商讨统一认识,这样有助于增进父母感情,在孩子面前没有感情的家长,是无法教育孩子的。

家庭成员对孩子的要求。态度前后也要一致。此一时、彼一时,不能高兴时就无原则,一味宽容,不高兴时就无原则,一味宽容,不高兴时就一概禁止,斥责。不能说话不算数,前后矛盾,家长说错了。应当认错,甚至道歉,为孩子树立知错改的好榜样。家长的威信会更高,教育效果也就强了。

Ⅹ 独生子女容易有哪些性格问题 家长应重视孩子性格教育

俗话说“三岁定八十”,可见小孩在幼儿阶段的性格、行为对孩子的成长十分重要。如版果家长权能注意从小就有意识地对孩子进行生活能力的培养,进行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等综合的教育,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温室里长大的孩子,没有经历过风雨,没有面对过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也较低。不要总把孩子“关在温室”里,独生子女时代,作为父母应该多给孩子磨炼的机会。
为了使我们的下一代成为强者,能够做到自立自强,我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对独生子女应当少一点怜悯和照顾,多给他们一些磨炼的机会。
家长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与孩子之间要多点沟通和理解,及时发现并纠正孩子的错误和缺点,对孩子的优点和特长及时加以鼓励,令孩子形成勇于面对困难的自信心。
叫鱼与学习(学习王站)觉得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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