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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广西

发布时间:2022-09-15 02:13:36

A. 广西退休独生子女补贴

法律分析】:退休独生子女补贴这个视情况而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要养老保险交够十五年,就可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同时也一同办理独生子女补贴手续。可以先到退休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发放表格,填好相关信息,带上填写好的表格、独生子女证就可以领取。由于各地发放的标准不同,可能各地有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B. 广西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多少分

广西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7分。

广西“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项目,2020年保持加分分值不变,从2021年起降低加分分值,从10分降为7分,并逐步取消该项目。即在国家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广西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不再享受加分照顾。

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调整:

(1)3项目分值不变:

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2)2项目降低分值: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加分分值不变(仍为10分),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为7分。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不变,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

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7)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原则上一次交清,有困难的,可分期或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用非生产性实物抵偿。”。(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离婚、丧偶和独生子女、超生子女死亡的,对其原来的奖励和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负责。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同时交回《独生子女优待证》,过去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不再退回;
(二)如违反计划生育被处理,属夫妻离婚的,各自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罚款或计划外生育费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的数额应协商解决;属丧偶的,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费未交清的部分可减半交付;
(三)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的优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所受行政处分不变,计划外生育费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D. 独生子女陪护假

中国多地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六个省区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2018年7月25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草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  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2020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

016年12月,河南省老年人口1534万,占常住人口的16.1%,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实施的《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自1990年5月开始实施。

2018年3月1日起,《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条例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如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 

其中,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六个省区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河南、广州则是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1] 

2018年7月25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二审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作了约50处修改,形成了草案表决稿。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草案规定

E. 广西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是什么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F. 2022年广西柳州市,55岁独生子女补贴津贴在哪个月办理申报

取消了独生子女政策。
因为从2016年国家推行两孩政策开始,独生子女证制度就已经取消,原来已经办理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没有办理的就按照新人新办法处理,就算那些已经印刷好的独生子女证件大概也都已经销毁,不可能再给你印刷一两本,而且独生子女证的档案名册也已经封存。
2016年以前办理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父母退休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持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在所在的工作单位领取,男方要求年龄满60周岁,女方则年满55周岁便可以领取,这项政策的补贴标准是一次性补贴不少于1000元。

G.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第六条 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第八条 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第九条 确认因公残废(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第十条 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依据,以《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第十一条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养有一个孩子的,不是独生子女;夫妻终身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的,也不是独生子女。第十二条 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革命烈士证明书》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第十三条 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四十五岁且未结婚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五条 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十年以上,并持有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六条 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第十七条 再婚夫妻一方原只生育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第十八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人孩子的,必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四周岁以后才能有计划地安排。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
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须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超生者,已采取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准予经营。
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收缴,按当地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进入城镇从业或暂住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必须持有原居住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已怀孕的妇女,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无有关证件的,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暂住户口,用人单位不得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营业执照;
(二)进入城镇暂住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夫妻,必须服从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对育龄夫妻建立计划生育卡,并负责监督管理;
(三)进入城镇的基本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城建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和城建部门违反此规定的,均处以经济罚款,并追究领导责任;施工单位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除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罚款外,所建工程竣工后,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进入城镇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应受处罚的,由用人单位或新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协同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行;
(五)到农村从业或暂住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由用人单位和暂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按当地规定管理;流动人员中如有违反计划生育:属非农业人口的,由用人单位或暂住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处罚;属农业人口的,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必须建立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配合流动人口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七)流动人员就地采取节育措施的手术费:属有工作单位的,凭医院证明回原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的,凭医院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计生管理部门报销;
(八)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的,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提供躲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予罚款;
(九)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五条和本细则有关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由计划生育部门给予罚款。

H. 广西独生子女补贴2022新规定


第一,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位置。钱虽然不多,但蚊子腿也是肉啊。
第二,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想要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
第三,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每个月可付出10元独生儿女嘉奖费。
第四,国企工人们所熟知的退休补助,即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
第五,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
第六,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独生子女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了女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了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I. 广西独生子女证父母买社保有补贴吗

没有。
国家没有这样的政策下发,也没有相关文件说明可实行相关规则,且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与子女义务关系不明确。
社会保险补贴指政府对由雇员自己或其雇主为雇员制定的社会保险方案的分摊额的资助,这种社会保险对个人的支付,通常来自一项专门基金。社会保险补贴内容包括失业保险补贴和补助、意外灾害和疾病补贴、老年补贴、丧失能力和遗属养老金、家庭补助费、药物及保健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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