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般是指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在年满一定年龄后,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制度。一般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制定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人员对象以户籍为准。
B. 计生特扶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特扶,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简称,指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由政府发放一定数量扶助金的制度。
其中,对于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C. 独生子女残疾特扶政策
法律分析:有劳动力才有生产力,像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如果有一个人伤残后,会直接影响生产力,国家为了帮助独生子女家庭顺利度过困境,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出现伤残情况时,可以申请补助,每人补助270元/月。
如果独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论是何原因造成的,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D. 特扶是什么意思
【特别扶助制度】我国对失独家庭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系基于人文关怀理念而建立的行政救助制度。规定政府对失独家庭有给付扶助金的义务。扶助金金额各地政府根据当地收入等具体情况自行发文规定。
【扶助对象】
1、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 计划生育什么叫奖扶和特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基本条件: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即: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以上四点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国四条”。
标准为960元、1080元、1560元、1680元
特别扶助对象
00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00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00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00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0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F. 特扶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审核批准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当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书》,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子女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卫生健康委抽查、汇审。6、省卫生健康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三、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四、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一致,但特别扶助对象是当月申请,当月计算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家庭,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G. 计生奖扶与计生特扶和独生子女有何区别
摘要 您好,计生奖扶对象是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计生特扶是指: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独生子女就是指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孩子的的情况呢。很高兴为您解答呢
H.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是什么意思
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具体如下: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1、常住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未残疾(伤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来计生办填写审批表,并进行公示。
二、独生子女残疾特扶政策
1、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出现伤残情况时,可以申请补助,每人补助270元/月。
2、如果独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论是何原因造成的,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残疾或死亡救助金条件和要求:
1、独生子女父母残疾,法定标准三级以上的(有残疾证),按残疾人数每人每月享受80元的救助金;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未享受奖励扶助的,享受每月100元的救助金;(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双亡,该独生子女享受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救助金。(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4、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独生子女父母残疾的提供残疾证、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一方死亡或父母双亡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I.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法律分析: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如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等。
法律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第二条 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二)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