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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8 02:56:06

① 请问独生子女证有什么用吗

根据2007年版的《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居民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政策优惠: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② 独生子女奖励资金是谁发放到哪里领取(已经退休)

独生子一次性奖励费每个城市的奖励政策和奖励形式都有差异,何时、何单位退内休都关系着容你领取奖励费的具体时间,一般来说市属、省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都是退休单位发放。
建议你拨打当地的市或者区计生局的电话进行详细询问,或者打12333社保电话、12345市政热线进行了解

③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

依据国家独生子女政策:退休职工男满60岁,女满55岁可分别领取,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5000元。

④ 湖南省的独生子女政策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9月17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
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
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以下
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
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

1.申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

(四)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
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已兑现”指已领取了5000元奖励,“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如选择每月
80元奖励方式,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
补足至5000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
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
5000元。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2014年1月1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
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企业已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
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
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
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
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
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
案。

3.县级备案。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1日前统一将确认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件5)和《申请表》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之外的本省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报参保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将奖励对象签订的《协议》一式两份统
一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将奖励对象《申请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
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所在单位送达奖励对象。

4.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6)。申请人死亡的,还须核实代办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见附件7)在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15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
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镇级初审上报。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见附件8)。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
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议》一式
两份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
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6月1前将相关信息
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街道送达奖励对象。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关于资金发放与管理

市州、省直管县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结存。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
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10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

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
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
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
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8月5日、10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
象预测规模和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关于对象年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9)。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10)。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⑤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独生子女补助费吗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2016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 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澄部省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 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 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
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
受理。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
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
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
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市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 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 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 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
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备案。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相关规定

(一)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⑥ 独生子女补贴资金给我打了一年了,从前年开始补贴资金就没有了,这是为什么

应该是地方政策,或者就是被地方吃了

⑦ 独生子女养老金保险 杭州

《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完善杭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杭州市区农业户籍的计划生育夫妇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享受补贴:
(一)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二)本人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分为12个月,按照参保人员实际参保月数按月补贴到位,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
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缴费基数的5%.
三、补贴方式及资金来源
对享受补贴的参保人员,在缴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时,政府补贴部分直接抵缴个人当期缴费;抵缴后有余额的,余额计入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市政府根据各区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补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由村(社区)初审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公示,经所在区人口计生局确认后,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上报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交《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
(三)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监督管理
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登记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补贴办法。
附件: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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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今年11月退休可以领独生子女费吗

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或增加基本养老金,或执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 政 局
《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市人计发〔2011〕18号
一、发放范围
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一)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含中央、部属、省属企业参加我省及我市、县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在职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承担。
(四)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除高新区自行承担外,其余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如下:市财政对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和沣渭新区按4︰6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对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按6︰4的比例分担。

⑨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老了国家有什么补贴资金吗补助

独生子女奖励制度已经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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