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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增加子女的名字

发布时间:2022-09-13 16:43:50

❶ 父母的房子房产证可以加子女名字吗

法律分析:可以,父母申请在夫妻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为属于房屋赠与行为。因房屋赠与属房地产交易,所以,房屋登记机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权利人确实要加子女名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❷ 父母的房本能加儿女的名字吗

父母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孩子的名字。父母将其共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赠与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同样,父母申请在夫妻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房屋赠与行为。权利人决定增加子女姓名后,应当与子女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后,由申请双方持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❸ 父母房子可以加子女的名字吗

父母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父母将其共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赠与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同样,父母申请在夫妻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房屋赠与行为。权利人决定增加子女姓名后,应当与子女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后,由申请双方持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❹ 父母房子可以加子女的名字吗

法律分析:父母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父母将其共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赠与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同样,父母申请在夫妻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房屋赠与行为。权利人决定增加子女姓名后,应当与子女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后,由申请双方持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❺ 父母的房本能加儿女的名字吗

父母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孩子的名字。父母将其共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赠与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同样,父母申请在夫妻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房屋赠与行为。权利人决定增加子女姓名后,应当与子女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后,由申请双方持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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