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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失亡父母的心里健康输导

发布时间:2022-09-05 19:21:17

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有什么政策

这位知友,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现行补助政策有两项:一是国家特别扶助。对回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答女或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对象,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每人每年发放3240元(子女死亡)或2640元(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特别扶助金;二是本市特困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对象,从年满50周岁起,每人每年发放800元(子女死亡或一级伤残)或600元(二级以下伤残)特困救助金。每年的1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经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后,当年度可领取补助金。具体可联系所在本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

❷ 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享受哪些待遇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叫失独家庭扶助金。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❸ 独生子女死了父母怎么办

独生子女如果他已经是成年人了,那么父母去世了,他就已经会独立了,可以自己努力养活自己,然后找份工作,好好生活下去,但如果他还是未成年人的话,可能需要有亲人帮忙抚养长大。以后再报答自己的亲人,就好了。

❹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担忧有哪些面临什么样的困难有什么诉求

这部复分人群,一方面,沉浸制在中老年丧子的人生至痛中,难以自拨;另一方面,不少中老年夫妇,特别是农村中老年夫妇,由于没有养老保险,丧子后就失去了今后的养老依靠,对未来感到迷惘悲观,失去信心。
诉求:养老要有保障、生活要有人照料、精神需要慰藉和关爱

❺ 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国家最新政策

一、2019失独新政策
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二、各地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1.宁夏: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600元(伤残)、800元(死亡),城乡统一标准。
2.南京: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400元(伤残)、500元(死亡)。
3.山东:失独家庭补助金每人每月400元(伤残)、500元(死亡)。
三、失独家庭补助标准历史变化
2008年,我国全面实行失独家庭补助政策:失独家庭夫妻,女方满49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补助金;
特别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农村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和城镇统一,为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

❻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去世怎么办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并没有特殊的补助政策。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年发给1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法律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4、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❼ 唯一的孩子自杀了,父母是种怎样的心情

父母肯定是很痛苦伤心的。

自杀已成为人类生命的第二大杀手。国内北医儿童发展中心发布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约10万青少年死于自杀。而在自杀方式的选择上,其中58%的自杀案例为跳楼,20%为服毒。

轻生,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抑郁症;然而,这也只能解释一部分原因,而另一部分悲剧的原因可以解释为心理社会因素。

具体原因:

(一)从心理学层面,儿童青少年突然轻生的背后原因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处于强烈负性情绪状态。当陷入极度的恐惧时,这种恐惧比对死亡的恐惧还要强烈;有时是为了逃避惩罚。这种恐惧一般来说都是短暂现象。如果自杀未遂,自杀者往往会后悔自杀行为,并希望自杀冲动能够及时抑制。

2.失去社会归属感。失去社会归属感往往使人失去在社会的坐标和参照系,引发绝望。有时担心失去社会归属,或者预计自己将失去社会定位也可能诱发自杀。这常常是因为:

(1)感觉到被抛弃:如被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抛弃、被恋人抛弃/遗弃、被亲人抛弃(包括丧父母、丧子)等,有时社会角色扮演失败也会产生被抛弃的感觉,情绪极端时可能感觉到被整个社会所抛弃;

(2)受到反对和限制:如丧失自由等;

(3)要求遭到拒绝;

(4)行为、心情、想法等得不到理解。

3.精神痛苦的煎熬。来自心理的痛苦折磨,痛不欲生,自己与自己的矛盾,与家长的矛盾,与老师的矛盾,与学习的矛盾,与社会的矛盾不断激化,得不到解决,有时为了缓解甚至终止痛苦,就有可能选择自杀。

4.学习困扰。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没有掌握,跟不上学习进度;孩子与外界的事物接触太多,比如网络、手机等;学校里的欺负行为、不公平待遇等。

5.特定动机。如报复性自杀,自杀对其他成员造成更大的伤害或利益损失;在死亡随机性中的自愿选择行为,如打赌谁先死(左轮枪、安眠药等),决斗,求死游戏(主要是丛林游戏)等;世界观价值观异化,如错误地认为自杀是一种自由,自杀崇高等。

6.假性自杀。自杀者没有自杀动机,本意并非自杀,但是由于操作不当,使得某些危险行为(致死概率很高)成为事实自杀。

(二)从精神疾病层面,抑郁发作、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等心理疾病都可能是诱因。

抑郁发作、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等心理疾病都可能导致自杀。这类自杀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绝望性自杀,另一类是愤怒性自杀。

1.绝望性自杀。

(1)如被同学人际孤立、无法面对老师的处罚,一时想不出应对办法而自杀;

(2)学习压力大、学习成绩下降,是经过努力而不能克服,技穷而自杀。

2.愤怒性自杀。

表现为被家长、老师、同学激怒时,因怒而自杀。当他们被激怒时,最初有向外攻击的念头,但由于不具备攻击条件,或惧怕攻击后结果,而将攻击反转指向自身,冲动选择跳楼自杀:我没有力量和你们斗,只有回避,以死解脱。

3.精神症状引起的轻生。

认为有同学笑话他而跳楼轻生,实际上并没有人笑话他,这是妄想引起的自杀;又如,凭空听到声音命令他跳楼,他不得不跳楼,这是幻觉引起的自杀。

遇到困境,我们应该怎么帮助孩子们摆脱心灵的痛苦?

遇到困境,我们应该怎么帮助孩子们摆脱心灵的痛苦?王秀丽博士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苗头初现时,应紧急寻求心理危机干预帮助。

面对青少年突发心理危机状况时,需提高警惕,及时核实自杀倾向的准确性、可能的形式和真实性,争取第一时间寻求心理危机专家的心理干预。

(二)父母们行动起来,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亲子沟通能力、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1.教育要从小做起,从生活点滴做起,给孩子足够的关爱、尊重和引导,陪伴和帮助孩子成长。

(1)用心倾听。走进孩子的世界,聆听一下他们的呼声,不要总是父母说,孩子听;

(2)爱与陪伴。跟孩子交流,让他知道你是多么爱他。不要在公共场合骂孩子,别总是抱怨批评他的成绩,剥夺他的兴趣爱好……爱孩子,请给他足够的爱和尊重;

(3)共同参与。努力发现你和孩子共同喜欢的事情,增进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孩子也想要探寻大人们的世界,并参与其中。让孩子参与家庭事务中,尊重孩子的主体地位,多听取他的意见,并尽可能达到共识。参与过程中,应尊重与引导并用,而不是一味地顺着孩子。

2.让孩子感受到自己被需要,强化他们的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社会归属和社会关系,父母、子女等不可改变的血缘关系是最佳的选择。

3.学习与孩子沟通。与孩子沟通时,父母务必做到保持冷静、换位思考;不要随意给孩子“贴标签”;在关心和换位思考上,对孩子用积极肯定的态度。特别是要了解青春期孩子的特点,避免踩到他们的“雷区”。

4.重新定位,减轻其心理负荷。

对学习压力大、学习成绩下降的学生,老师和家长要适当调整对学生的学习期望,重新定位,减轻其心理负荷,必要时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休息调整。

5.通过拨打心理健康服务热线96008,或者关注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或成都市心理健康中心公众号,及时了解和学习青少年心理健康知识,学会早期识别潜在的心理问题。

6.及时寻求心理卫生机构的专业帮助。

日常相处中,注意观察孩子,如果孩子出现以下情况,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的心理健康机构进行专业的干预治疗,积极寻求对这些心理疾病的治疗,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1)不愿意与别人交流,对家人、同学和朋友保持沉默,变得孤僻;

(2)突然的暴躁或者愤怒以及情绪低落,对很多事情都提不起兴趣;

(3)出现自伤行为,甚至自杀倾向时;

(4)出现与家长和老师对着干等异常行为;

(5)出现精神恍惚、没有现实依据的恐惧感、负罪感、麻木、胃口不好或者暴饮暴食、夜间睡眠差等状况;

(6)不能够胜任日常的学习任务,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厌学的情况。

7.对处于治疗期的孩子,家长要陪伴孩子定期就诊,了解孩子病情及服药治疗情况。

(三)学校方面重视心理健康保健,关注重点人群,避免边缘化现象。

1.定期开展心理卫生知识讲座。

2.关注高风险人群。定期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将抑郁筛查纳入心理健康体检中,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评估环境安全,选择合适的谈话环境。

4.采用积极的、鼓励式的交谈技巧。

5.加强家长-学校双向联动机制。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建立有效沟通的联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交流,有效解决问题。

6.帮助病情缓解复学学生重新适应学习。学生因病情缓解重新入学时,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使他们能良好融入新的学习缓解,避免被“过度”特殊化。

7.建立学校-医院间转诊转介绿色通道,确保他们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和综合治疗。

(四)儿童青少年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学会识别自身心理问题,及时寻求帮助。

1.寻求专业帮助。第一时间寻求专业人员,如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生得到专业的帮助。

2.与家人、朋友谈,说出自己的负性情绪;通过与理解自己的家人和朋友的支持、理解和帮助。

3.将能唤起自己快乐记忆的物品摆放在显眼位置,将标出自己有点的东西放在显眼位置,促进自信。

4.转移注意力,寻找快乐来源:如,通过运动、听音乐、享受美食、与人交流等。

5.通过专业正规的精神心理机构网站、公众号、APP等,自我觉察心理问题。

6.标注特别信任的人的联系方式,或及时拨打成都市心理援助热线电话96008等。

以上内容参考四川省人民政府-青少年轻生的背后是怎样的痛苦?学校、家长该怎怎么化解、

❽ 独生子女去世后父母怎么办

国家规定有特别扶助金。另外,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跟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一、国家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残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都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并于2012年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关怀的政策措施。2013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 二、特别扶助金。各地标准也不尽相同,以广东省为例,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1、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按规定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2、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扶助制度: (一)优先安置进公益性养老机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或通过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可申请五保供养,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排入住农村敬老院。 (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交费补贴。 (三)以政府购买方式由社区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扶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四)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援助时,享受的各项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七)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八)通过“生育关怀基金”等形式,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

❾ 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有什么政策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叫失独家庭扶助金。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版妻扶助制度,是权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了提高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

❿ 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享受待遇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户籍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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