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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发布时间:2022-09-03 11:45:21

㈠ 继承法中为什么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第二位继承人,而孙子,外孙子却不是法定第二位继承人

这个问题很好理解:

主要原因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却不能通过这种途径来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所以法律就在第二顺序继承人里赋予了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权利。

而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里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的话,继承发生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到底是依据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来继承还是依据代位继承/转继承的规定来继承就会发生法律适用的混乱。所以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里就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见,就算第二顺序继承人里就算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也是有权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的。

㈡ 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几顺位继承人

法律分析:1、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未直接规定于法定继承的顺位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在实践中,多数裁判将孙子女、外孙子女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其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越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行使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㈢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以下这些: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㈣ 以调皮捣蛋的孙子和勤劳朴实的爷爷为题,编造一个故事作文

调皮捣蛋的孙子和勤劳朴实的爷爷

爷爷今年60多了,头发中夹着许多的白发,但他长得高高的,身体也很结实,勤劳能干。我是他孙子,整天好吃懒做,调皮捣蛋。
二月,寒流来袭,我一大早就冻得缩在被子里不肯出来。连一旁早起的妈妈也让我先“冲峰陷阵,”我调皮地随便说了句“打死我也不离开亲爱的被子,除非……除非有人比我先起床。”“小明,都10点了,你怎么还不起床?”想不到外面传来爷爷的呼唤。“不是吧!真倒霉。”我满脸后悔地起了床。一旁的妈妈偷偷地笑着,我瞪了妈妈一眼,走出房门,迎面吹来一阵刺骨的寒风,冻得我缩着脖子,瑟瑟发抖,还“叫苦连天:”爷爷穿上外衣不知要干什么。““等我一下,我出去买点菜,马上回来。”“呯。”我话还没说完,他就一拿皮包走了。今天可是零下8度啊!爷爷只穿了一件毛裤和外衣就走了!真是急性子。
今天外面太冷啊!过了一会爷爷回来了,只见他双手被冻得红扑扑的,还缩着个头。“摩拳搓掌。”“叮零零,叮零零……”突然来了一个电话,我连忙上前接电话,原来昨天的客人的手机落在这儿了。过了一会儿,手机找到。“我去了,反正闲着也是闲着。”爷爷说完冷不防从我手里抢过手机,又重新披上外衣,准备出门送货。“爸,我去吧!”妈妈说。“没事,我去。”……我、爸爸、妈妈、哥哥还有奶奶都担心爷爷的身体,不让他去。家里吵吵闹闹的。“好了,我去了马上回来,走了!”“呯。”爷爷这一河东狮吼功把我们五人都愣住了。这下没人反抗了。我们只能透过窗户眼巴巴地看着爷爷在风雪中艰难地骑着自行车行驶着。
“老了,还是老了,不像年青时了。”这是爷爷送货后第二天生病时常说的一句话。
看,这就是我那勤劳的爷爷。

㈤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㈥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地位有什么不同

我国《继承法》没有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一般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因此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再作为法定继承人加以规定已无必要。
毫无疑问,代位继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因继承不能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在法定继承方面上仅仅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却将其排除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而代位继承条件规定得又过于狭窄,这就使得在实践中涉及继承的诸多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同时不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也不符合我国关于继承的历史传统,又与《继承法》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
一、《继承法》代位继承条件过于狭窄且将孙子女、外孙子女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与法相悖
法定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继承制度,多是以婚姻关系及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依据来划分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前已述及,《继承法》之所以没有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样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确定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理由是《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已经死亡的父或母的位置来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此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而认为《继承法》再将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已无实际意义。
但应该看到,我国《继承法》对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规定得过于狭窄,而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并非是代位继承发生的绝对唯一条件,代位继承能否最终实现还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而我国《继承法》第七条则明确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即继承人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此可见,如果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原因发生,其子女也会因“无位可代”而不能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这表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地位并不稳固。加之孙子女、外孙子女非法定继承人的先天缺欠,最终不利于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权益的保护,恐怕也有违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本意。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精神,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反之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确定,在主要考虑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这一基础标准的同时,始终贯穿其中的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精神。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负抚养与赡养的义务。但与此同时《继承法》却仅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却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只尽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而不享有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显而易见,这种规定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
当然有人会认为,即使不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为法定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有意愿将自己身后财产留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还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加以实现。但这样做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互负抚养与赡养义务,然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依照遗嘱方式获得遗产属于遗嘱继承,而孙子女、外孙子女依照遗嘱方式获得遗产却称之为受遗赠,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其次,很多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由于人们法制观念淡漠、遗嘱意思不强,所以会使孙子女、外孙子女通过有效遗嘱以受遗赠方式获得遗产常常难以实现。再次,《继承法》关于受遗赠人二个月接受遗赠明示期的限制更使孙子女、外孙子女受遗赠的可能性在实务中大打折扣。
此外,由于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主要家庭形式,将孙子女、外孙子女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实践中极易产生在被继承人有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下,却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就将成为“绝产”,此时就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显而易见,这种状况有损于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扶养关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利益,也与我国日益注重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立法趋势相悖。
二、增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为代位继承的条件并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继承权的实现是指期待权转变为既得权。代位继承与本继承相对应,是指当继承人继承不能时,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行使继承权,即继承人的期待权发生流转,为代位人所承继,最终由代位人实现由期待权向既得权的转变,取得既得利益。
目前,根据世界各国对代位继承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形:其一是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发生代位继承的条件,我国继承法就采此观点(当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除外);其二是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主要如日本采此观点;其三是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及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情形下都可代位继承,主要以德国为代表。

㈦ 李奶奶的小孙子作文

转眼又到了孩子放暑假的时候了,李奶奶终于松了口气,她决定带着孙子回老家,一来惦记着家里的菜园,二来老姐妹几个叫嚷着她早些回去打麻将。

所以孙子刚一放假,她就迫不及待的收拾行李,跟儿子、媳妇儿商议回去过上些日子。

小孙子自是非常高兴,有机会捉鱼摸虾的到处跑了。

隔壁有了几个半大孩子,天天的带着李奶奶的小孙子田埂土坡的放开了跑,李奶奶落了个清静,早按耐不住憋屈,早早地吃了午饭,早约着几个老姐妹打麻将去了。

这一打忘记了时间,天色开始暗下来了,张婆婆的儿媳妇提醒着不早了,要开始做晚饭了,几个老姐妹才如梦初醒:“这天都黑了,得赶紧回去给孙子做饭去。”

李奶奶刚走出家门,远远的就看见隔壁的刚子在踢路边的石子玩,就对着他喊:“刚子,刚子,我们家尧尧没跟你一起玩啊?”

刚子抬头见是李奶奶,自顾自的不停踢石子。

李奶奶加紧脚步往家赶,来到大门口就对着屋里喊:“大孙子,尧尧,奶奶回来了。”

没有任何回应,老伴儿倒是从屋里出来了。

“没跟你一起?”

“傍晚跟刚子一起出去疯了,我这不打了会儿麻将嘛。”

不见了小孙子,李奶奶有些着急了,赶紧的去找刚子,刚子说半下午他一个人跑回家喝水去了,就没有再见到了

㈧ 作文:我的孙子这篇作文,要求从他的外貌、学习的情况以及他生活中的

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幸福.有诗云:“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是认为的幸福.“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自由自在的幸福是李白的人生写照.司马迁用“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诠释着自己对幸福的理解,而登上岳阳楼的范仲淹面对滚滚的江水,吟诵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以此为幸福.
感叹古人对幸福的深刻理解,我也渐渐得出自己要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样的.它不是千金的财富,不是受人注目的地位,而是为人,为别人着想的奉献,是付出,这就是我要的幸福.
一份有自己声音的幸福

㈨ 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请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赡养

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赡养,是有条件限制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简称祖孙关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祖孙关系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三是祖孙之间的继承关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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