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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03 03:57:56

① 提高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② 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有什么政策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叫失独家庭扶助金。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版妻扶助制度,是权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了提高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

③ 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国家有哪些政策

你现在多大?独生子女死亡的待遇一般针对女49的家庭或者男60的单亲

④ 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享受哪些待遇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叫失独家庭扶助金。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⑤ 特扶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审核批准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当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书》,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子女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卫生健康委抽查、汇审。6、省卫生健康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三、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四、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一致,但特别扶助对象是当月申请,当月计算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家庭,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⑥ 扶助金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扶助金,即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机制

(一)在经济和生产上扶助

1.提高扶助标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妇,在落实特别困难家庭国家经济扶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扶助金。

2.实施紧急救助。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从生育关怀专项资金中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紧急救助。紧急救助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救助资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3.做好保险理赔。为特殊困难家庭每年购买一份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做好参保对象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理赔工作。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4.扶持创业就业。劳动就业部门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相关培训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安排创业就业时,对上述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安置。

⑦ 独生子女死亡正常补助多少钱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叫失独家庭扶助金。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⑧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扶) 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011年开始,一方为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农业户口一方可以享受;
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3、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
二、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奖励标准为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国家特扶)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农村和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不管男方年龄(初婚、复婚家庭);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⑨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

财政部、国家卫健委10日发布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通知指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通知明确,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⑩ 各地失独家庭或是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政府有什么补助措施吗

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第27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是从国家层面对于失独家庭的规定,在2007年出台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当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也进一步指出女方年满49岁、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按照规定可以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

由于现代少子化观念的不断推进,就算现在已经放开了三胎政策,失独家庭的数量依然是在不断增加。这些失独家庭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但是国家对于他们也是比较关注的,地方政府也通过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各种扶助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我们始终要相信,未来会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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