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赡养方面的规定(节录)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应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患病时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妥善安排住房并维修;耕种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老人所有。
关于赡养费,是需要赡养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所要求的权利。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如发生纠纷,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2. 父母亲出钱给子女叫子女服侍这叫赡养吗
父母亲出钱叫子女扶持,这叫赡养吗?这种情况不属于叫做赛亚,应该属于雇佣关系
3. 父母可以随便将钱赠与其中一个子女是否与以后的赡养问题有关.
这要开家庭会议商量决定,最好签个协议稳妥些
4. 老人是否可以用赠送房产作为要求子女赡养的条件
老人可以用来赠送房产作为要自求子女赡养的条件,但子女不可以以不继承或不接受所赠送的房产作为不赡养老人的条件。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5. 老人把财产赠送给别人,子女是否还要尽赡养义务
虽然父母将本人的财产赠与他人,但作为子女,对父母仍然有赡养的义务,父母符合需要赡养的情况下,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以维护自身的正常生活。
6. 有关子女赡养的法律
1、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6)父母赠与子女赡养扩展阅读: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7. 若子女不赡养父母,其父母是否可以把以前赠与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要回来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回,这样很简单。
如果非想答要回之前给的所谓学费和生活费,如果是在子女未成年独立生活前的费用,肯定要不回,那也父母的抚养义务范围。如果是成年后给的,理论上有机会。
8. 父母财产赠与儿子其他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父母财产赠与儿子其他子女还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9. 老人将财产赠与子女,子女却不赡养老人的问题。
1、老人作为赠与物的唯一所有权人,在意思表达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下,将赠与物赠与给子女,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2、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老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3、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依法要求其交付。
4、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的,且受赠人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即便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即便赠与物的权属已经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仍然可以依照合同法192条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物。
该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关于合同法192条规定的“受赠人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可否按照子女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予以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的公报案例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民终字2005,第2772号判决有明确的案例体现。
6、法律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是对赠与人“善举”的一种保护,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法定义务,对赠与人所造成的损害是一致的。如果将“赡养”排除与“扶养”之外,等同于认可了父母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子女不履行对父母“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这有悖于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赠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及原则。
故“扶养”应按照广义理解较为恰当,应包括“赡养”。
7、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半年内行使。
8、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正常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5条、186条、188条、190条、192条、193条、194条、195条
10. 2011年父母的房子赠与儿子,但二子这些年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父母还能撤赠吗
按法律规定,已经赠与的物品不能要回。但是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父母可以依法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