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并计算子女数:
“(一)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的;
“(二)夫妻已经合法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
“(三)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前款规定假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九、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乡村振兴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农村已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优待。”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并加强动态管理。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十七、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保障母婴安全。”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贰』 青海省独生子女补贴
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但是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叁』 青海省第一批独生子女证发放是那一年
摘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肆』 青海省2017年办的独生子女证起作用吗
有用
独生子女证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身子女证办理条件:1、合法已婚育龄夫妻。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相关情况: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未婚生育且今后不再结婚的,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伍』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合并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三、删去第十五条。四、删去第十六条。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技术服务。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十一、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或者收养子女”。
此外,还对条例个别条款文字作了修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陆』 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有:符合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了一个子女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根据相关的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具体有: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柒』 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
一、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
1、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到其户籍地村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份,填写后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
(2)申请人将《申请表》及规定材料交双方户籍地村委。村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3)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4)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计生机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计生机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材料原件退还当事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二、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捌』 没有办独生子女证怎么办
没办独生子女证就没法申报也就不能享受相关国家待遇。目前国家卫计委对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最后期限,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要求,具体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独生子女证补办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证件; 3、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书; 4、其它所需资料。 不同城市办理独生子女证所需...
『玖』 青海省独生子女光荣证悬享爱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的该享受哪些待遇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到达退休年龄时,应该获得的奖励,我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按照国家、省、市、自治区的规定,获得相应奖励。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就会和养老金一同时发放。但是分两种发放渠道。如果你是企业在岗职工,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要养老保险交够15年,就可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同时也一同时办理独生子女补贴手续。先到你的退休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发放表格,填好相关信息。带上填写好的表格、独生子女证,2018年退休人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补贴费吗?我告诉你不一定。为什么呢?因为领取独生子女补贴费,也要过几个关口才可以领到的。第一的是年龄,退休后女的56周岁,才可以申请符合各项条件的。夫妻双方都可以申请领补贴,但男的要求的年龄是61周岁,甚于每月发多少钱补贴,我们潮州这边是每月80元,基本都是以一个季节一个季节发给。具体是什么奖励呢?我们看一些省份的规定。
『拾』 青海省对已经退休而且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有什么优惠政策
60周岁可以带有关证件,证明手续去社区居委会申报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