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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产一方去世子女继承

发布时间:2020-12-07 13:01:51

1. 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继承房产需要办理什么证明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六条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容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你现在是房屋产权共有人,你继承的份额是母亲房产的四分之一,你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纵横法律网 张渊律师

2. 夫妻一方去世,配偶,子女,父母如何继承房产

1、如果房子属于过世人个人的话,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一般是平均分割。

2、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先将房子分割给配偶一般产权,剩下的一半再按照前述的继承。

3、原配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与子女,去逝方的父母为遗产的共同继承人。所谓遗产是指去逝方的没有行使处置权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应剔出共同所有人的应得份额。原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配,还应照顾明显弱势的继承人。

4、再婚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去逝方的子女,去逝方的父母及形成供养关系的继子女为共同继承人,继承方式同前款的方式。

(2)父母房产一方去世子女继承扩展阅读: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3. 房产为父母共有,一人已去世,子女该怎么继承

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如果父母没约定房产份额,一半属于去世方遗产,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平分或者协商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父母房产一方去世子女继承扩展阅读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 父母一方去世,房产子女如何继承过户

1、若俩女儿确实要放弃继承权,父亲执意将房产让儿子继承,就无必要办理过户,等待自动继承即可,但父去世后,需及时办理继承过户。
2、可以直接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儿子。这需要父亲、俩女儿的签字,费用不多。
3、房产使用权应归父亲。但子女始终有继承其中一半权利,即母亲所留下的此房产一半之遗产。
4、可以让父亲立遗嘱,但必须有俩女儿的签字,有第三人在场签字,并由公证处出公证书,方可稳妥。

5. 父母有一方死亡房产怎样过户给子女

需要办理继承一半产权,再买卖或赠与过户另一半产权。
住房是当事内人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容,不管房产证是父母哪一方名义,都是婚后共有,
一方当事人死亡,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
需要三方一起到公证处,办理选取子女一人继承,其他签署放弃协议,
取得继承公证书,有子女和死者配偶,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把美丽继承一半产权,再由死者配偶,把另一半赠与或买卖过户给子女。

6. 夫妻双方共同产权的房产,一方去世,配偶和子女如何继承

夫妻双方共同产权的房产,一方去世,配偶首先获得一半,属于死者那一半由配偶与子女平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6)父母房产一方去世子女继承扩展阅读

案例:

王女士来到区公证处咨询继承权公证,称与丈夫张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

二人为再婚夫妻,王女士携带女儿李甲(12岁)嫁给张某,张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前也曾有一任妻子陈氏,二人育有一女张乙(18岁)。

1998年陈氏去世,去世时夫妻共有一套房产,该房由张某、王女士、两个女儿共同居住,现在张某于2014年过世,王女士问:她的女儿李甲是否有继承权,这所房产应当如何继承?

公证员析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其中子女是指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李甲是张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李甲有继承权。

张某的前妻陈氏去世后,上述房产就产生了继承权,因为是张某和陈氏的夫妻共同财产,有50%属于张某、50%属于陈氏,陈氏的50%产权有继承权的人包括张某和张乙,那么上述房产中张某拥有75%的产权,张乙拥有25%的产权。

张某和王女士再婚时该房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张某的75%的产权由王女士、李甲和张乙共同继承。

7. 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继承房产需要办理什么证明吗

一、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否则房产部门一般不予更名;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馨窝网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 老人一方去世后房产子女怎样继承问题

父母一方去世后,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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